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2025-01-18 00:45:27 字數 5522 閱讀 6323

1樓:霓虹說教育

公司可以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對於員工和用人單位來說,在員工正式參加工作之前,員工需要和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對雙方都會產生一定的束縛作用。如果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因為相關公司的行為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所以公司需要為此付出一定的法律責任。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公司想要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公司需要至少提前乙個月和員工溝通相關事宜,同時也需要對員工的工作能力進行相關培訓,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正常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

因為公司本身有這自己的運營計劃和成本控制,所以公司可以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公司至少需要提前讓員工知曉相關事宜,更需要主動對員工的工作能力進行培訓。如果公司選擇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公司需要為員工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員工可以獲得至少n+1的賠償方案。

對於員工來講,如果員工本身的工作沒有任何問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員工至少可以獲得n+1的賠償方案。對於大型公司來講,基本上所有的大型公司都會嚴格按照勞動法來執行相關賠償方案。但對於中小型公司來說,如果這些公司存在知法犯法的情況的話,員工可以把這種情況舉報到勞動部門,同時申請更多的賠償。

總的來說,公司確實可以單方面解除和員工勞動合同,但公司也需要為此而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更需要嚴格執行勞動法的各項規定。

2樓:在那夜裡

公司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和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想要解除合同的話必須要和員工提前溝通,如果員工不同意的話也是不可以的。

3樓:羅文

不可以,一般公司不能單方面解除跟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這一樣是屬於違法行為。

4樓:群群群群

用人單位是不可以單方面解除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利去勞動局起訴用人單位。

公司和員工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樓:唐玉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肢森但需要分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辭職報告乙個月沒有交可以自動離職嗎。

勞動者的辭職報告交了乙個月,可以自動離職,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還可以歷數畝通過以下方法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依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擅自離職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擅自離職是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擅自離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屬於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工傷鑑定後辭職可以嗎。

勞動者在工傷鑑定之後再辭職是可以的,不影響申請工傷待遇。勞動者自願辭職,如果符合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等情形的,由工傷保險**畢晌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因為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需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和員工是否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6樓:張秀洪

法律分析:公司和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均可以單方解除已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戚李埋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擾盯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高螞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能單方面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嗎

7樓:周業懇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第29條規定,只是對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二改陵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其實,除了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單位都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裝飾品比較複雜,在用人單位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的行為或者沒有其他過錯的情況下,如果勞虧殲襪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再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就不公平了,因此,《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0條規定:「勞動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關於補償金髮放標準。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從你所說的情況來看,如果依法公司應給你補償金,那麼他給你的經濟補償金應是你相當於你現在工資銷激的三倍。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嗎?

8樓:搜尋娛樂圈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但前提是勞動者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等情況,所以公司不能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開除員工,這完全是違法的。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工作中存在嚴重失職等行為,公司是可以單方面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一些公司暴利辭退,作為勞動者千萬不能選擇容忍。

現在有很多企業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如果公司的效益不行,就找各種理由強制將員工開除,例如隨意的調動員工的崗位,直接降低員工的工資,這些都是一些不合理的方式,屬於公司故意的去苛刻圍繞員工,想讓員工自己辭職,公司不做任何的賠償,員工遇到這類情況一定要保持冷靜,保持好自己的證據,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勞動法律法規也在逐步的完善,如果遭受到公司不公正的對待,可以直接向勞動監察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甚至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對仲裁結果有異議,還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如果員工勝訴之後,公司一直不履行,還可以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桐拿執行,所以員工千萬不要認為孝態自己是弱勢群體,要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但是如果員工在工作中確實有一些違紀的情況,那麼遭到公司開除也是罪有應得,但是大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公司巧輪源不合理不合法,作為員工千萬不要懼怕,但也不要用粗暴的方式進行應對,現在有很多人違規討薪,最終把自己陷入不利的地位,要學會利用法律的**來保護自己,不僅可以要回自己的工資,還可以讓公司進行賠償。

9樓:韓諾諾

當然是可以解除的,但是員工也可以根據勞動法去起訴公司,獲取大筆賠償金。

10樓:不爽的爽朗菌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員雹兆槐工觸犯了一些公司的條例和規章制度,或者是做出了一些對公司源友不利的行為,猜頃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的。

11樓:行秦

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支付相關方面的賠償。

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嗎

12樓:李益棟

中碰鬥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笑判磨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衝逗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按照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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