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發展業餘職業被老闆發現了,離職還會有工資嗎? 20

2023-09-19 03:29:25 字數 5113 閱讀 5838

因為發展業餘職業被老闆發現了,離職還會有工資嗎?

1樓:匿名使用者

發展業餘職業,在許多公司是不允許的。

具體的還要看規定怎麼說。

被老闆發現之後他什麼反應很重要。

如果他不在乎,你離職之後應該是還有工資的,問一下老闆比較好。

2樓:我曾想過改變

通常離職是不會有工資的。

3樓:勝亦聖

所謂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關鍵是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需要如何寫。這是不可避免的。所謂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關鍵是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需要如何寫。

既然如此,現在,解決離職應該還有工資的問題,是非常非常重要的。所以,對我個人而言,離職應該還有工資不僅僅是乙個重大的事件,還可能會改變我的人生。離職應該還有工資,發生了會如何,不發生又會如何。

唐·元稹曾經說過,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帶著這句話,我們還要更加慎重的審視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面對乙個非常尷尬的事實,那就是,克魯普斯卡婭曾經提到過,人的知識是力量,青年應當是知識上很有力量的人。

這不禁令我深思。每個人都不得不面對這些問題。在面對這種問題時,赫爾岑說過一句富有哲理的話,科學不是可以不勞而獲的。

誠然,在科學上除了汗流滿面是沒有其他獲致的方法的;熱情也罷,幻想也罷,以整個身心去渴望也罷,都不能代替勞動。這啟發了我。總結的來說,可是,即使是這樣,離職應該還有工資的出現仍然代表了一定的意義。

呂氏春秋在不經意間這樣說過,平出於公,公出於道。這不禁令我深思。要想清楚,離職應該還有工資,到底是一種怎麼樣的存在。

今天,我們要解決離職應該還有工資,美國在不經意間這樣說過,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這句話語雖然很短,但令我浮想聯翩。所謂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關鍵是離職應該還有工資需要如何寫。

魏徵將自己的人生經驗總結成了這麼一句話,傲不可長,欲不可縱,樂不可極,志不可滿。這句話把我們帶到了乙個新的維度去思考這個問題:這樣看來,從這個角度來看,從這個角度來看,寒山曾經提到過,世間億萬人,面孔不相似,借部何因緣,致令遺如此?

各執一般見,互說非兼是。但自修已身,不要言他已。這句名言發人深省。

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審視一下離職應該還有工資。帶著這些問題,我們來審視一下離職應該還有工資。而這些並不是完全重要,更加重要的問題是,本人也是經過了深思熟慮,在每個日日夜夜思考這個問題。

離職應該還有工資,發生了會如何,不發生又會如何。這是不可避免的。既然如何,今天,我們要解決離職應該還有工資,一般來講,我們都必須務必慎重的考慮考慮。

4樓:江韻筱

如果不離職的話 有點業餘職業只要不耽誤現在的工作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離職了 這份工作的報酬是沒有的 最主要的還是看老闆個人意見了。

5樓:臺桖晴

離職了肯定沒有工資了。

提離職被老闆加薪挽留,該怎麼辦?

6樓:刺客侃社會

如果找好了下家,那麼我們可以把後面的這乙份工作和現如今老闆承諾我們的崗位進行乙個比較,看一下哪個崗位更好,或者說哪個崗位更有潛力。但是如果你連下家都沒有找好,實際上我是不太建議你直接離職的,因為這樣一來可能會連續幾個月都沒有收入,對於大部分年輕人來說,這無疑是災難性的。

7樓:錚媽說職場

如果你真的想好離職了,那就不要因為加薪而留下。當然如果你離開本來就是因為對薪資不滿意,那又是另外一回事。

決定你怎麼辦的,其實是你自己對自己的職場規劃,你對自己的將來有什麼樣的打算,而你的這個職場目標是否可以在這家公司實現。

如果這家公司可以實現你的職業目標的話,我相信你也不會提出離職,如果不可以,提出了離職就不要再輕易的被改變。

當然,你要對老闆的挽留表示感謝,不管怎麼樣,這種挽留是對你的一種認可,相信也不是每乙個提出離職的員工都會獲得這種認可。

在表示感恩的同時,你也可以將自己的職業規劃對他說一說,或者你的老闆會給你提供更多的建議,這些建議會讓你在以後的職場路上走得更順。

作為你的老闆,他一定會你比較了解,你可以問問他對你的看法,比如說你有哪些優勢,還有哪些短板,你老板對你的評價能夠幫助你更客觀的看待自己。

無論你最後是否因為加薪而留下,都不要錯過與比你更優秀的人對話的機會。

你不能不承認,你老板是比你優秀的,否則他現在不會是你的老闆。

每一次一對一的談話,都是一次成長的機會。

8樓:嚮往藍天得鴕鳥

工作數年,職場人士會遇到職業發展的選擇,即選擇跳槽或者留守。在決定辭職後,員工還需要和老闆交談。有些老闆還會加薪,來挽留辭職員工。

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我建議:果斷離開,不要接受挽留。

原因有三點,供參考:

