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已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我敗訴了,我可以提起上訴嗎?法院會改判嗎

2022-02-06 13:06:58 字數 5386 閱讀 9774

1樓:愛喝粥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依法上訴到第二審人民法院,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5條規定:「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指出:

188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逕行判決、裁定: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189條、在第二審程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不必將案件發還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90條、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191條、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樓:白呀白呀白啊

可以上訴,上訴權是每一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和機構都不可剝奪,你可以去一審的法院的上級法院上訴,可以通過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狀也可以直接到二審法院上訴的方式上訴,至於是否判決離婚得看你們得婚姻狀況和二審的審理情況,判定你們二人是否夫妻達到感情破裂的情況。

3樓:駱雨天

可以上訴,有可能改判。離婚案件可以上訴,上訴是雙方的權利,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原審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離婚案件,司法實踐中,首次上訴的改判機會還是很大的,畢竟,法院判決離婚是非常非常慎重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人物圖(版本二)(59)

感情破裂要離婚,如果我沒有證據證明可以起訴嗎?法院能判嗎?

5樓:匿名使用者

1、感情破裂需要有證據證明。

2、例如:家庭暴力,有小三等要有110出警記錄作為證據提供法庭。錢財方面的證據,感情不和方面的證據。對待子女方面的證據。見證人出庭方面的見證證明,等。

3、分居一年以上,情節嚴重的,有證據證明的,法院會依據相關法律條例直接作出裁決書。

4、一般情況的感情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調解,裁定不予離婚。

5、過了裁定期限後,再次起訴的,法院判決離婚。

男方有外遇,女方沒證據。男方以感情不和以破裂為由起訴離婚,女方堅決不離婚,法院會判離婚嗎?

6樓:緣盾情感

寶媽求助:老公月子期出軌,要求半年內離婚

在小涵鼓起勇氣找緣盾情感求助的時候,她向古非老師承認,儘管她已經關注緣盾情感好幾年了,但她一直以為緣盾的案例故事只是誇大其詞,等到這類「戲劇化」的故事真實發生在她身上後,她才在走投無路之下選擇信任緣盾。

說起小涵跟老公剛結婚的甜蜜時光,她是根本不相信緣盾的案例故事會一字不差地發生在她身上。當時的老公極其寵愛小涵,比如小涵半夜突發奇想要吃什麼,老公再晚也會親身去買,記得有一次颱風天,就連外賣小哥也拒絕接單了,但在小涵的一再要求下,老公還是冒著生命危險衝入瓢潑大雨之中,只為小涵帶來熱騰騰的美食。

然而,寶寶的出生並沒有讓夫妻兩人的感情進一步昇華,老公的頻繁加班讓一直關注緣盾情感的小涵及時發現了老公的行為異常。

「沒錯,我在外面有人了。」

在小涵的隨意試探下,老公居然很大方地承認了自己出軌女同事的事實,看著面前這個若無其事的男人,小涵的情緒失控了,她不斷捶打老公,卻沒有得到他的任何懺悔,從那一天起,老公就離家出走了。

跟很多遭遇出軌的女人一樣,小涵不斷**、資訊轟炸老公,用盡她能想到的惡毒語言去咒罵老公,得到的卻是老公要求寶寶滿六個月後就離婚的答案。

小涵徹底崩潰了,她想到了各種悲慘的結局,甚至想到了死,就在她快要墮入無盡深淵的時候,她突然想起自己如今所做的,不正正是她一直關注緣盾情感所描述的錯誤行為嗎?

帶著最後一絲希望,小涵向緣盾情感的古非老師求助,想在離婚期限內的最後三個月挽回老公,時間非常緊迫,小涵也非常焦慮,但古非老師的輔導卻是讓小涵先穩定自己的情緒。

古非老師表示,小涵的性格比較作,在談戀愛和剛結婚的時候,問題還不嚴重,但隨著寶寶的誕生,老公既要應付新生兒所帶來的沉重生活壓力,還要應付情緒失控的妻子,備受壓力的老公這才會犯下一時的錯誤。

在古非老師介入輔導的短短20多天裡,小涵的失控情緒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老公不但主動跟小三分手,還回歸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每天下班就直接回家陪寶寶玩,甚至連平時最愛玩的手機也放下來了。

