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闆為了逃避責任讓員工擔公司法人,他真的能逃避責任嗎?

2025-03-02 02:25:25 字數 3021 閱讀 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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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一定就能夠逃避責任。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員工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該公司系老闆投資,並且相關違法行為系老闆指使,那麼老闆照樣可能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另外,員工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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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規模大,組織關係複雜的企業。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現實中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外協議、融資擔保、薪酬發放、長期請假等等均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稽核,一家企業規模做大後,涉及到的子公司、孫公司、重孫公司、合資控股公司等關聯企業可能達到幾百上千家,企業的老闆若全部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那麼會活活累死,所以規模龐大的企業,一般老闆只會擔任母公司及個別極其重要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餘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則由其他高管職工擔任,這個只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分攤老闆的壓力,確保企業穩定持續的正常經營。所以,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坑了哈。

第二種:特殊目的的企業。

1、規避統一授信,擴大融資規模。在任何一家銀行融資,銀行都會要求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統一授信,給予申請人所在的集團乙個總控額度,以降低風險。由於總控的原因,企業的融資規模整體有限,故而現實中部分企業為了擴大融資規模,就會成立體外企業(即明面上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與申請人不一致,老闆通過私下隱藏的協議控股),通過體外企業融資,增加融資的規模。

2、逃避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要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個別老闆私下另成立的企業,就是為了偷稅漏稅或者用於逃避債務的,只要企業有發生上述行為,作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法定代表人,本身企業的一舉一動就在你的職責範圍之內,如果企業出現問題,不管你是不是掛名,都你的責任,處罰的依然是你本人。因此,建議大家謹慎選擇。

公司法人如何規避責任?

3樓:高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脊談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州野譽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公司為了逃避責任變更法人

4樓:法律諮詢

法定人變更不影響 公司債務 承擔,仍然由原公司承擔公司債務。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款,沒有 證據 證明為公灶搭源司借款的,需要個人承擔。 公司換法人後之前公司債務並不因此而發生變動。

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 債務承擔 責任,股東依枝搜法履行出資義務後,只要不存在抽逃出資等情形,其對公司債務一般不存在額外的責任。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 債務承擔 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隱態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 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人如何規避責任

5樓:法律諮詢

企業法定代表人 僅僅是處理公司事務的**人,對 公司的債務 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 法定代表人 是 公司的股東 ,則需要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 債務承擔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 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董事長逃跑了,公司法人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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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如下:

1、涉及經濟關係的賠償違約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58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慎隱乎。

2、因違法行為被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61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對企寬悉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62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民法通則》第49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攜鄭避債務的;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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