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不過戶免責協議有法律效益嗎

2023-04-26 03:50:10 字數 1529 閱讀 4389

1樓:帳號已登出

有法律效力,但建議過戶,因為下家、下下家再轉手,還是存在風險。 有以下例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覆》[2001]民一他字第32號江蘇省高階人民院:

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承擔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2樓:匿名使用者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14條,車輛買賣後,要在所有權轉移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過戶手續。你們違反了這條法規,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是簽訂了協議按照合同法第52條第5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所以,車主和你之間簽訂的協議是無效協議,你和第三者簽訂的協議也是無效協議。

因此,車輛出事以後,駕駛員沒有承擔責任的,由車主承擔。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樓:部落衝突神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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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有效,且存在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車輛未過戶時,雙方簽訂的免責協議不一定有效,而且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具體如下:1、買車不過戶只籤協議是不行的。2、不過戶,原車主還是實際車主,即使簽訂協議也不能對抗外人。

原車主需先承擔責任,再根據協議要求買車人賠償。這樣,原車主有風險。3、另外,車子不過戶籤協議的這種協議,公證處不會受理的,因為物權在法定意義上沒有轉移。

不出重大事故,一般都相安無事。如果「新車主」出了意外,在保險公司或買方經濟承受能力範圍內能解決的,或許不會牽連到原車主,但是,超出這個範圍從法律的角度需要原車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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