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年的事實夫妻受法律保護嗎,再與他人結婚是重婚嗎?

2025-03-02 02:25:24 字數 5535 閱讀 8517

1樓:蠶她爸

92年以前的事實婚姻。

也受法律保護,如果再與他人結婚肯定算重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由此可見,民法上僅承認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之後不再承認。

而在刑法上,對於事實婚姻是否可以成為重婚罪。

的條件之一,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予以了肯定。

因此在刑事上是承認事實婚姻的,即使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後,只要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2樓:來自鴛鴦湖輝煌的水蜜桃

我們國家歷來是一夫一妻制,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再與他人結婚當然是重婚,但那時候的人比較單純與老實,就算同他人結婚還矇在鼓裡。

3樓:tf田彥芬

只要沒離婚的情況下跟別人再婚了,就是重婚罪。

4樓:網友

婚姻法規定九四年以前在一起過日子的視為事實婚姻,再與他人結婚屬於重婚罪。

5樓:藺子峰

只要是有合法的婚姻登記手續,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就是犯有重婚罪的。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再婚是不是犯重婚罪?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如果事實婚姻是經過證明的,他再結婚就屬於重婚罪。

以後您如果再遇到類似的問題,可以按照下面的思路去解決:

1、發現問題:往往生活在世界中,時時刻刻都處在這各種各樣的矛盾中,當某些矛盾放映到意識中時,個體才發現他是個問題,並要求設法去解決它。這就是發現問題的階段。

從問題的解決的階段性看,這是第一階段,是解決問題的前提。

2、分析問題:要解決所發現的問題,必須明確問題的性質,也就是弄清楚有哪些矛盾、哪些矛盾方面,他們之間有什麼關係,以明確所要解決的問題要達到什麼結果,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其間的關係和已具有哪些條件,從而找出重要的矛盾、關鍵矛盾之所在。

3、提出假設:在分析問題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假設,即可採用的解決方案,其中包括採取什麼原則和具體的途徑和方法,但所有這些往往不是簡單現成的,而且有多種多樣的可能。但提出假設是問題解決的關鍵階段,正確的假設引導問題順利得到解決,不正確不恰當的假設則使問題的解決走彎路或導向歧途。

4、校驗假設:假設只是提出n種可能解決方案,還不能保證問題必定能獲得解決,所以問題解決的最後一步是對假設進行檢驗。不論哪種檢驗如果未能獲得預期結果,必須重新另提出假設再進行檢驗,直至獲得正確結果,問題才算解決。

7樓:柯如南

重婚是指同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兩個法律認定結婚證算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非法同居,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無效婚姻不構成重婚,重婚罪的定義是兩個有效婚姻登記處都是合法的,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後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你說的這種情況下年時間比較久遠,雖然在九四年之前,屬於20多年前的事情了,可能那個時候的婚姻法跟現在還有一定的。

區別,因為現在的婚姻法應該說比較更人性化比較。合理的。所以如果現在發現了,那麼屬於是重婚罪,但是在當時的條件下,這個雖然也屬於重婚,但是已經成為事實的合法婚姻了。

8樓:好運來到

那麼,根據我們現有的乙個法律的乙個規定,確實你在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如果在這樣的乙個情況下,的確是飯友了,重婚罪嗯,是要受到制裁的。

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95年

9樓:滬深刑事貓哥

94年前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晌李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是之後的事實婚姻不再受到法襪晌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告謹鋒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再婚是不是犯重婚罪

10樓:蝸居白日的星光

依據新婚姻法規定,在滿足下文條件下才構成事實婚姻,有配偶再婚會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三、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事實婚姻的構成。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1樓:網友

你好

是的。依照刑法理論,是可以這麼認定。

因為我國承認九四年二月以前的事實婚姻,是合法的夫妻關係,沒有離婚又結婚的,涉嫌重婚罪。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94年後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12樓:民商法苑

不受。須及時到婚姻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3樓:15076719575冤

94年2月1日後的,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算同居,不受法律保護。

請問,重婚的第二個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嗎?謝謝……

14樓:網友

本人理解: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夏某的第乙個事實婚姻,因為1960年高某外出不歸,而自然中斷,不受法律保護了。

1965年夏某又與劉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個事實婚姻,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因為,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5樓:網友

根本構不成重婚啊,現行刑法是97年的,法不溯及既往,65年的事兒,97年的法管不了啊。

事實婚姻的概念是以94年為界限的,(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第乙個婚姻那是解放前的婚姻,共和國還沒成立呢,恐怕要按當地習俗處理吧。

16樓:佔浩邈

同居未經結婚登記,不會演變為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法律上是不承認婚姻關係的。所以這兩段既不構成事實婚姻,也不構成任何與婚姻等價的關係,只能構成同居,不構成重婚罪。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實婚姻是法律保護的。

第二,第乙個婚姻受法律保護,第二個婚姻不受法律保護,但夏某不構成重婚罪(因缺乏成立重婚罪的期待可能性)

這算不算重婚罪,我的婚姻受不受法律保護?

18樓:冀皖慧

一。你與老公雖然在一起同居,屬於事實婚姻,但是我國現在並不承認事實婚姻,因此你與老公的關係不是婚姻關係,當然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二、無論是你還是你的老公都不具有婚姻關係,因此也夠不成重婚罪。

三。至於怎樣保全家庭,恐怕只能靠你和老公的感情了。

19樓:八三老人

你們既然已經離婚就不屬於夫妻關係,其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你老公不構成重婚罪。

20樓:林氏醫藥

法律上的空白,不好定義。

已經離婚還保啥家呀。除非對方願意和你領結婚證。

21樓:匿名使用者

「我和老公已經離婚5年」——你們已經不是夫妻關係,當然你前夫不會構成重婚罪,縱橫法律網 韓進華律師。

有一方犯重婚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嗎?

22樓:網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這種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另一種是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插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構成重婚罪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以及民事雙重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就是關於對重婚行為進行刑罰處罰的法條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本案中李某作為重婚行為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提出自訴。在民事責任方面,如果要起訴離婚,李某的丈夫作為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且在財產分割上應向無過錯方傾斜。

23樓:濟南程

重婚是違法犯罪行為,當然不受保護,但重婚前的婚姻受法律保護。

24樓:深圳彭振溪

重婚是犯罪行為,法律打擊犯罪行為。

事實婚姻是否存在,事實婚姻是否受法律保護?

劉學品和張豔同村居住,兩人在高中畢業前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將此事告知父母,雙方父母均表同意,後兩人均未考上大學,於是便雙雙回家務農。1994年11月,劉學品和張豔即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次年,兩人舉行了結婚儀式,邀請朋友和同學參加,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兩人感情惡化,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問題 劉學品...

私生子受法律保護嗎,私生子女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 婚姻法 第 25 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為止。這裡所說的 非婚生子女 是指沒有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稱 私生子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沒有過錯,因此,享有以...

汽車租賃受法律保護嗎

應由承租人承擔事故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而租賃公司如果存在過錯,如明知承租人無駕駛資格仍將車輛出租,則也應承擔責任,否則也不用承擔責任。若租車人未經車主同意將車輛抵押,則車主可依據所有權直接要回車輛,因為車輛的抵押是必須經過車管所的登記才具有公示效力,所以車主不用擔心。1 汽車租賃系動產租賃,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