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會程式設計的法師助理
毀約,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孫譁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弊輪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則卜行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發offer後又不錄用如何處理
2樓:杜天瓊
發了offer不錄用的,是可以要求賠償的。錄用通知,又稱offer letter,錄用通知書實際上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意願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
從合同法的友敏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如果勞動者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而企業不錄用的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勞動者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而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勞動者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勞動者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至於損失多少應由員工承擔證明責任。解決方法:
1.首先公司通知人員來上班,對方處於準備狀態。2.
如果想反悔,必須在錄用通知到達求職者之前,或者同時到達發出撤回錄用通知,換句話說,必須在求職者響應回覆同意錄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銷錄用,並告知對方。否則就應該承擔對方因求職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食宿梁告伍費、通訊費、已經解除前一勞動關係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四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六十七條: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橡或訓;對晉公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後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提高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識的在職培訓,其中對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優秀年輕公務員的培訓。
發offer後又不錄用如何處理
3樓:陳俊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原因是用人單位發出offer的行為屬於要約,需受到要約的約束。勞動者可以保留offer和麵試、通訊來往紀錄,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獲得賠償。
如果你能舉證,由於企業給你發offer後又拒絕錄用的行為使你蒙受損失,比如放棄了原來的工作導致的誤工費用、違約費用,還有去企業報道的交通費用等等,你可以要求企業賠償上述損失。
解決方法:1.首先公司通知人員來上班,對方處於準備狀態。
2.如果想反悔,必須在錄用通知到達求職者之前,或者同時到達發出撤鄭游回錄用通知,換句話說,必須在求職者響應回覆同意錄用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前撤銷錄用,並告知對方。否則就應該承擔對方因求職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交通費、食宿費、通訊費、已經解除前一勞動關係所造成的工資損失等。
碰到這個問題,需馬上了解公司的offer是怎樣寫的。
1、offer上是否有寫明 「您已經被本公司正式錄取,本公司將與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類似的喊渣銷關於確定錄用的詞語,同時也收到了應聘者的確認,說明公司的offer構成了民事合同,雙方都要遵守和履行的。
2、offer裡面是否有寫說明入職後簽訂多少期限,這個是應聘者可以作為告公司違約的乙個證據。
其次,瞭解公司是不是真的不需要這個人。
1、公司現在其他專案組主管經理是否有人員異動傾向,是否可以梁枝先把這個人招進來儲備培養。
2、公司是否有馬上要接到的專案。如果有,可以考慮聘用這個經理先行做工作準備。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發了offer,可以不錄用嗎
4樓:上海法和
法律分析:發了offer公司不可以拒絕錄取。我國法律對於廳鏈衝公司offer的性質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實務和司法判例傾向於將公司offer定性為要約,公司offer一旦送達被邀請人,即產生法律效力,公司應當與被邀請人簽訂勞動合同。
否則,公司便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材料補充:被髮出offer的公司公司拒絕錄用怎麼辦?
一、儲存證據被邀請人遭到拒絕以後應當及時儲存證據,證據是主張公司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被邀請人扮殲遭到拒絕後應當將公司所發offer、通話記錄、交涉記錄、遭受損失的證據予以妥善儲存。二、進行交涉遭到拒絕以後切勿直接放棄,應當與該公司進一步進行交涉,瞭解拒絕原因,尤其是自身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更應當與公司進行交涉,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三、提起訴訟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被邀請人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賠償,提起訴訟的時候,可通過國家工商登記平臺查詢公司相關資訊,儲存好資訊後攜帶持有的證據即可前往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喚慎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發offer後又不錄用如何處理
5樓:賈寶驊
發offer後不錄用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依法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合同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合同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合同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邀約發出後,用工雙方仍處於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此時,如果勞動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而最終因用人單位的過錯未正式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大舉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塵畝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滾兄碧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發放offer後不錄用怎麼辦
6樓:李煥穩
法律分析:從法律意義上講,公司嚮應聘者發出offer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尺基合同的「要約」,應聘者明確表示到公司工作,雙方應該受到約束,公司拒絕與應聘者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為,屬於締約過失,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滲禪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叢困塵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發了錄用offer但後悔了,該怎麼辦?
7樓:寬德族
要約。和承諾是構成合同的兩大要素,而人事向求職者下發的offer就相當於要約,並不能稱之為勞動合同。
那當錄用offer下發了但又後悔時要怎麼辦呢?
哪種情況下offer(要約)不可撤銷
offer letter 發出後,用工雙方仍處於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offer letter)要撤銷必須在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但是有兩類要約是不可撤銷的。
第一,offer上寫明報到日期,就是不可撤的。
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一般offer上都會寫明幾月幾**到,這就是乙個承諾期限,也就是告訴應聘者最晚這天前要有乙個回應,或者理解為按時來報到則表示同意。
第二,應聘者為新工作做了準備。
收到offer letter後,如戚咐果應聘者在充分信任招聘單位的基礎上,已經為簽訂勞動合同做了必要的準備和投入,比如有些人是在職的,收到了offer後已向原單位辭職,這種情況高哪純下,offer不可撤銷。
哪種情況下offer(要約)可以撤回、撤銷、失效
撤回
根據《合同法》
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即,offer送達到勞動者時開始生效)。如果想撤回,必須緩虧在錄用通知到達求職者之前撤回錄用通知。
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即,offer可以撤銷,但撤銷通知要在勞動者同意接受應聘之前送達到勞動者)。
失效
用人單位的錄用屬於要約求職者回應屬於承諾,求職者承諾後對雙方都存在約束力,《合同法》中也規定了一些要約失效的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即,勞動者書面通知到單位拒絕這份offer);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即offer沒有有效期限的,在勞動者未明確是否同意接受單位錄用的情況下,單位撤銷錄用並通知到勞動者);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即offer設定了有效期限的,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未明確接受這份offer);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比如:offer中寫明月薪是10k,勞動者回復說要,這就是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了實質性的變更)。
看完這些還敢後悔?
問大家問題,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怎麼辦?企業該不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企業傳送offer後又拒絕錄用,候選人可以要求企業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候選人申請仲裁,企業可能會被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候選人的實際損失。入職邀請函 或稱offer letter 錄用信 錄取通知等 的法律性質,在 勞動合同法 中並沒有規定。但法律理論界傾向於將其比照統一 合同法 中的 要約...
員工收到offer後被拒絕錄用,公司為什麼應承擔責任
員工收到offer後拒絕錄用,公司應承擔責任。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錄用通知書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錄用通知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
企業拒絕錄用已發放錄用通知員工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
勞動爭議仲裁bai委員會受理的 du是有勞動關zhi系的勞動糾dao紛,企業拒絕錄用版已經發放錄用通知的員工權,要看企業拒絕錄用的原因,如果不是就業歧視 性別等 那此時,企業與員工之間尚未形成勞動關係,雙方即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實際用工的事實發生。不屬於勞動糾紛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對勞動爭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