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殘疾,感情破裂多年能離婚嗎?

2023-05-23 23:30:12 字數 3846 閱讀 7754

1樓:滿滿愛

首先應與男方協商,雙方協商一致的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協商不成的要求離婚的一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樓:酋長小豆

可以,任何人都是自由的,只要有正當理由,感情的事強求不得,不過你要確定是因為感情問題而不是因為對方殘疾,不然鄙視你。

3樓:天聖小子

可以的。離婚是你們可以協商的,不願意在一起,那就分開。

4樓:你有傷心過嗎

愛就能不愛就拜拜。

夫妻雙方有殘疾能離婚嗎

5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夫妻一方有殘疾是可以離婚的。且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可訂立離婚協議,依法申請離婚登記,經三十天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若因殘疾導致一方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則應當由其除配偶外的其他法定監護人代為起訴離婚。

法院先調解,調解無效,且確認雙方感情破裂的,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丈夫殘疾人但感情破裂怎樣離婚

6樓:匿名使用者

他生活能夠自理嗎?你們有子女嗎?

7樓:奔跑中的憤青

要是你們之間感情破裂了。

不能和好了,就是協議離婚,

8樓:長翅膀的黑貓

要求離婚,不算遺棄,是否判離,取決於法官的態度,判案會主要聽從法官的意見,(只要不違反大的法律原則,)所以會出現同樣案例,各法官不同判案的可能,你倆的意貝,都在法律範圍內,就看你倆淮當法官了,協議的話, 女人急著嫁人,就放下孩子和錢。話說,讓這鬧離婚的媳婦兒伺候自已,有的罪受了。與其被生活壓垮,不如追求新的生活;離婚是法律賦予你的基本權利,你當然可以提出離婚。

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義務,有一方癱瘓的情況下提出離婚法院可能不會受理,但雙方可以採取協議離婚方式處理,對於癱瘓一方在經濟上要給予補償幫助,儘量以道德標準去約束自已自已行為。如果要離,你再婚後要照顧她才行。要麼你給瞻仰費。

這種情況,殘疾人不鬆口,法官不敢判離婚。只要不判決強制離婚,殘疾人就有合法的扶養人,判決離婚之後,殘疾人在法律上沒有人長期扶養,難道法官可以照顧這個殘疾人?殘疾人出了問題,找誰問責?

即使健康配偶不照顧殘疾人,也是法律上認定的照顧者,屬於負責人。只要不離婚,這個殘疾人,就會有合法的責任人負責其生活所需。

但是法律方面 肯定沒有規定老公傷殘就不能離婚的 並且即使是老公是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不能離婚。

但是 法律確有明文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 2 3 5不適用 但是出現分居兩年的情況 難道法院也不判離婚?不判離婚的理由是什麼?社會穩定 那麼怎麼說理?怎麼自動忽視這個法律條款?

9樓:幹壞事

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

10樓:花兒開上

我想請問一下,殘殘疾人夫妻感情破裂了,有一方提出離婚,男方不願意離婚這樣情況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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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匿名使用者

一、夫妻感情破裂是夫妻雙方不再存在夫妻感情的狀態,屬於意識範圍的認定。婚姻法通過規定具體的夫妻間行為表現來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 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

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丈夫殘疾人但感情破裂怎樣離婚

12樓:網友

唉,當今社會真的是榮華愛情嗎,?要離到民政局去,可能會有一次給你們調解,調解不成就打手續離。

13樓:網友

走法律途徑,起訴離婚,兩個大人,無所謂,如果是有孩子,就考慮下孩子的感受,畢竟他們是無辜的!

14樓:陌生人於熟悉人

好聚好散。

說明情況。做好善後處理。

有孩子的話將傷害降低最低。

對方已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我敗訴了,我可以提起上訴嗎?法院會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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