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的問題,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

2021-05-01 17:57:44 字數 5551 閱讀 7993

1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3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週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並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後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週歲前後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週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並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於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願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不再執行。

2樓:北京杜律師

夠14歲了,構成搶劫罪了.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3樓:ql_金毛

他的行為未構成搶劫罪。因為搶劫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可以向學校或家長反映,對其進行說服教育,並要求其退還所給錢財,如果其不知悔改,而繼續侵犯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可以在家長的帶領下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其進行勞動教養。

4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小、情節輕微、未成年!

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

5樓:漂亮的大肥臀

一、正當

防衛的概念和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五個要件才能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

1.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其是現實存在的;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

4.針對侵害人防衛;

5.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二、貌似「正當防衛」而不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

下列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1、「假想防衛」:是指本不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而行為人誤以為「侵害」存在,並對「侵害人」實施「防衛」。

2、「防衛不適時」:包括「事前防衛」,即俗稱的「先下手為強」;「事後防衛」,即不法侵害結束後對「侵害人」的「報仇」行為。

3、「防衛挑撥」或「防衛引誘」,即意圖侵害對方,故意挑逗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自己對對方實施「防衛」。

4、相互鬥毆,由於參與鬥毆的雙方均有侵害對方身體的故意,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

三、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把握,還有證據問題,就更復雜了,對於個人來說,就是隻為自保防衛,別想著趁機報復。

關於道德和法律的問題有哪些?

7樓:百度使用者

法律與道德的關係

在看「焦點訪談」時,常常看到記者們為了掌握事情內幕而採取**的方式,將其公之於眾。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這的確是大快人心,懲惡揚善;但是從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不合道義。

我還曾一度認為,這種行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腳。但事實上,所謂「法不容情」,在大眾傳播這一特殊領域,法律和道德常常與傳媒發生錯綜複雜的關係。

民法上規定,公民的肖像權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別指出,在新聞報紙中,採訪或爆光不文明現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為,是不違法的。由此看來,「焦點訪談」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確是不喝道德標準的。

法律是國家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實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單位人都必須遵守。而道德只是人們自覺形成的某些行為共同意識,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約束力,也就不強制人們去執行。作為大眾傳播這一職業,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於一種敬業、責任之心,有時必然和傳統道德發生衝撞。

這裡我想到老師曾提到一個——記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責這名記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說他是很敬業的。事實上,任何一個事物都是有兩面性的。

如果當時這名記者選擇僅僅立一個牌子在坑邊了事,那麼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責說他「缺少敬業精神」了。要評價一種方法的運用是否正確和合理,我以為,應當以結果的實現情況為標準,無疑,這名記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時的報道引起了極大反響,結果要比僅僅立一個牌子明顯的多了。所以我認為,每個職業都有其特殊性,大眾傳播尤其如此。

既然道德本身給了人們足夠的空間去選擇完全遵守還是適當違背,那麼為了正當的職業目的而無傷大雅的違背一點道德是無可厚非的。否則,我們將失去無數得到事實真相的機會,而傳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價值。

但是,不是說只要是事實,我們傳媒就一定有義務要人們完全瞭解,甚至為了這而不惜放棄到底、不顧法律。法律是一切權利和義務的基礎。香港**有很多都忽略了這一點,尤其是那些狗仔隊、八卦小報,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妝後慘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與某某在地鐵偷吻」,後天再來「某某女星整容前的**」,花樣百出。

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間,是明星人身權的一部分,無論從道德還是從法律上,都是絕不被允許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極為辛苦,連偷偷搔個癢也要保持最優美的姿勢。這些八卦新聞無疑只是為了迎合人們好奇、好趣的心理,從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們的行為已經使報道走向了一種病態的極端,也給明星的心理和身體帶來惡劣極大的壓力。

總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論,法律與道德在大眾傳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作為傳媒工作者,我認為,必須作到嚴格遵守法律;同時,進可能的不違背道德準則——至於這個程度問題,我相信每個人都在心中有一個準確的天平。

一些關於拆遷的法律問題,關於拆遷的一些法律問題,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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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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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關於法律的東西,關於法律的一些小知識

假設都是在中國 第一 從理論上來講,疑罪從無。只要沒有確鑿的證據,就應當宣告無罪。但是實際上比較難,因為你出現在犯罪現場,中國的警察會給你疲勞審判,甚至刑訊。但是如果寫成無罪,也沒有大問題。第二 不影響 第三 簡單的用法律術語來講,就是證據確實 充分。第四 拘留分為兩種,刑事和行政的。行政的一般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