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依法不應賠償, 屬於無因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二節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
1、a撿到錢包並張貼失物招領啟示,說明a從主觀上來說無意思侵佔該遺失物品;
2、a在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我國民法規定的無因管理行為。
3、a將錢包拿回寢室暫時存放,不料當晚寢室遭竊,丟失所有財務包括揀到的錢包的行為,屬於遭遇了法律上的不可抗力。而且,這種結果的發生是a在事前所無法預料的。重要的在於所有財務丟失,而不只是丟失揀到的錢包。
4、a行為屬於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立法鼓勵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產物,它能劃清侵權行為和互相幫助行為的界限,促使助人為樂、危難相助、見義勇為風尚的發揚光大。
5、a的寢室被盜,顯然是在該寢室發生了盜竊案件。依照我國在民事審判工作中『民事附從刑事』的審判原則,本案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偵破,待偵破後依法應當責令涉嫌盜竊的罪犯退贓。而不應當由a來承擔賠償責任。
2樓:網友
不應該賠的,因為本身並沒有對拾到的財物進行保管的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不用,因為拾金不昧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4樓:網友
a應當賠償失主的損失,因為a揀到錢包後,即對該錢包負有儲存的義務,但是a可以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抗辯。
5樓:網友
屬於無因管理。
不應賠。
法學老師上課提過的問題
6樓:成橙程晨
問題的解決需對凱碰症下藥,在我看來,法學本 科課堂教育存在如下問題: 大課較多、學生與老師溝通少 作為法悶悶學專門學校螞孫彎的法學本科生。
關於老師的法律問題
7樓:網友
首先該份通知內容部分無效,老師可以替學生保管物品,但不得損壞,損壞財物根據過錯程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老師將學生的遊戲機扔壞了顯然屬於故意,應當承擔賠償財產的責任。如果東西是借的,那麼借的學生要首先向物主承擔賠償責任而後在向老師追償。
8樓:京城李
即便家長在通知傷簽了字,故意毀壞孩子手機或遊戲機的內容也因違反物權法而無效,老師不能免責,仍需要賠償。
9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不可以,老師的行為屬於違法。原因如下:
1、孩子對手機等裝置擁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家長無權授權老師處理對第三人財物的沒收或損毀。孩子屬於第三人。
2、教師的職責中沒有損毀他人財物的權利,老師屬於越權。
3、家長處於弱勢,即便授權,也不能直接認定其效力。
10樓:網友
不能免責,老師需要賠償損失。
借來的應當賠償原權利人。老師和借東西的人付連帶賠償責任。
11樓:文開齊團隊
1.老師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2.老師發的通知本身內容就不合法,通知中包含了侵害學生財產的內容。
私人財產是不受侵犯的,這是法律的一大基本原則!
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故老師的行為不能夠被免責!
學生被查出來帶了手機或遊戲機,只是違反了學校的規章制度,老師不至於把東西給毀壞。老師只有保管的義務,而沒有權利把其銷燬。若其銷燬則嚴重違背了法律,侵害了他人合法的財產。
如何處理老師的法律問題?
12樓:網友
老師,有什麼法律問題問題都沒有提出,我們怎麼知道怎麼處理呢?
