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梅州中公教育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
構成要件:(1)沒有合法根據;(2)他人受到損失;(3)自己獲得利益;(4)他人受損與自己獲利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注意,受益方主觀上沒有侵害受損方合法權益的故意,若受益方主觀上存在故意,則會構成侵權行為。
2樓:麗江郜雲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構成要件:(一)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為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3樓:無訟
不當得利構成條件包括取得和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取得的利益造成他人損失、並且取得的利益與他人損失有因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條 【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不當得利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
如果發生不當得利行為,本著和平的原則,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額不大,案情不復雜。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2、調解
產生不當得利糾紛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之後,如果能達成協議,簽訂調解書,雙方遵照調解書執行。
3、訴訟
不當得利糾紛可以通過法院上訴解決,訴訟時效是兩年。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只有對涉及不動產的案件才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它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轄地的確定是相同的。
其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樓:金標尺教育
您好,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一方獲得利益。
獲得利益,指的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使得財產總額得以增加。如果財產沒有增加則並不屬於獲利。
2.他方受到損失。
損失,指的是因為一定的法律事實,致使財產利益減少或喪失。如果有人受益但無人受到損失,則不構成不當得利。
3.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一方獲得的利益必須是由於另一方受到的損失造成的。
4.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
不當得利中的「不當」,指的是一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因此,一方獲得的利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應當返還給受到損失的當事人。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當」。
以上就是對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5樓:律圖網
不當得利主要有四個構成要件: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他方受有損失,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6樓:都同書淡黛
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財產利益;一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不當得利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7樓:律說律答
他方確實受到損失是不當得利成立的另乙個要件。如果一方獲得利益,他方並沒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損失,就不構成不當得利。
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直接損失或積極損失,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沒有增加即間接損失或消極損失。其中,對損失的解釋不應像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制度中那麼嚴格,如在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方為給付而受利益,對他方即構成損失;在非給付型不當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螞隱權利內容應當歸屬於他方的利益,他方即構成損失。就間接損失而言,只要槐物擾在通常情況下財產可能增加而實際沒有增加即為損失。
這是因為不當鉛旦得利制度的功能在於使得利人返還其沒有法律上原因而取得的利益,而非填補損害。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
8樓:王長玉
一)一方獲得利益。
二)他方利益受損。
三)一方獲得利益與他方利益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根據。
一、不當得利的法律構成要件。
依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
一是一方獲得利益,指因一定的事實,增加其財產總額;
二是他方枝襲鎮受損失,指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總額減少;
三是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間有因果關係,即受損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損失是果;
四是沒有合法依據,即取得利益無法律上的根據。此點在羅馬法上叫無原因,瑞士債務關係法稱無適法原因,德國民法叫做無法律上原因,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承繼了德國民法的稱謂。從法文化的同構性來分析,借鑑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當是我國大陸民法最便捷的選擇。
依臺灣民法學者的觀點,無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給付目的,給付係為一定目的而對他人的財產有所增益。給付行為因欠缺目的,而構成不當得利,可以分為幾種型別:
1、自始無給付目的;
2、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
3、給付目的之不達。
二、不當得利是什麼意思?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事實。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財產受到損失的人叫受害人。不當得利的構成條件有四個:
1、一方獲得利益禪巧,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2、他方受有損失,包括財產積極減少與財產消極減少;3、獲得利益與受到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4、獲得利益沒有法猛粗律上的原因。
三、被告誤轉賬對方對方還能申請不當得利之訴嗎。
誤向他人轉賬,能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之訴。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使得他人遭受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主要由四個方面構成:
一是一方獲得利益;二是一方受到損失;三是一方獲得利益與另一方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四是一方獲得利益沒有合法的依據。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9樓:趙琳琳
法律分析: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1、沒有法律或者約定的根據;2、一方取得財產上的利益;3、另一方遭受財產損失;4、受益人取得上的利益與損失人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對於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需要區分得利人主觀心態。善意得利人需要返還現存利益,惡意得利人則需要返還所得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0樓:理想很豐滿
不當得利 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首先,簡單地普及一下概念。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就是指拿了自己不屬於的東西,不該要的東西,有些人是心安理得、明知故犯的取得的,而有些人是因轎租改一不留神而錯拿的。想必這樣的解釋,大家都可以接受。
簡單地說,是有三個要件。第一,「拿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是指自己沒有緣由的取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不管這東西是屬於個人還是團體。總之就是取得了早已物有所歸、名花有主的事物。
而且別人也沒有明說或者指示說要處分於你。這就是第乙個要件。其二,「取得事物之時,並沒有緣由的,前後也沒有聯絡或者沒有因果關係」。
就是不假思索,想必是當作自己的私人物品一般,型輪拿起就用、拿起就走!如此這般,不分閉判青紅皂白,那一般都會出現問題的。第三,原有人已經失去屬於自己的東西,而取得者確有拿到了。
換句話理解,就是說不當取得只是一種狀態,而這種狀態是已經客觀存在,確確實實發生了,而不是臆想,更加不是取得之後,經過思索,稍刻即物歸原主。 以上就是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希望可以讓您有個初步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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