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不算黑的影子
後,又跟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結果導致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但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乙個人只能簽訂乙份勞動合同,如果同時存在兩份勞動合同,員工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實際中,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的後果:
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
按規定,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後拒不改正;
5)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原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員工對新籤的公司以欺詐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新籤的公司也可以主張解除勞動合同。
2、公司有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員工先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給公司帶來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看,可以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並且,公司主張員工賠償時,賠償數額可以是乙個月的工資。
2樓:帳號已登出
這兩家公司都簽了勞動合同啦,那肯定對你是有影響的,就像乙個人,你已經加過乙個老公啦。再加乙個老公,這就是重婚罪,道理是一樣的,所以你這兩家公司切核桃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對你是有一定的影響的。
3樓:小瑤職場說
您好,為您查詢到同時入職兩家公司是違法的,乙個人同時在兩家公司做入職違法,公司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提問。目前所在公司已經提了離職,新公司要求儘快入職,如果去入職會造成什麼後果嗎。
您有籤勞動合同嗎。
提問。簽了勞動合同,老闆要求交接兩個月。
您提交辭職申請必須在乙個月前,提交了之後必須乙個月之後才能離開 按照勞動法規定,一般來說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也就是說從你提出辭職到真正離開公司需要乙個月的時間。
4樓:單調
與兩家公司都簽訂了勞動合同的話,他肯定是不可以的呀,如果你工作的話你只能夠在一家工作,而你簽訂了兩份勞動合同的話,如果你導致了其中一家公司不能夠正常的上班而損害了公司利益的話,你是需要做賠償的。
5樓:帳號已登出
等下公司不可以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呢,只能簽訂一家勞動合同,因為生效了以後,另一方就作廢了 。
6樓:夙河
在兩家公司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你可以挑一家入職,另一家就算辭職,也沒有什麼損失。
7樓:表映
這兩家公司都簽了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當然有影響了,你乙個人為什麼簽了兩家勞動合同,必須辭掉一家,不然你這是會拿違約金的。
8樓:艾閎
如果你同時簽了兩家公司的話,那你一定會被兩家公司做告發的,你怎麼能夠做到同時工作呢。
9樓:南城老趙
那你是在哪家公司上班呢?只有工作的地方才會給你相應的保險什麼的,你沒有去工作的公司不可能為你上五險一金。
同時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果
10樓:王新亮
法律分析:員工同時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的將要承擔以下的後果:1、公司有權終止勞動合同按規定,員工有以下情況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2、公司有權主張經濟損失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兩家公司能和乙個員工籤勞動合同嗎
11樓:任龍禎
法律分析殲乎:兩家公司能和乙個員工籤勞動合同。雙方用人單位同意,法律上是允許兩家公司能和乙個員工籤勞動合同的。
若一方用人單位不同意,氏純悉則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褲喊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兩家公司籤的勞動合同互相受影響嗎
12樓:龐九林
法律允許勞動者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不能對完成前一家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者咐兆或者經該用人單位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否則單位就可以辭退勞動者,並且可要求勞動者和新單位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勞動者滿足以下條件的,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屬於非全日制用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首租。
2、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簽訂兩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社保賠償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因為簽訂多個勞動合同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憑藉勞動合同約定扣除工資,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簡纖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可以與兩家公司籤勞動合同的嗎?
13樓:乃眉丶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 解除勞動關係 的勞動者,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 法規 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在生活當中,我們是否可以同時跟兩家公司簽訂這個勞動合同的呢?其實這個答案一般都是否定的,在我們國家的勞動法的規定中,說是不可以跟兩個公司同時簽訂這個勞動合同,如果你簽訂了這個勞動合同,對單位造成的影響。
單位是不付給你這個補償金的。
在第一次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自離了 勞動合同沒解除,還能去第二家籤勞動合同嗎
幹嘛自離呢。第二家你去好了呀,上一家總歸幫你社保停繳的,不然虧大發了。第二家如果不問你要離職證明的話,你去好了。這是不妥的,勞動者應該事先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再與第二家公司籤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的檔案 社保關係無法轉移,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他公司也會拒絕上崗的。附 ...
跟公司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工作在另外公司,這樣違不違反勞動法
跟來一個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自,但是工作bai在另外一個公司,這樣的du行為是違反勞zhi動法的,如果因dao為勞動者的原因給前一家公司造成了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入職一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現在不到兩個月,我覺得公司不太合適,當時入職的時候人事說
如果正常籤試用合同,正常走辭職流程,工資肯定不能少,不然對方違反了勞動法,可以申請賠償。工資發放時間,一般走公司的財務流程,就是下個月發工資日,與其他員工一起發放。如果你明天申請辭職,那麼你要做夠,明天,後天,大後天。只要是簽了勞動合同,有你的出勤記錄,工資就必須得發給你,一般情況下是是要等到統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