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新
萬。2、銀行可以向這三個公司的任何一家公司主張債權,而被主張債權的公司再向另外兩家公司進行追償。
3、偉大公司如果償還15萬元的債務,那麼該公司可向另外兩家公司或信利商場主張其債券請求權,因為偉達公司為信利商場提供擔保,由此偉達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信利商場提供補償。
二。1、a cif是指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這是賣方的主要責任。
2、a 同上。
3、a cif合同是指定目的港交貨。
4、不應付款 因為b公司還沒有按照規定驗收貨物,如果一旦發生貨物的受損,賣方為此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5、a 因為b公司與a公司存在貨物買賣合同,而貨物的受損應由a公司承擔費用,而承運人的延遲交付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以由a公司承擔,但是a公司事後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
6、d7、不承擔責任,因為根基《海牙規則》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四款列舉的8中情況可以免除承運人依法承擔的責任,其中一條就是承運人的受僱人員的過失。所以承運人 不承擔責任,8、不能,因為既然賣方按照所有的規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交貨義務,而且貨物完好無缺的,已經盡到其全部的責任,那麼此時買方就應該履行自己相應的義務,支付價金。不可因提單與合同不符而拒絕支付。
9、兩年 ,《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是一年。
2樓:飛天聖騎
!難啊!沒有這個答案吧。
希望大家耐心的把我家這個家產案例糾紛講完我就用大白話吧,講到哪全憑感覺,請大家幫我分析我應該怎麼做
3樓:京飛槐
收集證據,到你們地方律師所諮詢乙個地方乙個習慣,
懂法律的請進,幫幫我吧,解釋此事處理是否合適,案例有點長,麻煩耐心看完,謝謝。。
4樓:網友
在這起案件中,儘管死者逝去使人惋惜,但校方在此案中並無明顯過錯,但如果能證明救護車未及時趕到存在過錯,可以向其索賠。
第一,從醫學的角度而言,病人暈倒有無數種可能,最簡單的施救方法就是散開留出足夠空間和氧氣,最大的忌諱是什麼你知道嗎?就是隨意搬動病人,在不瞭解其**的情況下哪怕救護車第一秒就趕到現場,醫生也同樣不會動病人的,這是很簡單的常識。因此,老師不讓學生亂動靜待救護車恰恰反映了他的冷靜,相反,病人最終死亡的結果與最終未能等到救護車可能存在直接的關係。
第二,救護車到達時間長短可能有無數種因素限制,在大多數地方,救護車並非每個醫院都有,而是由統一的排程中心控制,因此能否及時到達很難確定。但如果相關規定要求其必須10分鐘到達,但卻因其翫忽職守等原因未能到達,則可向其索賠。
5樓:網友
只要去找學校了,用不講道理的方法要錢,其實學校也沒多大的責任,只有人道責任。
《海商法》的案例分析,有耐性的朋友進來回答下,跪求答案了
6樓:竹落殘陽
1、要賠償。賠$20000。因為a將部分轎車裝載艙面未經b同意也不符合航運慣例。
2、不要賠償。是因為風浪太大引起的過失,屬於天災,可以免責。
3、不要賠償。這屬於管理過失,可以免責。
4、要賠償,賠$40000。因為是為了救貨物而導致的過失,應承擔限制責任。
農村村與村土地糾紛需要乙個案例
7樓:網友
我在農村為了孩子上bai學方便就du在別的村買了乙個zhi房子,那時dao候說好了他把他種的的那個田。
回地給我答了,同時他也把他的那個土地的合同本也給我了(不過到現在沒有改我的名字呢,也沒有書面協議),後來村裡面又把那個田地每年的補償本改成了我的名字,今年他又給我要地了,讓我種完了玉公尺就給他,我該不該給他。我已經種了7年了,我的戶口已經遷移到這個村裡了。
糾紛調解案例
8樓:律k師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訊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希望我的答案可以給您帶來幫助!如有疑惑請直接好友進一步溝通!!!
9樓:馬莉
提問是我爸媽的問題。
天天生活在乙個勾心鬥角的家庭。
時機成熟時就開始大吵架動手,動不動就要離婚。
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嘴上吵著要離,但是他們可能自己對離婚的流程和條件都不太瞭解。
提問已經到無法溝通的地步了,我爸現在是二婚 ,現在準備又要鬧離婚。我現在23歲有乙份穩定工作。
回答您現在是還與他們住在一起嗎,如果是有條件的話可以搬出去自己生活的。現在家庭糾紛這種派出所一般都不介入了,所以說外面的手段很難去幹預他們的矛盾。
但是現在一般派出所會設人民調解委員會派出調解,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在派出所調解委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但是從他們雙方這個爭吵的程度來看,可能調解也無濟於事。
所以您這邊要是不想受到這些無謂的家庭壓力,還是可以考慮下自己搬出去住的,畢竟乙個人的性格是很難改的。
農村民事糾紛案例,律師或懂法律的進~**等,謝謝~
10樓:任若蘭
民事案件誰主張最舉證!你們都不承認,看他把天收下了!
