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疑問。求教,這樣的聘用合同合法嗎?請懂法律的人幫忙!

2023-07-16 14:06:57 字數 1492 閱讀 3736

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是一個意思。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這樣的聘用合同合法嗎?請懂法律的人幫忙!

3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要寫離職申請,公司硬要開除你的話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你的話那至少還得給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那些什麼競爭之類的,如果沒有書面合同的話那不算數的。

祝你好運。有什麼問題可以隨時問我。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你只要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就可以的。

關於聘用合同中條款的一條,求大俠解疑...

5樓:

我認為:

1.在員工與單位解除合同時,可能涉及到員工可獲得的經濟補償有三個。

1)如果非員工過錯,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話,員工應當從單位取得經濟補償金(按照工齡計算的)

2)一次性就業補償金。這是在發生工傷後,若是評上傷殘等級,員工與單位解除合同的,單位應該支付員工該筆費用。

3)競業限制補償。若你的工作性質涉及到,單位與你約定在解除合同後的一段時間,不能從事相關領域工作的,單位應該支付這部分的補償。

2.這三筆費用,一般都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不會應該單位單方面的約定而免除責任。最好提出按法律規定獲得補償。

6樓:好吧好吧唄

1、在聘用期間,無論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故終止協議,乙方除得到截止終止日為止乙方實際應得報酬外,乙方無權得到任何其它補償。這個條款違反勞動合同法,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員工只得到自己應該得到的實際工資,如果是公司解除聘用合同,應該給予職工適當補償,補償金額為工作滿一年就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兩年就補償兩個月工資,以此類推。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條是已經不是霸王條款了,已經屬於違法國家強制性規定,即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期屆滿不再續簽合同時應按工作年限1年為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這條你簽了也別怕,是無效條款,沒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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