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對不動產被侵佔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3-02-13 21:30:14 字數 3286 閱讀 9501

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是對債權規定的,物權沒有時效的限制。

2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中的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佔用人是指基於合同關係而佔用不動產或動產的佔用人,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佔用人未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其喪失的只是要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如侵佔人給佔用人造成損害,佔用人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該規定僅是對所有權人以外的合法佔用人適用,而不適用於所有權人,你的東西被侵佔,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權,你在20年內,都可以行使權利,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3樓:螞蟻愛吐槽

不動產的訴訟時效大概就是2年,這個制度從今年六月就開始實施了,因為不動產本身就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需要定期去做登記手續的。

第一,不動產訴訟登記條例,他的作用這是把每一個人名下的不動產進行登記,不起什麼作用,只是方便國家的管理制度,所以例行都要完成這個工作的,從今年起國家就有相關法律說要進行不動產登記的了。

第二,不動產登記顧名思義就是指出不會動的,比如說房屋、土地等的財產作為登記證明,國家也有明確規定的,不動產登記為物權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4樓:網友

行政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2023年11月修訂後的新《行政訴訟法》第4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關於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訴訟,有兩個期限,一個是6個月的一般訴訟時效,另一個是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20年是一個絕對期限,超過這個期限,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5樓:靴子貓嗶哩

請能指教?並介紹法律條文?

6樓:小娛兒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物權法:對於物權所有權的侵害,訴訟時效有限制嗎?

7樓:哈哈親愛的

侵害物權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

所有權確認糾紛訴訟是物權法內容的訴訟,沒有時效限制。侵害所有權的訴訟是侵權訴訟,一般為二年,最長不超過20年。最關鍵的是這個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就是如果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事實,則不存在超過時效的情況。

8樓:老太太

關於佔有的請求權是一年。

最長不過20年。

9樓:匿名使用者

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害起兩年。

最長不超過20年。

10樓:阿樹突如雲

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起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訴訟時效適用不動產嗎

11樓:老天爺他乾爹

《民法總則》將現行二年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同時明確了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而對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則不適用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該制度有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

12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適用於不動產的,時效不得超過二十年。

13樓:儒德律師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如果是不動產物權的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其他仍適用3年訴訟時效規定。

14樓:一滴歡笑

不動產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債權才受時效的限制。侵權損害賠償屬於債權,訴訟時效2年。要求返還房屋屬於物權不受時效限制,任何時候都可以。

我了天哪,訴訟時效就是一年嗎《物權法》

15樓:淮安浙江人

〈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關於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期間本條最後規定了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這裡需要說明兩個問題。首先,佔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原則上同妨害或者危險的持續狀態緊密相連。

如果妨害已經消失或者危險已經不存在,自然沒有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請求權提請的必要;如果此種妨害或者危險造成了實際的損害,佔有人當然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權,而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受3年普通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妨害或者危險持續發生,那麼此項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的請求權自然沒有受時效限制的道理。

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可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項期間各國立法如德國、瑞士、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大多規定為1年。該期間有的國家明定為消滅時效,有的規定為除斥期問。但是從佔有保護制度的設立目的和實際功能上講,此項期間設為除斥期間更妥。

理由在於消滅時效可因事實而中斷或者中止,而且它以受侵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侵害之時開始起算,如果按照消滅時效來規定,此項期間可能遠比1年要長,那麼將使權利處於長期不穩定的狀態。並且通常情況下,佔有物返還請求權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未行使的,佔有人如果對物享有其他實體權利(例如所有權等),自然可以依照其實體權利提出返還請求,因此也沒有必要在本條中規定更長的期間進行保護。

16樓:碧璟俎可佳

1、此條規定的是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

2、此條規定的是善意佔有人對惡意轉佔有人的權利,而不是物的所有人的權利。

3、你舉的例子並不恰當,侵佔是惡意佔有而不是善意,也可以是最初善意佔有而後轉變為惡意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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