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的培訓應不應該發工資?

2025-02-22 08:55:28 字數 3480 閱讀 2342

1樓:白菜無聲

要看「上崗前」是入職之前還是入職之後。如果入職前,公司有沒有說明是實習,而且這個「培訓」又不是為公司經營業務而進行的,那就可以不給工資,這時的培訓其實是帶有招聘性質的——通過培訓期間你的表現進一步確定你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比如未畢業的學生參與公司非經營業務的培訓)。再具體舉例來說,美髮店招聘助理髮型師,在簽約之前,由資深的美髮師對你進行培訓,如果用假人讓你做演練,那就是純粹的培訓,可以不付你工資,你做不好可以不錄用你;但是如果你這個時候參與經營了,比如說有顧客的時候讓你參與美髮工作了(哪怕是端茶倒水),那就不是培訓了,就要付工資。

其次,如果是入職之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了,那麼就不存在什麼「培訓期」的問題了,因為這個時候你已經是正式員工,這期間公司所做的培訓是為了讓你瞭解公司業務,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的,就要付工資。

2樓:你看看這個啊明

用人單位是否應該在崗前培訓期間支付勞動者工資取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以雙方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準,而應該看是否具備以下情形: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關於(一):合格的用人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合格的勞動者是指年滿十六週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關於(二):崗前培訓由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接受其管理,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使用從屬、人格從屬和組織從屬的關係。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達到用人單位崗位工作的要求,進而為其提供勞動,創造利潤。

因此廣義上來看,勞動者接受培訓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是具有勞動價值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報酬。

關於(三):培訓使勞動者達到從事用人單位崗位工作的要求,更好地適應用人單位的經營業務。培訓活動雖然不直接產生利潤,但培訓是使用人單位更好經營的基石。

因此,崗前培訓亦應屬於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雖只適用於其行政區域,但對司法實踐具有借鑑意義,其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期間,視為建立了勞動關係。

綜上,個人認為,入職前培訓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工資。

3樓:哦耶看看

入職前的培訓是應該發工資的,因為你們入職是簽訂了就業合同的合同是簽訂之日起就生效,所以如果你在入職前就簽了合同,那麼入職後期實施培訓也會有工資。

4樓:帳號已登出

如果作為新人,入職以前公司提供入職前的培訓,我個人認為如果時間不長的話,不給公司是正常的,如果給予一些補貼,那麼久更加彰顯公司的人文關懷吧。

5樓:網友

員工在入職培訓期間有工資。培訓期間員工和公司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培訓的目的為了達到從事公司崗位工作的要求,能夠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經營活動,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公司應當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樓:哲言老師

根據法律規定,入職培訓期間也是要給發工資的,這個需要跟機構協調。

7樓:網友

我覺得入職前培訓應該發基本工資。

入職前參加的培訓,算不算入職,給不給工資

8樓:

入職前參加的培訓,算不算入職,給不給工資。

如果勞動者參加的是單位組織的崗前培訓,接受單位的管理,培訓內容大多是崗位注意事項等;培訓目的是讓勞動者儘快上崗順利開展工作,那麼參加培訓就應認定為已經入職,即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一般入職前的培訓都算是入職,並且公司培訓期間要正常發放工資。很高興能夠幫助到您!

未入職前的培訓給工資嗎

9樓:師立康

未入職前的培訓,在未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不給工資的。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的入職培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向參加培訓的人員支付工資,否則是違法行為。

在支付工資的那一天,稱為「工資日」,按照每個公司跟僱員所簽定的合同不一樣。受法律保障,過期15日不支薪稱為「欠薪」,僱員可以依《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追討僱主。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為了使招用的人員儘快掌握工作技能,進入工作狀態,會對招用人員進行一定時期的崗前培訓。

那麼,崗前培訓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形成勞動關係?是否要支付工資?

我們認為,形成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判斷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關鍵是用人單位有無用工行為,這裡的用工應該作廣義上的理解,而不能侷限於在工作崗位上正式提供了勞動。用工不僅包括了用人單位的實際用工,也包括為了實際用工而進行的崗前培訓。崗前培訓是為了實際用工而做的準備,進行崗位培訓也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

同時,《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崗前培訓是用工的一種形式,是用人單位用工的組成部分。

以上理解在《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也有所體現,其第13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拓展資料】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入職培訓期間有工資嗎

10樓:毛玉勇

法律分析:員工在入職培訓期間有工資。培訓期間員工和公司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培訓的目的為了達到從事公司崗位工作的要求,能夠更好地適應公司的經營活動,為企業創造更大的價值,公司應當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入職前的培訓給工資嗎

11樓:

親您好,入職前的培訓給工資。《勞動法》第20條則對試用期工資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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