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案例,最新勞動法案例分析

2022-01-08 12:56:33 字數 4782 閱讀 3123

1樓:火山

案例一1、合法,法律沒有禁止不得簽訂三個月勞動合同。

2、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3、試用期內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同崗位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案例二1、可以認定合同無效,勞動者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勞動合同

2、應當支付工資。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無需提前通知,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案例三1、張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張某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單位支付其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2、張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因為單位未繳納社保,單位支付其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3、可以享受,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以同時獲得

2樓:萊弘

(1)在本案中,某餐飲****提出只能先簽訂3個月的試用合同,試用合格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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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是否合法取決於將來會和員工簽訂的合同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訂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簽訂三個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滿三年的話則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與某餐飲****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多長時間?

回答:應當是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見上法條。

(3)對於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支付標準問題,勞動合同法是如何規定的?

回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二:2023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場招聘一名營銷部門經理,在該公司的招聘條件中,明確要求應聘者必須具有市場營銷本科學歷。男青年劉某持某大學頒發市場營銷專業本科文憑前來應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據劉某提供的有關畢業證書和相關從業經歷,決定聘用劉某。

公司與被聘用的劉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約定:劉某月薪3000元、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勞動合同簽訂後,劉某正式開始進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發現劉某的能力與學識都捉襟見肘,與其學歷明顯不符。

公司經過調查,發現其文憑純系偽造,遂以「勞動合同無效」為由將劉某解僱。劉某不服,提出: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給付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請結合上述材料,撰文詳細敘述:

(1)在本案中,公司與劉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回答: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由此可見,劉某的做法已經構成使用欺詐方式訂立勞動合同,符合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此合同無效。

(2)如果公司與劉某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對於劉某已經付出的勞動,公司是否應當向劉某支付勞動報酬?為什麼?

回答:應當支付報酬。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3)如果公司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劉某?為什麼?

回答:不需要。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五項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即劉某欺詐行為導致合同無效,符合這項規定的內容。而用人單位必須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者無過錯情況,第三十九條可以直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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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1)公司未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張某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回答:享受。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張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公司未給張某繳納工傷保險,張某是否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答:應當。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公司應為其所有員工繳納工傷保險,當然也包括張某。不得以未繳納保險為由拒絕提供員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否則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經對張某的損失進行了賠償,張某是否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什麼?

回答:享有。

加害人對張某的損失賠償是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與張某的工傷保險性質不同,並不衝突。

最新勞動法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案例】小李託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籤合同,進去後乾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幹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

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跳槽無須支付違約金

第二 【案例】小劉是某建築公司的農民工,與建築公司簽訂了為期10年的合同,合同雖然僅幾十條,卻規定了10多項違約金條款,有一項是如果小劉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萬元違約金。工作半年後,小劉發現了另一家建築公司招人,開出的條件和待遇都比現在的單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對鉅額違約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惱之中。

【解析】《勞動法》對於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而是交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為防止勞動者跳槽,不少用人單位都規定了高額違約金。為此,《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進行了規範,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如果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後,如果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其餘一切情況包括勞動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高額違約金了。不過,勞動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價,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該建築公司約定的高額跳槽違約金是無效的,小劉只要在賠償對該公司造成的損失後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築公司。

派遣服務時意外受傷,兩家單位負連帶責任

第三 【案例】蘇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員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營企業做保潔服務。在擦窗戶玻璃時,她一不小心從辦公室的窗臺上跌倒在地板上,導致手部骨折。該企業老闆及時將她送到醫院**,但拒絕支付醫療費。

蘇阿姨找家政公司要醫療費,不料公司老闆卻說:「你是為那家企業打掃衛生時受的傷,可以找他們索賠。」而該企業老闆卻認為自己已經支付了保潔費,且已及時將蘇阿姨送到了醫院,「可以說是仁至義盡了」。

兩單位對於醫療費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勞動合同法》頒佈以前,這種情況是這樣處理的,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蘇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從事保潔工作的,是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

她受傷也是在為家政公司履行義務過程中發生的,因此責任應由家政公司來承擔。

但是《勞動合同法》對此有了新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過程中,如果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蘇阿姨的醫療費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營企業要,兩家單位都有賠付的義務。

勞動法案例

4樓:使何吵覆

1、企業處理是正確的,因為根據《勞動法》第25條之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某連續曠工28天,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企業完全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仲裁委員會不應接受企業變更退工理由的請求,因為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41條第2款之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變更仲裁請求的,應另案處理。據估算,在本案中,企業提出變更退工理由時,舉證期限肯定已經屆滿了。

3、本案應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的,應當裁決駁回申請人(王某維持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法律依據是前述的《勞動法》第25條。

僅供參考。

勞動法案例題求解答 急用 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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