都不承認!都不承認都不承認。
11樓:天天_北京
1)她說的多麼嚴重不要緊,關鍵看醫院病歷記載和法醫鑑定結果;
2)雙方都沒有證人證據,那麼你們就什麼都別承認得了,沒有證據嘛;
3)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12樓:梁夏輝
1.對方傷勢有待鑑定結果。
2.如果雙方有錯的。。相互抵消部分責任。
13樓:網友
沒有法醫鑑定結果,說得再嚴重也不要理他。
頂名買房房產糾紛案例有哪些
14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的房產糾紛案件,如借名買房案件、房屋買賣案件等房產糾紛案件,靳律師在天通苑、回龍觀等地區辦理了大量的借名買房案件,積累了很多實戰經驗,現靳律師將這些經驗總結為借名買房案例,以期幫助更多當事人,為大家講解相關法律知識。本文是靳雙權律師曾辦理過的一件借名買房案件,現將此案件改編成為借名買房案例,望讀者耐心閱讀。
案件介紹:張軍和陳賢系夫妻關係,朱儁和張軍系表兄妹關係。2007年9月30日,朱儁和北京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朱儁億貸款方式購買位於北京市昌平區的訴爭房屋,合同價款為33萬元。2007年12月11日,經雙方結算,確認購房款為萬元。
同日,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張軍和陳賢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在該房屋內居住。2008年9月18日,北京市城建委頒發了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房屋所有權登記人為朱儁,房屋性質為經適房。
2014年4月18日,張軍、陳賢曾經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朱儁起訴至法院,在該案件審理過程中,張軍和陳賢稱曾在2007年8月15日和朱儁達成了口頭協議,約定朱儁將上述房屋出賣給張軍、陳賢,價款為38萬元,並約定待房屋滿五年後辦理過戶手續;朱儁則對兩人陳述不予認可,主張雙方之間系房屋租賃關係,她之所以將購房相關檔案交給張軍、陳賢持有,是為了辦理房屋入住,張軍、陳賢償還的銀行按揭貸款系用於折抵房屋租金。
15樓:上海吳濱大
多的去,可以打確權官司解決。
乙個關於債務糾紛的案例,民法專家請進...
16樓:網友
明確地給你乙個答案吧,首先,小張作為老張的繼承人有權主張要求田某還款以及利息。
其次,王某作為保證人在沒有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視為連帶擔保。即,小張可以將田某和保證人作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訴。
再次,這裡有乙個訴訟技巧的問題。首先,債權從1998一直到2007年間,時間跨度大,如何主張需要分不同的情況對待。
1、小張能夠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就是說小張要證明他們乙隻在催討,當然這不能只聽小張的口頭表述,要有具體的證據。比如田某在欠條上簽字確認,因為這裡有乙個兩年的訴訟時效問題。
只有在兩年內催討,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起訴到法院才會有勝訴權。
但是還有乙個問題要注意,小張證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會失去對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因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滿6個月內。小張討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開始計算,那麼屆滿後6個月後,就無法向保證人追討債款了。
2、小張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那麼,由於該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所以訴訟時效一直沒有開始計算。履行期間也沒有確定。
現在具體的做法就應該是,小張首先向田某主張欠款,並給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張給田某打個**,讓其載15天內還款,對此予以錄音作為證據,或者找幾個證人當面向田某要錢,並給他15天的還款期。如果還款期滿,田某還沒換款,小張就可以起訴,要求田某和保證人共同還款並利息。
17樓:性飛荷
第一,小張可以要回一萬元。田某欠張某一萬元,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小張在其父張某死後又繼承了該債權,小張當然可以要回一萬元。
第二,可以一起起訴田某和王某。本案中,田某是被保證人,王某是保證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意見》第53條的規定,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第三,可以主張利息。本案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債權人當然可以向債務人主張利息。
18樓:★知足常樂
1、小張繼承了其父的財產,有權要回該債務;
2、田某是該債權的債務人,王某是擔保人,小張有權將田某、王某作為共被告起訴;
3、該債權約定的利息沒有超過同期限銀行貸款利息的三倍,不屬於高利貸,受法律保護,可以主張利息。
19樓:
只要欠條真實可靠就沒問題。
20樓:笨丹丹
欠條可能上法庭會不能成為證據,因為沒有具體的還款日期。以及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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