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證人可以不上庭嗎

2025-01-13 08:20:22 字數 2845 閱讀 644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證人的話可以有權不出席,你不出席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可以吧 1 因為你是一 個自由的人。你有權利 ,有自由不上庭 。 只是你應該好好考慮下,怎麼樣解決才能最好的解決這件事。 個人意見 , 參考下。

3樓:網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如果證人不到庭作證,將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此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

司法實踐中,一般的做法是,凡不符合《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作證」的情形的,即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4樓:匿名使用者

讓你男朋友的律師去操心這個事。

他知道怎麼樣避免讓你出庭做證而又整到那小霸王。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應該是可以的。

法官不讓證人出庭合法嗎

6樓:律臨朱茂林

法律分析:可以,根據庭審情況,法官有權決定證人是否出庭、何時出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在法庭上被告可以當證人麼

7樓:萬輝

法律分析:當然不能。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和當事人是訴訟中兩個不同的角色,當事人不能做證人,證人也不能成為當事人。

不過,在**審理時,法庭調查程式環節中,律師可以向對方當事人發問,要求其相關案件糾紛的事實情況,也是能產生調查證人的效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可以不出庭嗎

8樓:趙鐵峰

法律分析:法院**或核審理案件時,證人是有出庭作證義務的,但如果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不出庭作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罩團爛偶物漏、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庭上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9樓:愛莉丶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如 證人 身患疾病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迅信出庭的。

跡昌激路途遙遠」與「交通不便「須同時滿足。雖然路途遙遠但交通便利的,不能作為證人不姿襪出庭作證的理由。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除了上述三種情形外,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經法院審查核實後,也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可以不到庭嗎

10樓:張瑜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出庭義務,是指證人負有的在法院進行法庭審理時出庭接受詢問的義務。證人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客觀陳述具有不可選擇性和不可替代性,對證人作證以出庭為原則,經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但證人負有出庭義務並不是說證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出庭,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也應當准許,這個時候可以出具書面證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喚腔裂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和閉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圓帆。

法庭上證人不出庭證據沒有用嗎?

11樓:孫培彥

法律分析:證人不出庭證詞有用,但是不能為定案的根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孝手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消悉法處理。

第巧橋嫌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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