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的稅務問題,請問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所得稅徵收問題

2022-05-05 10:40:39 字數 3872 閱讀 4636

1樓:幸福千羽夢

子公司生產a產品,成本10元,稅率3%——按照3%繳納增值稅,單件的增值稅0.3元

然後以成本價10元交由母公司——開專票,抵扣3%的進項稅

母公司以20元銷售出去了,稅率17%——差額徵收增值稅。單件增值稅20*17%-10*3%=3.1元

2樓:普林說保險

子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所以它與母公司之間的**其實與正常**是一樣的,按規定繳稅就行了。

1.子公司生產a產品,成本10元,稅率3%——按照3%繳納增值稅,單件的增值稅0.3元

2.以成本價10元交由母公司——開專票,抵扣3%的進項稅

3.母公司以20元銷售出去了,稅率17%——差額徵收增值稅。單件增值稅20*17%-10*3%=3.1元

拓展資料:

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所謂實際控制是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實際上的決定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能夠決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組成。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過行使權力而任命董事會的多名董事。

某些信託機構雖然擁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並不參與對公司事務的實際控制,因而不屬於母公司。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控制關係是基於股權的佔有或控制協議。根據股東會多數表決原則,擁有股份越多,越能夠取得對公司事務的決定權。因此,一個公司如果擁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夠對該公司實行控制。

但實際上由於股份的分散,只要擁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夠獲股東會表決權的多數,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過訂立某些特殊契約或協議而使某一公司處於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

母公司、子公司各為獨立的法人。雖然子公司處於受母公司實際控制的地位,許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類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有自己的資產負債表。在財產責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為限承擔各自的財產責任,互不連帶。

3樓:耦合

直接找財務啊,如果公司沒財務,就找懂財務的朋友。

請問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所得稅徵收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七條規定:母公司直接或通過子公司間接擁有被投資單位半數以上的表決權,表明母公司能夠控制被投資單位,應當將該被投資單位認定為子公司,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但是,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的除外。

因此,a投資於b(股權比例60%),其表決權超過半數以上,b應當納入a的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a從b分得股利,不管稅率差異,其分得的股利都作為免稅收入,不再補繳企業所得稅。

5樓:龍泉

1、如果a當年未有盈利從b分得股利而盈利,需要合併報表並因b的盈利扣除在b已交的稅而交稅。

2、同上。

母公司合併全資子公司如何稅務處理?

6樓:手機使用者

問:母公司吸收合併全資子公司,很多人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是母公司作為投資收回確認投資收益,子公司要按照清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種觀點是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中特殊重組的規定,視同為無股權對價的合併,子公司不確認為清算。

上述觀點哪個正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併,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併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

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

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企業合併,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併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併企業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併企業承繼。 3.

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併企業股東取得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併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確定計稅基礎。 依據上述規定,母公司吸收合併子公司,有以下兩種不同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

1、一般性稅務處理。母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子公司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子公司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母公司分得的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按該股東所佔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2、特殊性稅務處理。母公司接受子公司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子公司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子公司無須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子公司合併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母公司承繼。

7樓:開心就好

母公司吸收子公司,這種情形屬於會計上的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併。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是指參與合併的企業在合併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合併。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一般發生於企業集團內部,這些合併在母公司控制下,實現企業集團內部的資源整合;吸收合併是指合併方通過企業合併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合併後被合併方被登出法人資格,被合併方原持有的資產、負債在合併後成為合併方的資產、負債。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的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併,合併方對於合併日取得的被合併方資產、負債應按其在被合併方的原賬面價值確認;合併方對於合併中取得的被合併方淨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併對價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不足衝減的,調整留存收益;合併方為進行企業合併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併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為企業合併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佣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併中發行權益性**發生的手續費、佣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溢價收入(資本公積),溢價收入不足衝減的,衝減留存收益。

先有子公司,再成立母公司的納稅問題

8樓:知識海洋任我行

不存在重複納稅空殼的集團公司只合並會計報表,所有的納稅問題都在各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繳納完只有集團公司自己單獨有收入時才納自己這部分稅。把集團公司總部情況與當地稅務局說明後稅務局會高訴你怎樣納稅。

9樓:陳閃的網上店鋪

子公司是可以進行獨立核算的公司,獨立報稅,與集團公司不衝突,而在高新區設立只能為集團公司來納稅,你可以為其他子公司申請高新企業認定,上市就必須是高收入的企業!可以適當包裝一下!

10樓:向宛筠銳昕

納稅義務的時點在於境外子公司分紅的時點;分紅時是否納稅還要看與對方國是不是締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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