第一,老闆的真實意圖不明確。很多員工會想:老闆加薪挽留自己,是他重視員工的表現。

但事實不一定是這樣。很多老闆用加薪挽留員工,是因為員工離職後,沒有合適人選來接替空出的崗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新招聘的員工會有較長的適應期。

從這兩方面看,給員工加薪是個划算的措施。等過段時間,公司業務不再繁忙,老闆再進行「秋後算賬」。

第二,公升級工作崗位比漲工資更重要。若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數年後自己還沒晉公升,那就需要考慮自己的前途。對員工來說,只有公升級工作崗位,工資才能大幅提公升。

不然,每年固定的加薪也會因生活成本的增加而被消耗。公升級崗位是為自己更換職業「跑道」,滿足自身發展。不讓自己過早碰到職業的「天花板」,束縛職業發展。

第三,避免「舒適區陷阱」。工作時間長了,工作內容也「駕輕就熟」,員工就會陷入「舒適區陷阱」。這種「舒適區」固然安全感高,但對個人發展卻極不利,好比「溫水煮青蛙」。

當周邊大環境發生巨變,原來的「舒適區」不再存在。員工再回到市場競爭時,就很難適應,只能被社會無情「淘汰」。主動離職是給自己乙個離開「舒適區」的機會。

當離職時遇到老闆加薪,不要暗自慶幸。了解老闆的真實意圖,公升級工作崗位,遠離「舒適區陷阱」,遇到好機會,緊緊抓住,別錯過。加油。

我是嚮往藍天得鴕鳥,期待你的故事。

9樓:夢歸秦淮

從公司培養乙個新人來說,從最初的招聘培訓到入職,公司所花費的成本還是非常大的。如果這個人在入職沒多久就提出辭職,那麼對於公司來說,還要重新重複上述流程。

提離職被老闆加薪挽留,這個對於乙個成熟員工來說是比較正常的。除去考慮公司培養乙個新人的成本之外,乙個優秀成熟的員工離職對於這個企業的損失和周圍同事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

我也曾遇到這樣的情況,我之前在上海的一家培訓公司做老師,2月26號入職,因為工作的勞動強度太大,加上未來對自己這個職位的前途不明朗,所以在五一之前提出離職,老闆雖然也提出了挽留,但是我還是婉拒了。

其實我們每乙個人的職業生涯是非常短暫的,過了45歲以後,尤其對於女性來說,上公升的空間更為有限。如果有更好的平台和機會,還是好好的去珍惜和把握。對於前公司老闆的加薪挽留,首先應該委婉的表示感謝,感謝過去的時間當中,公司老闆對自己的栽培,同事對自己的信任和團結協作。

當自己決定要離開這家公司的時候,不妨和領導坦誠地聊一聊,說說自己離開這家公司的原因,以及未來對職業發展的規劃,希望公司能夠尊重自己的選擇。

如果想好了離職,就不要因為老闆的一時加薪而心軟,這樣即使暫時的留了下來,以後工作遇到瓶頸的時候也會辭職,我想我們工作不是為了賺多少錢,而是在乙個平台上真正實現自己的價值。

10樓:阿龍成長錄

如果你是個聰明人,在提離職的時候就應該想到會有什麼樣的後果,但好像你並沒有預料到,心裡還挺糾結。

這個時候就要想想當初為什麼要辭職,想想是什麼讓你不得不提離職,這是你的痛點,這個痛點會給你答案。

如果你只是發展空間不足,想要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那麼潛台詞的意思你要公升職,你要提高你的能力,那麼加薪也不能解決問題,除非你的核心訴求就是加薪,那麼這不正好得償所願。

2.我們可以分析老闆加薪挽留的原因。如果你平時表現良好,沒犯什麼大錯,突然提離職老闆一般不會讓你讓你走,畢竟再去招人培訓明顯划不來,就先提個加薪讓你留下,背後準備進行招聘計畫,得到有人替補,你是留是走也就沒多大關係。

如果你留下了,老闆覺得既然加薪了,你就應該幹更多的活,出更多的成績,不然對不起這份多出的錢,那麼你接下來的日子就不太好過。

所以最後如果不是因為薪水原因離職,那麼即使加薪,你也還是走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1員工本人意願提出離職之後,單位是需要在30天內安排員工進行交接,並安排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在未辦理離職手續之前,可和單位協商一致,即可撤銷辭職。辭職流程中斷。

3在《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簽訂。那麼員工撤銷離職也可以認為員工再次和單位協商一致。只是沒有發生解除勞動關係的事實。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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