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如何履行權利?

2025-03-02 05:45:27 字數 2428 閱讀 8821

1樓:荊萊

根據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原因不同,可以分兩種情形:

一) 勞動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用人單位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僅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可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如果用人單位以違紀為由將勞動者辭退,同時向勞動者要求財產損害賠償的,則無法適用勞動部的上述規定,但仍應貫徹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原則,即當勞動者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時,應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害是因勞動者過失行為所導致,則應根據過失的輕重、損害的程度和勞動者的實際收入水平,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僅為一般過失的,一般可免除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指揮、安排下正常提供勞動,本人並無違反勞動紀律或工作規則行為的,即使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勞動關係中,適用風險責任由用人單位負擔原則,即勞動者依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但產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時,勞動者不負瑕疵擔保義務,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仍須給付全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動者負瑕疵擔保責任,則應認定該規定無效。

如某商場與營業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營業員工作期間商品丟失的,由營業員承擔賠償責任」的,該條款即應為無效規定,如果營業員本人並無故意或過失,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樓:網友

依據勞動法對肇事者進行處罰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3樓:法聲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怎麼辦

4樓:週六八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租蘆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慧液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前型物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5樓:法律諮詢

根據《 工資 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鋒爛基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銀謹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歷此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6樓:劉盼盼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需要付賠付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應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因其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行為,屬於相關法律規定的侵權行為,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由勞動者對用人單鬧陸位進行適當賠償,促使其認真履行勞動職責。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其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盡職盡配彎兆責,避免發生損害用人單位利益的情況,若勞動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其獲取收益的同時,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而勞動者的過錯所造成的損失也屬於經營風險的一部分,因此,因勞動者過錯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承擔較為合理,而不應由勞動者單獨承擔,且本案中,用人單位對車輛進行非法改裝,確實培租對交通事故的產生存在過錯。本院綜合考慮駕駛員行業的危險性,勞動者權益的合法保障,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雙方的過錯情況,責任分攤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等諸多方面因素,酌情按照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20%的比例予以認定勞動者的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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