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婚姻糾紛案例?

2023-04-21 07:10:06 字數 5872 閱讀 4578

1樓:廖平超

首先調整雙方的矛盾,達到合解的效果。如過達到的話,就踩取走正規法律渠道辦理相關證件。到那時如果他還這樣子的話就由法律制止他的婚姻行為!並作出他的懲罰!

至於他說你妹跑的話後面的後果,先不要怕,要問你妹他的文話水平和法律知識有多高!如果他再那樣說,可以放聰明點把他的話錄下來,以後萬一有個什麼事情,可以用上!

現在也不要怕,孩子有了,已經存在著同居關係!他就要承受一定的法律問題,至少孩子的撫養費是少不了的!還有一定的賠償之類的!

但這只是同居關係的說法,如果達到實際婚姻的話就更不用說了。

至於女方父母一定要告訴,而且還要爭取讓女方父母同意她們的婚姻。這樣就能達到屬於虛實婚姻的說法!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些想法,還是希望你們一家人合合氣氣。

2樓:匿名使用者

離開他,這樣的日子不是人過的,錢也不要給,他說殺就殺?天下還有王法嗎?搞了人家的女兒還問人要錢?

不過你都不敢給你爸爸媽媽知道,那微自己都認為自己不對了。那就為自己的人性負責吧,沒到3個月的孩子把他打掉,不要一錯再錯,害了孩子,記住了你生出來就是害死孩子的。。我保證。

3樓:統軍

如果你妹妹是2023年2月1號以後開始同居的,並且雙方又沒有補辦結婚登記手續,那他們是屬於同居關係,所謂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建議你妹妹向法院提起同居關係析產、子女撫養糾紛,由司法機關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樓:廣州市張律師

如果你妹妹為了孩子可以忍受這種生活,那麼就繼續過,唯一的辦法就是改善雙方關係。

若不然,就離開好物件。

一切都要由你妹決定,因為只有她自己最清楚。

婚姻糾紛案例?

關於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5樓:天涯

1 孟麗與謝濤屬於事實婚姻,因為他們的同居行為發生在2023年,到年2月一日時他們已經具備了結婚實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 因為是事實婚姻 ,法院應該受理孟麗的離婚請求。

3 孟父遺產1萬元及50平米房產,只有孟麗有合法的繼承權,因此屬於孟麗個人財產。因為孟父死亡時孟麗還不滿20週歲,不夠法定結婚年齡,所以當時孟麗與謝濤屬於同居關係,而不是事實婚姻關係。即使後來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但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個人財產。

孟麗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因為她是在2023年已經構成 事實婚姻的前提下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4 謝濤借款2萬,給房子裝修,可以主張孟麗返還。

6樓:匿名使用者

1、夫妻關係不成立(未登記,只能叫同居)

2、孟父遺產1萬元及50平米房產,只有孟回麗有合答法的繼承權,謝濤沒有,因此所有權歸孟麗。那麼,孟麗投資**的收益也只屬於孟麗一人所有。

3、謝濤借款2萬,給房子裝修,可以主張孟麗返還。

4、婚姻法律不承認,提出離婚,法院不受理,只能叫分手5、所有金錢往來都可以作為債權債務關係處理(一方明確表示對另一方的贈與除外《不能要求返還》)

該案的關鍵就是婚姻沒有登記,也就是法律上不認同,所以,謝和孟以分手處理,只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方式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法院,而是通過民政部門,吳某與林某僅經過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書」,沒有經過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仍屬夫妻關係;吳某的行為構成重婚罪,吳某與白某的婚姻關係無效。

2、吳某繼承5萬財產屬於吳某與林某所有;2年下來有一萬的存款屬白某所有。

8樓:律師蔡仕豐

1.首先,吳某與林某登記結婚但並沒有去辦理離婚手續的,則婚姻狀況並未解除,即婚姻有效。離婚協議書不能解除婚姻。

吳某與白某的婚姻無效,因為與林某並未離婚。一人不能同時有兩個婚姻。

2 吳某繼承的財產5萬歸吳某與林某共同所有,吳某的勞動所得,依然歸屬於吳某和林某。

9樓:淮安浙江人

1、吳某與林某婚姻有效。

吳、林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後,並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其婚姻關係並未解除。

吳某與白某的婚姻自始無效,法庭在查明事實後,應宣佈吳、白婚姻自始無效,雙方屬非法同居關係。吳某、白某也可能涉嫌重婚罪。

2、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及繼承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吳某繼承的財產5萬歸吳某與林某共同所有。吳某的個人勞動所得,也歸屬於吳某和林某共同所有。