離婚的期限還沒到,老公就跟小涵為出軌的事情道歉,並承諾以後會好好過日子,不會再出軌,小涵也承認自己過去經常由於老公不陪伴自己而吵鬧的性格有問題,將來會學習多理解老公。一場婚姻危機,最終卻成為夫妻兩人共同成長的契機。

更多關於情感修復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的兩性問題等,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有著很大作用,行動起來,不要坐以待斃了。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或許不會判決離婚,但是6個月之後在起訴,一般會判離婚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在一方實在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還要看分居多久,一般分居二年就算是感情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的。

當然,如果有感情破裂的證據,就隨時都可以判決離婚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都那麼堅持離婚了,何必還在一起,在一起也沒意義了。我看你還是抓緊時間找證據分財產吧。他有錯在先,是他發生婚外情,所以證據重要。

1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不會判,在起訴會判

感情破裂,可以去法院起訴離婚嗎?

12樓:婚姻律師劉輝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直接去民政局就可以。

由一方提出離婚的可到法院起訴離婚

帶上你的身份證及影印件、結婚證(或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的結婚登記申請書影印件)、婚生子女的戶口影印件(或出生證明),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需要提交起訴書並且預交案件受理費,如果不會書寫起訴書可以找人**

以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審判規則,作為原告你需要向法院提交能夠證實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這方面的證據蒐集起來會很困難。而且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否認夫妻感情破裂,而你又舉證不能的話,法院會酌情駁回你的訴訟請求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13樓:匿名使用者

為什麼要離婚呢 不能好好溝通嗎 我現在老公也是要跟我離婚

14樓:尋雪紛飛

要是雙方都同意離婚,直接去民政局,要是一方不想離,只能起訴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寫好訴狀去法院民庭。

對方起訴離婚我們感情沒有破裂法院會判離嗎?

16樓:安巨集偉安瑩

你應該多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例如分居滿兩年,只要你能充分說明,他會給你判決離婚的。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7樓:睦霖

感情有沒有破裂不是說沒破裂就沒破裂的,得看對方提供的證據能不能讓法官相信感情已經破裂了,但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提供不出有力證據,加上你本人主張感情沒有破裂,那法官第一次是不會支援對方訴訟請求的。

18樓:謝明錄律師

一般不會,因為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條件。

19樓:藍心銀

感情沒有破裂的就判不離

20樓:郭律師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離婚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此款項中的「分居」與我們通常所說非法律意義的分居具有同一概念,即分開居住。但該條款中「分居」作一般意義的分開居住。

注意的是此款項「分居」一詞的前有限制性成分「因而感情不和」,即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睦,不盡夫妻義務而分居。該「分居」情形專指因感情所致,非系因為工作、學習、戶口等原因而分居,排斥其他客觀因素。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辦案人將非情感不和而分居的因素,也作為離婚法定之理由,顯然不當。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分居,有些是客觀存在的原因,其表現形式有:1、一方外出勞務就業;2、一方在國內外進修學習;3、一方患病住院;4、一方探親訪友;5、一方服刑;6、一方下落不明等。

當然,這些非感情不和因素,也許因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轉變為影響夫妻關係因素,如「見異思遷的陳世美」現象等,但此「現象」前致分居之事實及原因,不能作離婚的條件,不能計算在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法定期間內。《婚姻法》中的「分居」以感情不和為前提,這是一個必要條件,脫離這一情形因素,不能視為離婚之正當理由,其他分居情形由於長時間分離,缺少交流,生活環境的變化致人生觀的改變等,雙方之間行為準則,生活態度自然有所變化,這也許能夠影響夫妻關係。但這不能視為《婚姻法》中的分居情形。

如一方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訴訟,可作為其它影響夫妻關係之因素作出處理。

因此,你的離婚訴訟,如果沒有以上五種可以認定婚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法院在你們任何一方起訴離婚時肯定是不會判決離婚的,第二次也不一定會判決離婚。當然,你們雙方如果都能夠同意離婚的話,就可以協議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或者在第一次訴訟離婚時法院也可以調解離婚。

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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