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權利事件

2022-10-31 19:15:35 字數 3453 閱讀 1813

1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侵權客體是被侵權人的隱私權

2樓:匿名使用者

那你是想轟動一下了,直接打憲法官司吧。。。

實話說,也就是個民事賠償,而且你沒損害後果怎麼陪?精神損害不一定支援的

向教育部門投訴吧,可能給老師個行政處分啥的,這個維權成本比較低

3樓:

非法搜查罪,具體犯罪構成可以看看

4樓:匿名使用者

侵犯隱私權~~

沒有了~

沒事就別折騰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那老師,再翻我就告你!保證有效~

6樓:卟瓊

侵犯隱私權,人格尊嚴權,名譽權

7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不行的話就去告。

8樓:空悲切需盡歡

某小學禁止學生帶電子產品,有6名小學生偷偷帶了.中午老師在兩名同學不在的情況下,讓兩名學生搜查他們的書包,獲兩部手機,老師在兩名同學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察看手機裡的資訊,並沒收了.請問老師和搜查書包的同學是否構成犯罪?

屬於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侵權客體是被侵權人的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行為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名譽權的解釋範圍進行擴大,把隱私權作為一項內容。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

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我國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是隱私權保護在2023年《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2023年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均規定:公佈、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使隱私權初見於成文法律,但是問題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關於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隱私權雖沒有被認為是一種獨立人格權,利益受司法保護,但是該解釋隱含侵害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仍不失為一種立法和法律研究的進步,但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使我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缺陷。

「老師丟了手機,有什麼權力搜查學生的書包和口袋?」最近,一名家長向本報反映,紹興某中心小學一老師的做法實在不妥。後經記者調查,發現老師並沒有搜查學生,但有學生反映,有老師讓學生之間互相搜查。

該家長說,老師在事實不明的情況下,如此處理「丟手機事件」,等於把懷疑的眼神罩住了班上所有的孩子,讓孩子們人人自危,不利於他們的身心成長。他認為,老師應該向全班學生道歉。

市區一家律師事務所的黃律師說,除公安、檢察等執法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管出於什麼目的,都無權對他人進行人身搜查。老師對學生搜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老師讓學生相互間搜查,是一種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因為小學生還是未成年人,老師讓其相互搜查,就是教唆學生不尊重法律,即使該建議是學生提出的,老師也不能允許這樣做,如果允許,老師就有責任。

應當認定為違法,是一種侵權行為,除依法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司法機關,任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不得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搜查他人私人財產。如果其書包內包含涉及個人隱私的物品,那麼可能性質更為嚴格,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如果確實有必要搜查書包等學生個人財產那麼應當有公安機關進行。

老師擅自搜查學生的私人用品事件時有發生,但是起訴要求維權的卻是很少,甚至有些家長還會同意老師的這種做法,但從法律角度來說這是違法的行為。搜查的理由不能成為免責的事由。我們應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僅供參考)

「我們的宿舍怎麼被人翻過了?」1月9日晚,榮昌永榮中學,學校老師趁學生上晚自習時,到學生寢室裡突擊搜查違禁物品。不料,學校的一番苦心在學生當中引起強烈反響,認為學校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

學校突擊搜查違禁物品

按照作息時間安排,住宿學生的晚自習時間為晚上7點到9點半。可當學生們下晚自習回到寢室後,卻驚訝地發現寢室裡的私人物品被人翻動過。「你們寢室也被翻了嗎?

」「是啊,難道你們寢室也一樣嗎?」學生們上下一打聽才發現,原來是學校老師趁著他們上晚自習時,到所有的學生寢室突擊搜查違禁物品。

枕頭下搜出一把長刀

「本次搜查的成果可謂是超乎想象啊!」據永榮中學德育處王主任介紹,從女生寢室裡主要搜查到的違禁物品就是「水烏龜」(插在暖壺內的電熱器),裝了滿滿兩大口袋。男生寢室的「成果」除了啤酒、撲克、香菸外,學校老師在一名男生的枕頭下面竟然搜出了一把已經開刃的長刀。

「看到這把刀,我都嚇出了一身冷汗,這哪是中學生應該有的東西嘛!」王主任說。

學生:老師侵犯隱私權

「學校老師的做法太過分了,嚴重侵犯了我們的隱私權!」一名女生稱,她拉開抽屜時,發現放在抽屜裡的「水烏龜」不翼而飛,就連衣櫃裡存放的私密生活用品也被人翻動過。「學校這樣翻,豈不是把我們的隱私都看完了?

想起來就覺得難受!」說起這件事,該校高二年級的一名女生臉一下子變得緋紅。

「男生寢室也未能倖免,每一間寢室的抽屜、衣櫃、甚至連鋪蓋卷都被人開啟看過。」一名姓魏的男生說。

校方:多次提醒不見效才出此下策

「我本人就參加了這次大搜查,學校組織搜查的目的很簡單,都是為了學生的安全著想,因為這些物品違反了學校的有關規定,而且都存在安全隱患。」永榮中學德育處王主任稱,學校是在多次提醒學生不見效的情況下才出此下策。

對於學生們提出的學校的做法侵犯隱私權的問題,該校女生寢室的生活老師表示,從女生寢室裡搜查出的這些「水烏龜」的功率至少都是800瓦的,高的甚至達到了1500瓦,遠遠超出了學校變電箱所能承受的功率。

「學校的變電箱總共才30千瓦,可是搜查到的『水烏龜』加起來都有100多千瓦了,學校得對學生的安全負責,我們認為生命重於隱私權!」王主任告訴記者,就在幾天前,因為學生大量使用「水烏龜」,導致學校的變電箱因負荷過重**,差點釀成火災。

律師說法》

合法隱私權應受保護

「儘管學校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一做法還是欠妥,學生的合法隱私權應該受到保護。」律師蒲萬純認為,要搜查公民的住所、衣服等,必須由公安、司法機關經由法定程式進行,其他人無權擅自進行搜查。學生寢室是學生生活、住宿的地方,而絕非公共場所,學校即使出於安全考慮,也應當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而不能採取有違法律的行為。

教委表態》

將立即調查此事

「要檢查起碼學生也應該在場嘛!」榮昌縣教委安全監督科葉科長得知此事後表示,學校的做法欠妥,教委將立即調查此事。昨日,永榮中學德育處王主任表示,對於學生提出的問題,學校會組織班主任老師做好解釋工作,安撫一下學生的情緒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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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都有學生溺水事件,你認為學生有必要學習游泳嗎?

有必要。因為學習游泳可以增加孩子的生存能力,減少溺水事件,所以我認為學生有必要學習游泳。沒必要,只要有足夠的自制力不要到危險的水域游泳玩耍就可以保護好自己。游泳一定要有家長陪護哦。學生其實還是有必要學習游泳的,因為在關鍵時刻可能會發揮很大的作用。你覺得中小學裡是否應該把游泳作為必修課?應該,游泳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