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逮捕必要」的是哪些情況,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2022-03-21 23:47:54 字數 5388 閱讀 3985

1樓:麗江律師郜雲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二) 可能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的,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 可能有礙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偵查黨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七) 對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其他情形。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2樓:向日葵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

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3樓:匿名使用者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和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據此,逮捕應具備三個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前提和基本條件。逮捕通常不是在偵查終結以後才採取,而是逮捕之後仍將繼續進行偵查,所以,經過初步偵查,只要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且是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便可對其執行逮捕。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這就是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的罪,按照刑法的規定,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還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所謂「社會危險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逃跑、自殺、串供、毀滅罪證等妨礙訴訟活動進行的情況以及可能**報復繼續進行犯罪活動,給社會帶來新的危害。法律網 逮捕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4樓:麼麼球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於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採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條件: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但是也有例外,因此被告在被控告侵犯商業祕密後應當做好一手準備,諮詢相關的專業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解讀,將案件往後推進過程所可能遇到的實務難點提前做好準備以及**,才能打好維權之戰。

5樓:百合之唯美

1、首先,就是有證據證明這個人的犯罪行為和其犯罪的事實,這是逮捕的首要條件也是最重要的一       個條件,這個條件要證明這個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嫌疑人是誰。

2、其次,嫌疑人所做的事情可能讓其得到判處徒刑以上刑法的結果,法律上對逮捕的要求是比較嚴       格的,所以其要有可能被判刑法才能夠被逮捕的。

3、然後,採取一些比較較弱的方法對其不能有任何的教育作用,比如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都沒       有任何的作用,那麼這時候就可以採取逮捕的方法。

逮捕的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絡、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       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

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週歲的兒童。

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後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6樓:高中路上

一、逮捕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哪些情況下檢察院適用「無逮捕必要」

7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就是有故意傷害的嫌疑但還沒有確鑿證據,而且也沒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所以暫時沒有逮捕的必要性,至於判刑,要看具體情節而定。

8樓:戚廣利

檢察人員總結出五種表現形式:曾經自殺或自殘的;在案發後逃匿被抓獲的;有跡象表明準備自殺、自殘或逃跑的;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的;其他企圖自殺或逃跑的情形。通過採取上述方法,分別將刑訴法第79條中「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等五種應當逮捕的情形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進一步具體化,列舉出每一種情形的各種表現形式,涉及到具體案件時可以對號入座。

逮捕的情形是什麼,如何理解無逮捕的必要

9樓:大愛

逮捕的適用情形分為一般逮捕、徑行逮捕和轉化逮捕。 一般逮捕的情形: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 徑行逮捕的情形: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的。3、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轉化逮捕的情形: 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 《高檢規則》第143條和第144條規定了應當不予逮捕和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逮捕的條件是什麼,如何理解無逮捕的必要

10樓:湖南疤博士

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根據這一規定,適用逮捕應當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二、逮捕的三大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是逮捕的證據條件、事實條件和前提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這一條件包含下列含義:

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這就要求查明發生的事實必須是構成犯罪的事實,而不能是其他事實,同時犯罪事實的存在已有一定證據加以證明;二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有數個犯罪行為,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中一個就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的要求。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逮捕的量刑條件、罪責條件或稱之為法律條件。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應當是適用於性質嚴重的犯罪分子,因此法律上規定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才適用逮捕,而對於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適用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說,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

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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