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即期信用證的風險,即期信用證的風險

2022-12-03 16:15:21 字數 2940 閱讀 6499

1樓:faith丶

從信用證業務的一般程式看,即期信用證對受益人來說,風險無疑是巨大的。目前國際航運界的規範做法是不論一套海運提單有幾份正本,收貨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並經背書後,船公司和船**給予放貨提貨,而不管收貨人是否已給付貨款。而受益人如按信用要求將1/3、2/3或全套正本提單直接寄給開證申請人(外商)後,外商即可憑此正本提單背書後到船公司或船**處提走貨物,待出口產按信用證要求向銀行交單議付,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可能會對單據極度挑剔,用種種藉口苛求一些不符點而拒付貨款,使國內出口商出現錢貨兩空的危險。

如何防範這種風險呢?有種觀點認為,對這種風險最簡單的防範措施,就是不接受此類條款的信用證,只要不接受,風險就不會產生。但是,在現代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這種簡單化的處理方式是自斷生路,是不可取的。

其實,只要我們仔細分析,開證申請人開出這科的信用證,除存心詐騙者外,從商業環節來說,主要是基於三種情況:

一是由于海洋貨物運輸條件改善,使現在貨物抵港時間縮短,而信用證業務單證流轉程式太慢,往往貨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單還未到開證人手中,由此產生的貨物壓港,會增加客戶的額外支出。同時,由於市場變化較快,如不能儘快提貨賣出,可能會遭到重大損失。因此,開證申請人將正本提單直接郵寄給他,以便及時提貨。

二是部分開證申請人系轉口商,需儘快辦理轉船外運貨物等手續。

三是在目前臺灣地區從大陸進口的間接**活動中,往往臺商在香港設立一「空殼公司」,信用證則需從臺灣開給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對背開給大陸出口公司,貨物從大陸→香港→臺灣,這中間的單證流轉時間大大超過貨物運輸時間,往往導致貨物運抵臺灣口後單證遲遲不到,使開證人在承受較高港口費用外還面臨市場變化的風險。因此,他們一般要求「提單徑寄開證人」,以便辦理轉口手續的同時能先行提取貨物。

從實務分析,開證人提出如此條款在商務角度是合理的,但對受益人來說,這樣的條款風險較大,使許多企業遇到這類條款一律不予接受,雖然減少了風險卻也減少了**機會。

2樓:伯林艾開朗

即期信用證其實沒什麼太大的風險只要稽核其有沒有軟條款,注意審證交單時要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即期信用證的風險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最新的ucp600規定,只要信用證開出,不管有沒有宣告不可撤消,均視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

開信用證雖然是銀行信用,但是隻要你的單據有不符點出現,那就風險太大了,銀行要徵求申請人(買家)意見,申請人在此則可以漫天談判了!你要做好心理準備!

對方開證過來後,必須逐一稽核各條款,看你們能否做到,然後,就是出貨後,必須保證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即期信用證要注意哪些問題,怎樣提防軟條款?

4樓:手機使用者

個人理解 所有信用證需要注意的問題基本都一樣,就是提供的單據要符合信用證要求。當然,收到信用證,還要看開證行是什麼? 因為有的國家雖然信用不好,但是這個銀行信用好;有的國家信用好,但是某個銀行信用不好。

至於說軟條款,簡單說,就是對方可以很容易自由掌握,而你卻很難完全按照其要求完成提交單據的條款。看到信用證上的條款,如果有你自己無法按照要求完成單據主動權不在你自己的條款,就可以叫軟條款。比如:

信用證上面要求提交的單據需要客戶出具的產品合格報告。初一看,這似乎很合理,人家買貨,當然要人家檢驗合格才行;但是,這樣的條款,客戶有100%的主動權(你自己無法控制),如果客戶不想要貨了,即使你貨已經做完了,只要不給你出合格報告,你就拿不到錢。類似的一些條款都可以叫軟條款。

提防軟條款,就需要開證之前跟客人談好信用證的條款,理解好客人的要求好,你可以製作一份信用證的樣本給客人(主要是單據要求部分),讓客人按照這樣的要求開信用證。

100%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危險嗎

5樓:劍魚遊走四海

所謂100%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是指全部貨款需要通過該信用證結算。而該信用證屬於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即當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將保證對受益人即期付款——這是一種銀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因此,只要受益人做到上述要求,就可以確保從開證行得到付款。

因此,這是國際**結算中的一種比較安全的結算方式或工具。何談危險?

當然,如果受益人每能夠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包括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則開證行將不會兌現付款承諾。那麼,由此會對受益人的收款帶來風險——但是,這種風險不是信用證的問題,而是受益人操作不當所致。

即期和遠期信用證風險哪個大,有什麼區別?

信用證的風險有哪些? 謝謝

6樓:月影兒格格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國際**結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國外客戶為了矇蔽外貿公司常常以可開立信用證來獲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貿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對方信譽情況下,被信用證所「信任 " 忽視採取防範措施。在信用證的內容上設陷者在其信用證中規定一種條款,這種條款能否實現完全取決於開證人,受益人無論進行何種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這就是利用信用證「軟條款」進行詐騙的「陷阱」。

常見軟條款有以下幾種型別:

1、暫不生效信用證,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後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後再通知信用證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徵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

3、貨到目的港後通過進口商檢驗後才履行付款責任;

4、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生於 cfr/cif 合同。

7樓:劍魚遊走四海

所謂會者不難,難者不會——

信用證是開證行對受益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即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按時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就沒有什麼風險——這是對於會者而言。

如果不諳信用證的性質及其規律,操作不當,即沒有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的單據也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將拒付貨款——因為沒有滿足信用證的條件,所以遭開證行拒付,這是操作者的過失所致——這類風險就是對不會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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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解釋不是很正確 by sight payment 和by negotiation 是信用證的2個不同種類 主要的區別是在付款義務和權力上 一般by sight payment 後面都是要跟issing bank 也有一些特殊的是issing bank 指定的銀行 by negot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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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裝運條款的問題,信用證上允許分批裝運的弊端是什麼?

確實,這個 號,有爭議,不過通常理解看,你的說法沒問題,是表示二選一的意思。另外,你也不必擔心,因為根據ucp600規定,除了發票以外的任何單據,在貨物描述那裡,都不必完全照抄,只要描述是縮寫或統稱也可以,只要它不跟發票矛盾即可。所以,提單保單都不用改,不算不符點,你只要把發票處理好了照抄即可。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