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如何才能換法官,在法庭上民事訴訟如何取得法官的同情

2022-03-11 05:10:15 字數 2903 閱讀 5032

1樓:

民事案件的相關人員與法官有密切關係的,可以更換法官。

《民事訴訟法》第44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擴充套件資料

法官任職迴避是指法官基於一定的血緣、親屬關係而不得在一定的崗位任職的一種限制性制度。根據《法官法》第15條的規定,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法官的公務迴避是指法官對與本人有特定關係的案件,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本人不得參與辦理。所謂特定關係是指法官本人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係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係。

實踐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本人是本案的證人或者曾擔任過本案的鑑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人等。

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在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申請法官迴避。

被申請回避的法官,除案件需要採取措施外,應當暫停執行職務。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所作的決定,可以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法官不停止對本案的審理。

被申請回避的法官對決定不服的,也有權提出複議。法官進行公務迴避後,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案件進行干預或者施加影響。法官的地區迴避是指對具有特定職務的法官不得在原籍任職的限制。

2樓:鐵甲洪流

在民事訴訟法中,法官迴避的情況是列明的。

迴避適用的物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

適用迴避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如鑑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這裡所指的「其他關係」,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係,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迴避的程式。迴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者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主動自行提出。迴避應當在案件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具體程式為: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

3樓:四哥有法說

如果法官有如下情況,你可以提出該法官進行迴避。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如鑑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裡所指的「其他關係」,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係,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4樓:高昂雄雞

換法官不僅僅是法官迴避才換;法官生病住院、被逮捕等都要換。不過,不到萬不得已的時候,建議不要換法官,提出這樣的要求,可能會有不良影響。

5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提出書面申請,寫明需要更換的原因,比如可能影響公正之類的。

見過一次,不是太多見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是否允許更換法官

6樓:匿名使用者

因工作、迴避或其他原因,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可以變更審判人員,變更後會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情況,也會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在法庭上民事訴訟如何取得法官的同情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儘可能將生活中的不易說出來,但要實事求是、條理清晰爭取法官的同情。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義務。當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法官給予當事人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濟,原本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規定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即法官鼓勵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民事案件法官錯判怎麼處理

8樓:庠序教孝悌義

法官錯判這個也是非常有可能的,畢竟是這個社會是沒有完人的,或者沒有比較乾淨的人或者乾淨的人是非常少的,面對法官的做法,你應該做的就是進行上述,並且在上訴的過程中,你仍然要保留好原來的證據,並在上述的過程或等待當中儘量的尋找新的證據,並且在審判整個過程當中,應該將審判的當時情景進入在腦海,並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書面描寫你的上述狀,然後通過你的一審的法官進行上訴。一般來說,上述都要自己和原審法官進行聯絡,將自己的上訴狀交給原來的法官,一般情況下,你可能會認為他會對你的上訴狀做手腳,但這個他是不敢的,因為這個就徹徹底底承認了他的錯誤。認識,要堅持去上述才能得到你真正的公平,如果上述不行,好像還有一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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