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准 決定逮捕的區別,以及公檢法在此問題上的聯絡

2021-09-05 02:58:59 字數 1702 閱讀 133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涉及公檢法之間的職能分工,相互之間配合及制約的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拘留、執行逮捕由公安機關負責,在此過程中公安機關有權拘留犯罪嫌疑人,但是若要逮捕須向檢察院審批,由檢察院最終批准,待偵查終結向檢察院提交要求起訴,檢方審查認可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判。

對於其他刑事案件,諸如**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則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檢察院偵查中需要若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均可自行決定;

對於刑事案件,法院在一般情況下,都是被動接受檢察院的公訴,但是對於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自訴案件,則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此事法院認為需要對某人拘留或逮捕,則可以自行決定。

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樓:陳堯律師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有時限的羈押、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准逮捕和決定逮捕究竟有什麼區別?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檢察院批准逮捕」針對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檢察院決定逮捕」針對檢察院自偵部門,或者已經進入審查起訴程式而沒有被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做出的。

公檢法在此問題上的聯絡?

《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依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逮捕權可以分為提請批准逮捕權、批准逮捕權、決定逮捕權和執行逮捕權四項權利。

提請逮捕權由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行使;批准逮捕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決定逮捕權可由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別行使;執行逮捕權由公安機關統一行使。

3樓:匿名使用者

1、檢察院批准逮捕是批准公安局逮捕,由公安局執行。

2、決定逮捕是決定檢察院自己去逮捕,有檢察院執行。

3、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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