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程式是怎樣的 批准逮捕以後的程式是怎樣的

2023-02-09 02:00:10 字數 4912 閱讀 8241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雖然說人民法院或者是檢察院有批捕嫌疑人的權利,但是並不代表著嫌疑人,一定要服從判決,如果嫌疑人對判決不服氣的,是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到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復議。這個權利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但是複議有時間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2樓:愛7喵喵喵

批准逮捕的程式。

1 受理 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 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 作出決定 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

法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3樓:難忘的記憶

批准逮捕的程式如下: 1、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逮捕建議; 2、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材料,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3、決定逮捕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批准逮捕以後的程式是怎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局偵查終結後會將案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決定起訴後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由法院**審判。

跟廠裡領導好好溝通,爭取廠子裡的諒解,然後就是找能夠從輕處罰的情節了。早點出來的話看申請一下取保候審。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的程式是怎樣的?

5樓:汪世龍刑事律師

1.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4.人民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和程式是什麼?

6樓:華律網

逮捕的程式如下:第。

一、是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第。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起逮捕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第。

三、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那麼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執行。

7樓:藍海話生活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一、批准、決定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

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二、逮捕的程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8樓:茂名法律義工

刑拘32天應該是審查逮捕階段了;只有一個人指證參與商量,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一般不會認定是同案犯,即這種情況下不會批捕的。

批捕的程式是什麼?

9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10樓:俺自清歡

檢察機關批捕後,公安機關偵查期限2個月,之後起訴。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是什麼程式

11樓:博愛傑傑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12樓:迷濛濛霧茫茫

接下來是刑事偵查,一般是二個月,案情複雜的可以最長延長到七個月,由公安負責。完了再交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為一個月。最後是提起公訴與法院審理宣判了,為一個月。

在嫌疑人第一次被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幫助諮詢,包括取保候審,會見通訊,以及對公安刑警的偵查工作違法行為的檢舉與投訴。在移交審查起訴後,可以聘請律師或其他人做辯護人了。

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一直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家人則沒有規定,一般是宣判以後。

13樓:律兜諮詢2號

答: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會交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4樓:寧馨兒講故事

既然檢察院已經批准逮捕了,那接下的程式就是去抓人啊,公安快點出發,不要把你放人跑了。

15樓:海綿愛蝦米

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檢察院的辦案程式: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3、偵 查: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

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4、偵查終結: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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