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納皮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冊枝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州茄敏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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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小孫說法
勞動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法。
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3樓:保定坐看峰雲
有呀,強迫勞動或是勞動有風險,都屬於。
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一下,單位什麼樣的情況算是違反《勞動者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呢?
4樓:北京朗山事務所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了勞動者存在過錯時,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40條規定單位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時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合同;第41條規定了企業的經濟性裁員;第42條規定對於單位辭退員工的限制;第43條規定了單位辭退員工的程式性事項。前述《勞動合同法》中的法條共同構成了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性規定,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前述法律規定的,便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中的「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指的有那些行為要補償2倍的?
5樓:網友
合同籤的2年?個麼你是09年2月底合同到期了?這屬於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因素,公司沒有違法。
雖然你要求履行,但公司不願意續約的話,你是沒有辦法的,勞動法是同意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的行為的。
因此,不屬於違法解除,屬於合法終止,你不能要求二倍補償金。
其實不用任何理由,都可以終止的。考核不過關的話可以當作理由但必須拿出書面證明你不能勝任崗位,否則僅僅是考核不過關不是辭退的理由。但既然公司說要解除,如果你拿到了這個書面證明的話,你可以以此仲裁二倍補償,說是公司違法解除。
得不得得到這個賠償,要看仲裁員如何想了,因為事實上你跟單位是合法終止勞動關係,汗乙個對你們這個單位。
07年3月籤的合同,個麼勞動期限沒有變化,意思是說仍然是09年2月到期了?再過幾天下達書面通知嗎,再過幾天就是3月了,個麼如果到時你仍在單位工作的話,就是屬於期滿不再續簽了,這時可以要求二倍補償。你一直沒有說你合同什麼時候到期,我只有以猜測的來回答。
因此,是不是二倍支付,關鍵是看你們是終止,還是解除。
合同期滿不續簽,終止。
合同期內辭退,解除。
合同期滿後仍在工作屬事實勞動關係,這時單位辭退,解除。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大刀砍向
第。
一、去仲裁。絕對勝訴!(現在仲裁不需要繳納仲裁費,對勞動者是極為有利的)
第。二、你要求的太少了絕對不止6個月的工資。根據你所述情況可以提出如下請求:1、補繳07年3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社會保險費。
2、出據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失業保險手續(可以從社會領到失業保險金)3、(版本更新你說的不明確,如果你在08年1月又簽了一次則獲得的賠償要少一點。)如沒有籤則可以要求從08年2月至解除合同之日的雙倍工資。如果你不願意離開公司則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如果簽了新合同則無法要求此項。4、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4個月的工資,因為你在公司工作了2年,又因其單方違法解除合同可以要求雙倍賠償。)5、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乙個月的工資)6、支付加班費(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你的考勤)
第。三、你所補充的問題,不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
第。四、既然公司已經決定解除合同,建議你不必再留戀。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勢在必行。
第。五、仲裁前,應蒐集你在公司工作過的證明。如:合同、工資單、獎狀、工作證件等。
你公司敗訴已成定局。祝你拿回自己的贏得利益,找到新的工作!
7樓:網友
你這種情況應該首先明確乙個問題:
你和企業籤的合同是不是從07年3月到09年2月合同截止。
如果是這種情況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來處理。
也就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合乙個月工資。由於勞動合同法是在08年1月實施的,所以你只能獲得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9年2個月算半年)
另一種情況是你還在合同期內,企業單方面提出解約。
這時是要按照「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賠償金」,也就是個月。
依照有關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單位的計算是正確的。
8樓:網友
1.是經濟補償的兩倍,經濟補償每年補乙個月,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不滿半年的補半個月!你這是一年半還多,不到兩年不到,經濟補償是兩個月的工資!公司應該賠你4個月的工資。
2.公司以年終考核不過關不能算理由,那是公司自己的事情!
9樓:上海笙銘
1、【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否適用合同法
10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是適用《勞動合同法》/ 如果勞動合同顯失公平,肯定條款違法,違法的合同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像普民事合同。
11樓:上海
勞動合同是特別法,有特別約定的依照特別法。
12樓:嗜睡的小仙
不適用,雙方既然已經達成解約協議了,法律是支援協議優先的,除非協議明顯不合理。
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交納哪些保險?
13樓:蠻小夜
不是《合同法》,是根據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
按現行的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交納五項社會保險:基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新勞動合同法全文 你們好,我想問一下我從07年5月參加工作到11年12月31號公司解除勞動
14樓:網友
從2008年1月新勞動法執行時算起。
15樓:網友
1 08年1月,新勞動法實施,其實很多糾紛都是鑽了新法優於舊法的空子的,就是說新法適用以後,舊法不再適用,但是這對於08年以前就工作的勞動者來說很不利。
2 其實在這當中完全是可以進行法律追溯的,08年以前就產生的勞動關係適用08年以前的法律,這在法律當中是有規定的,但是法律也有「新法效力優於舊法的效力」的規定,所以,在「表面」上看來,那種做法都是「合法」的。
16樓:淩河水賊
補償金=你工作年限乘以月工資。
你工作的年限應當是5年,月工資為你離開單位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兩者的乘機就是你應得的補償金。
但前提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話就拿不到補償金了。
17樓:
從2007年5月開始計算,其中2008年以後的按《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只不過是按過去的規定計算。
18樓:
如果是公司提出的,給你5全月的補償,如果是你自己提出的,沒有補償!
19樓:網友
這個要看公司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沒有任何補償。你說的時違法解除的話,就是從07年起算,共4年半。
20樓:中國秦皇島
從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計算,即從07年5月算,每年給1個月的工資。
21樓:網友
從07年5月開始算的呀,,,如果是合同到期,公司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只要支付你5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用人單位解僱你的,你可以享受從訂立勞動合同或協議那天算起,每工作一年享受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也當一年來計算。如果是你自己離開用人單位的,你是享受不到這些經濟補償金的。
23樓:法
您好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幫您 專業機構 無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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