13樓:
首先肯定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的前提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該老師的作案動機顯然並非「佔有」a同學或c同學的手機,而是維護課堂紀律,雖然手段有失偏頗,但很顯然並非搶劫。故而不能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也很難構成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要求犯罪主體「應當預見而因疏忽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因過分自信沒有採取措施」,但顯然即便老師將手機扔出窗外,c同學直接跟著跳出去並非常人可以預見的情況。故而,個人認為無法構成過失傷害罪。
當然我覺得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還是可能被認定為過失傷害罪的,得看法庭控辯情況而定)
綜上所述,就上述情節而言,該老師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但民事責任方面,由於手機確實是老師丟出窗外導致損壞的,老師沒有處置學生財物的權利,故而老師要對c損壞的手機負賠償責任。而學生c確實是在學校上課期間發生意外導致重傷的,學校也有對學生c墊付醫療費用、及時送醫的義務。且老師的過激行為確實和c學生墜樓有一定關聯,故老師也應當對學生c負擔一部分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
且學校沒有涉及足夠高的護欄阻止學生墜樓,也應當承擔部分醫療費用的賠償責任。但主要醫療費用責任應該還是在學生方。(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民事賠償這塊可能去不到打官司的地步,可能學校為減小影響就直接賠錢了也是可能的)
老師與法制問題
14樓:網友
首先。學校的角度:作為學生,上課幹其他的事情,無疑違反了學校制定的規則,在此,學校的做法是對的。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正當理由,但你們要想一想,如果老師不這樣做,你們下次會繼續看**,會繼續不當規則是一回事。
在往深一層想,學校也是為你們好。
不如你們好好反省下,也許學校翻我包是錯誤的做法, 但是上課看**這事貌似是你們錯在先的。
所以,好好的認錯,學校就是乙個社會,不要跟社會過不去,要適應他們的規則,不然很容易被淘汰。
法律課的問題。
15樓:網友
要採納哦。
1、構成綁架。因題目交代是綁架,本題罪名的構成要看行為人的主觀犯意,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綁架,以販賣婦女為目的是拐賣婦女。既遂,綁架罪行為人一旦控制被害人即為既遂,不能中止和未遂。
2、構成贈與。按照一般觀念,給車鑰匙並說不要車了就是贈與的意思表示,醜女接受鑰匙則雙方達成意思合意,成立贈與。
3、取得所有權。車輛為動產,以轉移交付為物權變動方式,不需登記。
4、不能。按照一般觀念,棄車而去即使不鎖車也不是對汽車放棄所有權,汽車也不能變成拋棄物,醜女不能先佔。退一步說,即使汽車變成遺失物,對遺失物也不能獲得所有權。
5、不構成犯罪。醜女的行為不能達到壓制反抗的程度,不構成搶劫;其行為屬於以惡害相告,但不能使對方產生心理上的恐懼,故也不構成敲詐勒索。
你好我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老師;
16樓:網友
1.不能,行為不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沒有證據證明他有竊取a財物的事實。
2.如果b明知是盜贓物而收購。根據b向**的陳述和a報警後,b匆忙轉移贓物,可以推知他是明知贓物而收購的。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需要向**說明銷贓者是誰,購贓時間和地點等資訊,從b處追繳的贓物要返還a,已經售出的部分由b向a賠償。
低於進貨價收購來歷不明的貨物,報警後又轉移隱匿,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應該推定為「明知」。
法律對老師的要求 法律問題
17樓:何波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階職務。
求,問關於法律的問題,求,問一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樓主,我只是提醒不算回答,你要不要去申請一個設計新型的專利權?或者如果可以稱為發明的話,申請一個發明專利。這樣的話,你就擁有了受保護的智慧財產權,你可以和公司簽訂一個專用的授權,或者將專利整體轉讓給公司。按照你的描述,必須有你在公司才能使用該軟體的話,我建議是你給公司簽訂比如十年的授權使用 不是買斷...
請教懂法律的老師們問題請教懂法律的老師們一個問題?
這種情況下建議讓你大伯立個遺囑予以明確,遺囑並不需要到公證機關公正,只要有幾個見證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在你大伯過世後,你的叔叔或你大嬸的親姊妹是具有和你同樣資格的繼承權的,即使他未照顧你大伯,法律上仍將其視為合法的繼承人。在你大嬸死後,全部家產 已經轉入大伯名下,大伯有權立下遺囑處分 財產。但...
請教下關於法律的問題!急
第一 我想和她分手,這樣會導致以後她的家人找到我嗎?她家人會不會找你,這要看她家裡人!看來,你不是當心她,而是怕她家人阿!第二 到時候我會是有理說不清嗎?你壓根本就沒理。你以為給了 的錢就算可以了?你是不呆不傻的成年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這個孩子出生,你就是他 她的父親,你就有義務撫養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