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的問題,是先簽約再辭職還是先辭職再簽約?

2025-02-20 18:15:13 字數 2949 閱讀 6704

1樓:隨風吹去

原則上需要先辭職,才能在下乙個單位簽約。否則,人社局無法辦理入職備案手續。

2樓:快樂小鹿

沒有提前乙個月辭職是要扣掉乙個月工資的。如果你的新單位比現在的單位待遇好,可以不要這個月工資,還是想清楚好啊,這樣對你和公司都不是很好的做法。

3樓:網友

我覺得為了安全,還是先簽約,然後再辭職,簽約了,你就***了,就有工作了,不用擔心辭職了沒有工作,穩妥。

4樓:非衣智者

這個問題是當代現實生活中長見的問題,我覺得你保險起見應該先簽約而後在辭職是上策。

跳槽是先簽合同還是先辭職

5樓:彭宗輝

一、跳槽是先簽合同還是先辭職。

應該先辭職,有離職證明,才能跳槽。具體內容如下:

1)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

2)用人單位不雹鋒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配肆虧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二、頻繁跳槽的危害有哪些。

頻繁跳槽的危培神害包括。

1、過於豐富的履歷表會影響你的下乙份工作;

2、「五花八門」的工作經歷會讓你失去競爭力;

3、頻繁跳槽,你的個人信譽必將受到影響;

4、你的薪資待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

跳槽是先簽合同還是先辭職

6樓:清湯芥麥面

跳槽是先乎彎籤合同還是先辭職,具體如下:

1、應該先辭職,有離職證明,才能跳槽。

2、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公升皮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歲笑悶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跳槽可以先簽新合同再離職嗎

7樓:周麗

法律分析:勞動法律只承認勞動關係的唯一性粗仿鄭,因此再和單位未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和新單位不能簽署勞動合同,否則屬於欺騙。要簽訂新單位的合同需要先出具以前公司的離職證明。

原單位需要出具解除合同報告書,然後提檔案至新單位,只有解除了勞動合同新單位才會和再次簽訂勞動合巖頌同。同時也是為了避免承擔有關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大指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跳槽是先簽合同還是先辭職

8樓:彭宗輝

應該先辭職,有離職證明,才能跳槽。具體內容如下:

1、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和退還;

2、用人單位不得昌兆則隨意扣減或者拖欠不退,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

頻繁跳槽的危害有哪些。

頻繁跳槽的危害包括。

1、過於豐富的履歷表會影響你的下乙份工作;

2、「五花八門」的工作經歷會讓你失去競爭力;

3、頻繁跳槽,你的個人信譽必將受到影響;

4、你的薪資待遇會受到極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猜散六條。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耐棚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第八條。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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