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傷殘鑑定時間有要求嗎,傷殘鑑定的時間有否規定?有是什麼時候最好?

2022-10-31 12:05:31 字數 5247 閱讀 5003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樓:匿名使用者

法醫進行傷殘鑑定,不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是根據傷情恢復的情況確定,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終結且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傷殘鑑定,一般是出院之後3個月至半年

相關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t18667-2002 )3.2評定時機

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辦案機關組織有關專業人員進行鑑定,確定其是否**終結。因此,**終結是傷殘鑑定的最佳時期,如果**沒有結束,就不能確定傷勢可能帶來的影響。

而不同的受傷情況也決定了**終結時間的不同,至於何時**終結,可以諮詢主治醫生。

3樓:徐志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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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不過,你作為被鑑定人,一般情況下,鑑定做得越遲對你越有利。因為:1、可以減少後期隱患風險;2、**和休息時間相對順期後延,增加了賠償金額;3、如果構成傷殘,損失可計算到鑑定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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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一般都是一年規定,特殊情況除外

5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傷殘鑑定的時間有否規定?有是什麼時候最好? 30

6樓:楊水龍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

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傷殘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關於交通事故中的傷殘鑑定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鑑於人身傷害的起訴時效為1年,並且起算點為: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這樣,就導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如果在1年後經鑑定沒有傷殘的,可能出現「權利睡眠」之爭,有的為因大意而過了訴訟時效。

傷殘鑑定一般需什麼時間開始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

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何時為**終結?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是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第三,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評定的程式一般如下: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醫院借閱影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終結為準,對**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終結為準。

第2.7規定:**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

證據要求:

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部門的說明。

7樓:匿名使用者

傷者**後(醫療終結)的三個月內去鑑定。

8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不過,你作為被鑑定人,一般情況下,鑑定做得越遲對你越有利。因為:1、可以減少後期隱患風險;2、**和休息時間相對順期後延,增加了賠償金額;3、如果構成傷殘,損失可計算到鑑定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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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鑑定有時間期限嗎?

9樓:華律網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10樓:南霸天

如果做傷殘鑑定的話,只要他還在**期間,在全部**結束的2年內都可以做傷殘鑑定。關鍵看什麼時間**結束。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法院起訴維護民事權益的時效為一年,因此,如果是這種情況的,受一年訴訟時效的限制。

11樓:韓飛律師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可知在工傷認定後有時間的要求做傷殘鑑定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出院前已經做出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近親屬應當在職工醫療期終結期滿30日內向本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期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批准。出院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30內提出勞動能力鑑定

2、要求和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和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單位、職工、近親屬都不能自行選擇鑑定機構

12樓:小小大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傷殘鑑定沒有明確時間限制,但通常在工傷認定之後,待傷情相對穩定時進行。

工傷認定有時間限制。如果你錯過工傷認定的時間,就不能再申請工傷認定,更不談傷殘鑑定了。

13樓:來自桃花谷豔美絕俗的草原鷂

傷殘鑑定超過時間期限還可以做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15樓:山野柴胡

【工傷鑑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護理依賴等級鑑定,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鑑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並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傷殘鑑定需要出院證明嗎,申請傷殘鑑定需要醫院的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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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內有鋼板不影響做傷殘鑑定,不過進行傷殘鑑定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一般情況下要求在兩年內進行鑑定。職工發生工傷,經 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 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國家對於此類傷殘等級鑑定規定如下 工傷職工需要等傷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

傷殘鑑定費是歸保險公司賠嗎,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保險公司給報銷嗎

第一 當事人申請傷殘鑑定不構成傷殘是支出的費用是可以要求賠償並得到支援的。因為,在沒有專業鑑定知識情況下,除了劃傷 碰傷等輕微傷害外,一般普通人不能夠認知的是否可能構成傷殘的情形。第二 通過鑑定不構成傷殘,也是免除保險共公司相應賠償義務的需要。但如果第一次鑑定不構成,反覆進行鑑定,超出一次的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