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運合同中的票有什麼法律作用嗎?

2023-05-13 02:15:13 字數 957 閱讀 3601

1樓:沉夜孤星

‍‍ 客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客運合同的標的為運輸旅客的行為。客運合同是旅客與承運人關於運輸旅客的協議,客運合同的目的是承運人按時將旅客安全送達到目的地,因此,客運合同的標的即為運輸旅客的行為。

2、客運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運輸合同生效後,承運人負有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即在運輸中承運人應保證旅客的人身安全。對旅客在運輸過程中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這種免責事由的規定,說明承運人應對旅客的人身**承擔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責任及其免責事由的適用,不僅限於正常購票乘車的旅客,也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2樓:達

‍‍《合同法》第294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累乘運、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入可以拒絕運輸。」

客票是表明承運人有運送其持有人義務的書面憑證,也是收到旅客乘運旅費的依據。無論哪一種運輸方式,旅客均須憑有效客票才能乘車、上船或登機,除特別情形外,不能無票乘車、上船、登機。客票是旅客乘坐的票證。

從法律意義上說,客票是證明客運合同的唯一憑證。客票上記載旅客所要到達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名稱,旅客的座別,乘車的有效期限,旅客給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因而,客票確認了客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當事人履行了票面的記載事項,也就履行了合同的基本義務。旅客必須按照客票上載明的車站(碼頭、機場)與座別進行乘坐。旅客如果乘坐超過了客票所標明的運程,或者不按客票所標明的座別乘坐,應當補交相應的欠款或運費。

承運人在辦理這些旅客補交票款的事情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提高票價,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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