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諮詢
1樓:
可以離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直接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了。當然對孩子(這裡就沒有這個問題了)、財產等歸屬問題要事先達成協議。
但是從上述情況來看,協議離婚時不可能了吧。那從司法程式走了。
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情況來看,算是有遺棄家庭成員的嫌疑了。對於無過錯方,法院會給與離婚補償。當然,你在提起訴訟時也可以起初離婚損害賠償了,但必須是跟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
不知道對你受不受用。
2樓:網友
悄悄地錄音、錄影、跟蹤。紙裡包不住火的。
婚姻糾紛諮詢
3樓:李海明
法律分析:一、事實婚姻糾紛: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民法典》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式的違法行為。
在具體調解處理時要掌握以下幾點:
1)1980年後的事實婚姻,是否承認和保護,要從嚴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認和保護。
2)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只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又有一定正當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認和保護,但要指出其是違法的。在進行批評教育後,要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發生糾紛按婚姻關係處理。
3)凡是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的,不予承認和保護,發生的糾紛不按婚姻關係處理。
4)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如女方懷孕,或已生育有子女,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對女方及子女利益給予照顧。他們所生的子女,應認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實婚姻關係的同時,應合理地解決因雙方共同生活而產生的經濟問題。
二、幾種主要的離婚糾紛: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2)因利己主義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3)因草率結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嚴重疾病而引起的糾紛。
5)因家庭經濟問題引起的離婚糾紛。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7)因一方違法犯罪引起的離婚糾紛。
8)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糾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婚姻家庭關係法律諮詢
4樓:法邦網專家
1、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名知他人有配偶與他人結婚的,就構成了重婚罪;因為他們是重婚,當然婚姻就不合法了。
2、他們不受法律保護,自動解除;不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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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請問關於婚姻家庭的問題
你的哥哥如果成家後,做為他的妻子有繼承他的財產權,就是說如果他們結婚了,有一天你哥哥去世了,財產自然落到這個女方手上,然後這個女方如果也去世了,她原來的兒子也有繼承她的遺產的權利。如果先去世的是這個女的她的財產就是你哥哥和她原來的孩子平均分配。就是說你不會分到你哥哥的財產,因為他是有配偶的。雖然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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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到了 她肯定也不是故意的 男同志也會有更年期 也會不順心發脾氣的 人到這個歲數 每對夫妻都要面對的 如果還想好好過日子 多忍讓 多開導吧 少來夫妻 老來伴 上年紀了 還得有個伴的 這都是緣分 得好好珍惜等過了這個階段 自然就會好的 互相多體諒一點 少埋怨一點 尋找共同語言 要多看看他的優點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