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傲公子
不給安排工作,乙個月後降薪,這當然是不合理的行為了。甚至,這或許就是早有預謀的故意給員工降薪的做法。
既然完成了工作交接,那麼就必須要有新的工作安排,不給員工進行新的工作安排,那麼就需要給出乙個合理的解釋,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那麼就涉嫌惡意調崗,非法降低員工工資,甚至這是為了有目的逼迫員工自己離職。
所以,一定要搞清楚具體原因,不要被企業逼迫員工自動離職。
的不合法手段而矇騙。
2樓:x元豐
這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公司有公司的長遠計劃,沒有安排新工作是你們可能沒有能力勝任工作,所以,公司才沒有去安排工作,然而,沒有工作量也只是乙個說辭,也就是告訴你們要從基層做起,一步步來,不要想著一步登天,先要打好基礎才是硬道理。
3樓:廉倚雲
最後呢不給安排新的工作呢,乙個月後由工作量降低員工的工資呢,當然是不合理的,既然安排工作呢,為什麼不安排工作的量,這就是冰箱的就是讓你辭職,就是一乙個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4樓:重有他
交接後不給安排工作,乙個月後又以無工作量降員工工資,這種做法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你可以向上級領導反映。
新單位工作未滿乙個月,辭職並交接完成後,不發工資合法嗎?
5樓:網友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毓政苑
解答如下:
不合法,依據為《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補充:是的,勞動就有報酬,沒有無薪試用期的,這是違法的,你一共可以要求你工作天數的工資。
7樓:徐州私人
不合法,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等你投訴後在說吧,到時就能解決了。
8樓:跳動愛的音符
不合法。你可以先和公司協商下,如果不行就去投訴。
離職交接了乙個月沒有交接完,老闆也不給工資怎麼辦?
9樓:小初教育財經小集
正常的職工只要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公司即可以辦理離職手續,然後如果離職乙個月沒有交接完的話,我覺得你可以書面通知公司,自自己提出離職到現在已經有乙個月了,請公司儘快安排工作交接,以免公司業務受影響,這些按照勞動法已經可以於幾月幾號完成離職的事情。同時注意收集好自己的相關資料,保護自己的相應權利。
10樓:小小不點
申請勞動仲裁,不能解決的話就去法院起訴。
離職乙個月後公司以工作沒交接好不給發工資,
11樓:法律實務研究
用人單位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工資應當在提出辭職滿三十天後,即勞動者自行離職時支付。
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天內作出意見,並辦理交接手續,不辦理工作交接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與勞動者無關。
12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老闆不想支付你工資,很明顯的;你就說不發就只能通過法律渠道了,這個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勞動法問題?員工辭職後公司不發放最後乙個月的績效工資..合理嗎???
13樓:網友
首先,勞動合同法本為規定,不提前三十日通知辭職就要扣乙個月的工資,公司如果這樣規定就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是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能夠在這期間內招聘到這一職位的人,同時也可以工作交接,不影響公司的正常執行。在這乙個月期間勞動者的薪酬待遇不變。
14樓:網友
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國家法律的規定。
你要搞懂乙個問題,你的那些績效工資就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是到30天頭上你都是與用人單位有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這段時間在職的其他人有的東西你也是應該有的。 因此公司說扣發你工資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你說的工資演算法,你試用期結束以後的這段時間無論幾天,工資的基數都是按照你正式轉正後算的。
15樓:夢想起點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公司通過給員工調整工作崗位的方式來降低工資合法嗎?
16樓:安業
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你變更也工資的話,得到的經濟補償金也會相應的變少。
17樓:諶東
我因為給領導有口角矛盾。
要從老廠調到新廠合法。
回答您這個情況的話,是屬於用人單位變更了您的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您的工作崗位變更了,實質上就是您的勞動合同變更了,如果說您用人單位沒有與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話,事實上是不符合勞動《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的,其次用人單位職能有兩種情況變更您的工作崗位,分別是(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願工作,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崗位。
如果您的用人單位給您變更工作單位不符合上述的兩種情況的話,您不同意的話,用人單位是無權解除您的合同的。因此您這個情況,您不同意的話,公司強行解除您的勞動合同,是必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目是看您在單位工作了多久,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支付,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照乙個月支付,其次一年是乙個月。
提問調到別的廠我要是不同意可以嗎。
但是廠都是一家,工作地點不不在一起。
回答可以拒絕,如果企業招用了勞動者後,就不能再以企業用人自主權和工資分配權,擅自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待遇。因為雙方此時已建立了勞動關係。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前是完全平等的關係,但是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要受到企業的管理和支配,雙方的關係變成了不完全的平等。
提問廠裡非要調,是不是一年要補乙個月工資,在從新籤勞務合同呢。
新廠與老廠離得不遠,都屬於乙個公司的。
勞動合同法變更工作地點員工,如果更改工作地點對員工影響不大,員工還是要聽從公司安排,但如果影響較大,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一般來說,單位辦公地點是會給員工的工作或生活帶來一些影響的,譬如上下班的時間耗費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須舉家隨遷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
因此,原則上變更工作地點對員工造成消極影響的須經員工同意並書面確認,但若工作地點調整對員工造成的影響很小或者幾乎沒有的情況下,儘管工作地點變動從實質上講也構成合同內容的變化,但如果員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拒絕搬遷,顯然不符合常理。
因此,工作地點調整是否必須徵得員工同意需要結合該等變更是否會給員工帶來實質性的消極影響而定。在沒有給員工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實質困難的情況下,員工有義務配合用人單位的經營安排。
已經離職了,要等交接人來交接完後才發工資合理嗎?
18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已經離職了,要等交接人來交接完後才發工資是合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辭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19樓:混元道人
只要是正規公司,離開再發工資也屬於正常。我離開上家公司的時候因為沒到發工資的時間,所以再我離開半個多月後才把工資打給我。
20樓:網友
如果你復是按照正常程式提出辭職制的(一般要提前乙個月書面方式),那麼在收到你辭職後公司就應該著手安排招人的工作,不能在期限內招到人,是公司的失誤,公司不能將這種工作上的失誤強加在你的頭上,交接工作應該在你在職期間完成,一旦離開公司,你沒有任何義務再去做什麼交接,公司更不能以此理由剋扣你的工資,如果他們執意這樣做,你可以直接到勞動局去告他們。
工作月後想辭職,該怎麼跟領導說,工作一個月後想辭職,該怎麼跟領導說?
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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