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將繼續自動續期並且不收費

2022-10-26 03:46:02 字數 4629 閱讀 2922

1樓:搜狐焦點

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一直是大眾關注的問題。國土資源部12月23日召開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釋出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指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覆,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王廣華表示,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是落實***《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採取的過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釋出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針對溫州當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協商後回覆,對目前在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辦法處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這是《物權法》149條講的,自動續期,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所以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第二個「不」,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現在是按有償怎麼收費,無償怎麼收費,就是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費的決定。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收取相關的有償使用的費用。

第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覆函》(國土資源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王廣華指出,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來維護群眾的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麵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於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臺,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特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後再與之做好銜接,就是「兩不一正常」,一定不能給下一步相關部門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設定障礙。所以對帶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配合相關部門儘早地完成研究,出臺相關的法律安排。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2樓:廖律師普法

房屋產權的全新規定,住宅到期後將自動續期,續期費用是多少呢?

購房知識:房屋產權到期將繼續自動續期

3樓:華律網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明確規定: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於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十一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樓:搜狐焦點

房屋產權到期後怎麼辦一直是大眾關注的問題。國土資源部12月23日召開了《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新聞釋出會,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指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覆,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王廣華表示,有關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是落實***《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所採取的過渡性措施。11月27日,中共*****釋出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針對溫州當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協商後回覆,對目前在法律安排明確之前,可以採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辦法處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這是《物權法》149條講的,自動續期,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所以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間屆滿的權利人不需要專門提出續期申請。

第二個「不」,不收取費用。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收取相關費用。現在是按有償怎麼收費,無償怎麼收費,就是國家法律沒有規定之前,不作出任何收費的決定。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收取相關的有償使用的費用。

第三是「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此類住房發生交易時,正常辦理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並註明:「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覆函》(國土資源廳函[2016]1712號)辦理相關手續」。

王廣華指出,國土資源部提出「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是貫徹中共*****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意見》的要求,主要考慮便民利民,在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前,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先解決一些群眾當前面臨的住房不能過戶等實際問題,來維護群眾的權益,解決行政管理部門在房地產交易和不動產登記等工作中遇到的操作難題。之所以是過渡性辦法,一方面是溫州這次出現的問題牽扯麵小,只涉及少量住房,屬於改革初期先行先試造成的個別情況,有其特殊性;另一方面,相關法律安排尚未出臺,地方行政管理部門先按特辦法操作,待相關法律安排出臺後再與之做好銜接,就是「兩不一正常」,一定不能給下一步相關部門作出法律安排不一致或者設定障礙。所以對帶有普遍性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問題,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將繼續加強調查研究,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建言獻策,配合相關部門儘早地完成研究,出臺相關的法律安排。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6-12-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房屋產權到期後續期收費有標準嗎

5樓:華律網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明確規定: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於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十一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樓:廖律師普法

房屋產權的全新規定,住宅到期後將自動續期,續期費用是多少呢?

7樓:濟南程律師

房屋產權到期後自動續期,但是是否收費、如何收費問題,國家還沒有規定。最近溫州就出現了我國首批房屋到期的問題,引起了大家的討論

房屋產權到期 要不要花錢續期

8樓:華律網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明確規定:①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

②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於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等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第二十一條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

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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