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C合同法裡,顯失公平和趁人之危這兩種情況有什麼異同點

2022-09-28 04:05:21 字數 3388 閱讀 6365

1樓:匿名使用者

概念已經解釋很清楚了。

兩個都是可申請撤銷的合同。

非要說區別,那就是,顯失公平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雙方當事人都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 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

乘人之危是隻有受損害方可以申請變更和撤銷,就是你不能說當初想佔便宜,結果發現佔不到了,就要求撤銷變更合同。 主觀上是惡意的。

注意,乘人之危這個詞有明顯的否定這一行為的含義,顯失公平則是中性的。

2樓:鐵石韻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顯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

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民通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至於乘人之危,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它必然包含一方處於危難或急迫需要的境地以及他人加以利用兩個要素。如果僅僅在客觀上存在危難情勢,那麼就不能據此認定該情形中成立的法律行為應受法律的規制,否則交易安全難有保障。而所謂「利用」,當指「為某種利益而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0條明確指出,乘人之危必須是一方當事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顯然,對他人危難境地或急迫需要進行利用,只有在謀求的利益是不正當的時候,法律才加以制裁。

顯失公平 乘人之危 怎麼區分?

3樓:匿名使用者

顯示公平為結果,乘人之危為顯失公平的原因之一。

4樓:一萬美元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七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利益失衡或稱利益不平衡。

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

第二、確認了顯示公平的構成要件,那麼趁人之危就不難理解,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5樓:讀好書出乾貨

1、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這是一般意義上的顯失公平,其構成要件是:(一)須屬有償行為。無償行為因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對價,談不上是否公平的的問題;(二)須行為的內容顯失公平,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三)須對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受害人一方在主觀上出於輕率或者無經驗,使受害人自願實施民事行為。

2、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為難處境或緊迫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某種明顯不公平的條件並作出違背其真實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親友為搶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錢之機,借款人藉機提高利息,這就屬於乘人之危的行為。

3、《民法通則》規定乘人之危行為絕對無效,而顯失公平行為相對無效。與之所不同的是,《合同法》第54條將乘人之危和顯失公平而簽訂的合同均規定為相對無效。

4、乘人之危行為的構成須以行為結果顯失公平為要件。

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處理方式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範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拓展資料: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7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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