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據形式是什麼,審查判斷證據

2023-03-12 11:10:08 字數 1499 閱讀 5653

1樓:戚廣利

1、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

個別審查,對證據逐一地進行單個審查和鑑別。

綜合審查,對不同種類的證據及與案件事實的聯絡全面審查。

辨認,是在不能確定時組織相關人員加以指認和確定。

對質,對涉案的重要問題在說法矛盾時組織相關人員質辯。

另外還有技術鑑定、偵查實驗、邏輯思維方法等。

2、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

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並具有合法性,且需經當事人質辯。

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在採取緊急或臨時性措施時可適用優勢證據標準,在對部分案件事實作出臨時性認定結論時可適用合理可能性標準。

3、各種證據審查、判斷的內容。

物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為原物,是否與案件有聯絡。

書證是否合法取得,是否與本案有聯絡,是否偽造、變造,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是否確係某人制作並有製作資格,手續是否完備。

證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證人是否受指使、收買或威脅,證人與案件或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係,證人的品格、知識,證人的作證能力及內容與年齡、智力是否相當,詢問未成年人、聾啞人是否依法辦理,筆錄是否核對、允許補正。

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平時關係,被害人的品質和人格,被害人陳述的取得、形成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綜合審查與其他證據有無矛盾、前後是否矛盾,被害人的作證能力,**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取得過程及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品質及一貫表現,陳述和辯解是否合情合理,同其他被告口供及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能否合理排除,正確對待和處理翻供問題。

鑑定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是否具有解決該問題的專業知識,鑑定所依據的檢材是否充分、真實,鑑定方法和操作程式是否科學,依據是否科學,論證是否充分,推斷是否合理,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發現和排除矛盾。

勘驗、檢查筆錄在製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內容是否全面準確,記載的情況是否受到被壞、變化或偽造,製作人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態度,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與本案是否有直接聯絡。

視聽資料是否按照法定程式和方法制作及調取,機器裝置是否正常,製作的時間、地點、周圍環境是否影響準確性,是否被刪節、剪接或偽造,與其他證據是否矛盾、矛盾是否被合理排除,是否與本案有直接聯絡。

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中的證據規則是什麼

2樓:律臨方濤律師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中的證據規則是:1、實體性規則。

主要是對非法證據特別是非法言詞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進行界定。2、程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檢察院刑事案件辦理規定》第六十二條 證據的審查認定,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是否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第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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