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2023-01-31 19:45:23 字數 3628 閱讀 9528

1樓:蔣德順律師

立案偵查是指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立案,立案之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過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就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立案偵查並耒 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2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件偵查過程中,對涉案的人員還沒有。

採取刑事拘留,監視。

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以及一般性強制措。

施的比如查封賬戶凍。

結賬款一類的。

3樓:沐雨臨風

案件偵查過程中 對涉案的人員還沒有采取刑事拘留拘留 監視居住等等刑事強制措施以及一般性強制措施 比如凍結賬款一類的。

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必然逮捕嗎

4樓:一線口語

不是一定的。

偵查和強制措施是公安局負責的。

起訴是檢察院負責的。

要是真的犯罪就是起訴。

沒大事一般就治安處罰一下,不會起訴的。

受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公務員是否應受開�

5樓:網友

檢察機關一直來對案件的立案偵查都是比較謹慎的,沒有紮實的證據不會隨意立案偵查,因為撤案被內部通報的,更不會隨意採取強制措施,因為如果弄錯了,檢察人員砸飯碗,還要作出國家賠償。

所以呢,被刑事拘留的,絕大部分是有違法犯罪的事實並被檢察機關所掌握,而且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按《公務員法》的規定,受到刑事處罰的,是被開除公職的。

當然,凡事有例外,立案偵查後,發現是輕微的,涉及的案情較輕,在檢察院的公訴環節,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這意思是有犯罪事實,但較輕微,依法不起訴。這種情況下,相當於沒有被刑事處罰,就不用擔心被開除公職了。

能幫你的,就這些了,希望能採用,謝謝!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刑事強制措施並不能說明是否有罪,只有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定罪量刑的,才根據《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予以開除。

《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必然逮捕嗎

7樓:嗶嗶小瑞

逮捕是在公安有明確犯罪證據的情況下面,申請批准逮撲。才能抓人。但中國大部分都是先有證據抓人,在申請批准逮捕的。 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麼?

8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那要看檢察院的決定是否涉嫌構成犯罪。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不一定。如有需要幫助的,建議來電或當面諮詢。

經濟案件立案偵查期間會對被告實行強制措施嗎?

10樓:達州律師劉江

1、公安機關一旦立案偵查,就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

2、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逮捕:

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並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3、證據確鑿充分的,就會提請檢察院申請逮捕,當然會限制人身自由的,建議委託律師介入。

11樓:軒軒的說

經濟案件也屬刑事案件,參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式,即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可以監視居所,可以拘留,證據充分是也可以逮捕。

還有偵查期間的不叫被告,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是要到審判程式中才會用的。

12樓:廣警教師

只有在中國境內立案,都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刑訴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拘傳、拘留、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沒有你所說的其他那些。

拘傳12小時,拘留、逮捕均要進入看守所,無人身自由。

13樓:陳福猛律師

如果涉嫌犯罪,一般先刑事拘留,然後逮捕,然後審判。

故意傷害致我輕傷,當時立案偵查了,還要採取強制措施,才不會有追訴時效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不採取強制措施不大可能,因為犯罪事實很清楚,基本是要定罪量刑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15樓:匿名使用者

都立案偵查了,這個不涉及時效的問題啊。

檢察院問話後立案偵查 但是不刑拘 最長從立案開始多久必須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16樓:京津冀律師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准逮捕;

17樓:律師為你支招

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是根據案情決定的。如果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檢察院可以退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檢察院認為還證據不足,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此時就可以放人了。至於具體時間不好給你確定,兩個月,半年一年,甚至更長都有可能。

因為公、檢、法都可以依法延長辦案期限,而且,如果發回補充偵查時,辦案期限會重新計算。

因涉嫌**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多長

立案偵查期限

公安局立案偵查沒有期限,如果對犯罪嫌疑人關押是有期限的。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你好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逮捕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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