3、吳某與白某共同生活期間的其他財產,原則上依共有財產分割原則處理(司法實務中多采按份共有原則);白某如證明某財產系其與吳某共同勞動、生產、經營所得,原則上白某應分得適當財產(依合夥共有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們要對夫婦的共同財產分割 100萬元 一人一半 各50萬元甲男 先去世 發生繼承 50萬 分成三份 父親一份 母親一份 妻子一份 各佔元。

然後是乙女去世乙女的財產現在有元 有其父母繼承 各得 元。

就是說甲男父母各自分得元乙女父母各自分得元。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甲乙一人各50萬。甲死亡,其財產由乙及父母繼承,每人三分之一。

後乙死亡,他的50萬加繼承甲50萬的三分之一,作為遺產,由她父母繼承。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後答案:

甲父得:50/3 萬元。

甲母得:50/3 萬元。

乙父得:100/3 萬元。

乙母得:100/3 萬元。

13樓:姚

甲父:1/3*50

甲母:1/3*50

乙父:(50+1/3*50)*1/2

乙母:(50+1/3*50)*1/2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14樓:匿名使用者

一,1)、繼承人包括汪清和三個孩子。(原因: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第二問不會,抱歉。

二,1),鋼琴是私人財產,別的都是共有財產。原因: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智慧財產權的收入,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的財產)其他應歸共同財產的財產。2,合同有效。法院受理,因為訴訟請求在四年期限以內。

15樓:南海珊瑚礁

第一題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應該多分或全部得到該房產。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該房產分割屬於物權,不是債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限制。

第二題1、程大偉的父親沒有義務支付他的撫養費,因為程大偉是成年人,並且不在高中階段。《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因為在一起共同生活,支付陸豔扶養費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援,如果不給陸豔治病或護理,可以起訴告虐待或遺棄。

如果離婚,應該給幫助費。

婚姻法案例分析,求高手

16樓:匿名使用者

1、張男與王女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係?答 張男和王女不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2、李男與王女的婚姻關係是否有效?

答 根據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雖然有效 但可以提出撤消 但你要在登記結婚之日起 一年內提出請求。

17樓:匿名使用者

1、張男與王女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2、李男與王女婚姻關係有效。如果王女想要與張男建立婚姻關係,必須先解除跟李男的已生效婚姻。

18樓:匿名使用者

張男與王女之間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李男與王女的婚姻關係是成立的!

《婚姻法》案例 總結

19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該收養關係是否有效。

那麼我們就先分析一下,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是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是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法》第五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有關當事人的合意是收養成立的重要條件,而作為當事人一方的送養人,必須是被送養人的父母、其他監護人或監護教養機關。

回到本案,法院已經作出生效判決宣告崔曉生夫婦死亡,崔京的祖父作為崔京(7歲)的監護人,在無力撫養崔京的情況下,有權將崔京送予他人撫養,這也是為了使崔京,在養父母的撫養教育下,享受家庭的溫暖,得以健康成長。

本案中:一、崔京的祖父作為崔京的監護人,有權送養。二、崔京(7歲)未滿14週歲,可以被送養。

三、雙方達成送養協議並辦理了公證,證明雙方合意。四、王玉山夫婦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因此,崔曉生夫婦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援。

20樓:匿名使用者

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4年。崔曉生夫婦下藥落不明沒有4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宣告崔曉生、劉蓮死亡。因此崔京的祖父送養崔京的行為無效。

所以王玉山夫婦與崔京之間的收養關係無效。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應撤消對他的死亡宣告。

21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的死亡宣告判決存在錯誤,2023年3月到2023年8月崔曉生夫妻下落不明的時間為2年零5個月,而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請宣告公民死亡的,該公民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崔曉生夫妻下落不明不滿4年,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宣告他們死亡,法院應當駁回申請。而且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是有法律規定的順序的,依次應當是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在女等等。

本案中崔曉生的父母只能申請宣告其兒子崔曉生死亡,而不能申請宣告兒媳劉蓮死亡,劉蓮的死亡宣告應由其父母等近親屬或其子崔京申請(監護人**)。再者法院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由法院根據死亡事實,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2023年8月申請,而同年10月法院即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從時間上判斷,法院的做法肯定違反程式。

2、申請宣告死亡適用的是特別程式,一審終審制,不存在上訴和再審,如出現錯誤,法院可以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雖然本案原判決存在種種錯誤,但是在撤銷以前,他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所以崔京的祖父母有權將崔京送養他人。

但是按照《收養法》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子登記之日起成立。雖然崔京的祖父母與收養人王玉山夫婦簽訂了收養協議,並辦理了公證手續。

但沒有到民政部門登記,所以收養關係不成立。崔曉生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原宣告自己死亡的判決,然後要求法院確認王玉山夫婦對崔京的收養關係不成立。當然如果王玉山夫婦辦理了收養登記,我認為崔曉生夫妻也可以法院的死亡宣告判決違法為由,要求確認收養關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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