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法的問題,關於中國合同法的問題

2022-06-22 10:35:20 字數 5054 閱讀 6363

1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分析題1】

1、在合同法上稱要約邀請。

2、甲廠的答覆,商場給甲廠的第二封信,乙廠的答覆。因為該三者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因其向特定人發出且內容具體明確如包括具體的**和數量。

3、合同不成立,甲廠不可徑直髮貨,因為甲的信件屬於要約,合同的成立須有對方的承諾,而在《合同法》上沉默不視為承諾。故未收到答覆合同不成立。

4、如果信由於郵局原因位能在30號到達,構成承諾的遲延,對於遲延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即乙廠及時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而構成新要約,否則乙廠沒有表示,視為接受承諾,合同成立。

5、丙廠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為《合同法》42條,惡意磋商,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丙廠的行為構成惡意磋商。

【案例分析題二】

本題考查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問題。

1、馬林購買福爾摩斯**的行為有效。因為馬林16歲,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內的行為有效。用獎金購買書屬於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故其行為有效。

2、馬林購買索尼相機的行為效力待定。因為超民事行為能力而實施的合同行為為效力待定,效力由其法定**人父母決定合同是否有效。(應注意的是:

《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此處的規定不同,依新法優於舊法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此處你們老師問合同是否有效,你可以答合同無效,因為老師可能採納的是《民法通則》對此類行為定為合同無效的規定)

3、馬林讓大舅幫助買電腦的行為效力待定。理由同上。

【案例分析三】

1、《存包須知》對消費者無利,法律性質屬於「格式條款」,因為格式條款是商家提供的針對所有消費者的條款,能夠反覆適用,多見於商場張貼的公告、購物小票的背面注意事項。

2、《存包須知》不能構成保管合同的一部分。因為該《須知》貼在存包處的內牆上,距視窗約5米,且為標準的三號字列印,通常在3米以內才能辨認其內容。格式條款有效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必須以能夠引起對方足夠注意的情況下做出,才可能成為合同條款的一部分。5米以外消費者無法看清《存包須知》,故其不能成為保管合同的一部分。

希望採納

2樓:

我也覺得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甲為無權處分人,乙為受讓人,在甲乙不存在惡意串通的情況下,合同的效力取決於丙是否追認。

3樓:

因為出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還沒有出臺。所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何來效力待定呢?

4樓:

因為房屋所有權不是甲的,其也沒有得到授權幫助丙處理房產,所以其處分房產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5樓:

越權**啦 肯定是無效合同

6樓:泠映爍山新

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經追認生效

關於中國合同法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一)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實施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三)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意思表示一致達成的協議。

2、三部法律為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指導原則:突出意思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3、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4、合同法律關係三要素為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客體(物、行為、權利等)、內容(權利義務)

5、訂立合同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6、形式如下: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公證形式、鑑證形式、批准形式、登記形式、合同確認書

訂立口頭合同記得要及時固定證據。

7、合同條款主要有(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必備條款:當事人、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之所以需要有必備價款是因為缺乏這些條款合同不成立。

8、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當事人自己發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9、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上不要求按特定的形式訂立的合同。如擔保合同

10、格式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您公佈個信箱別人就會把合同法給您發去啊

有關於合同法的問題!求詳細解答!真的不會! 10

9樓:匿名使用者

1、洗碗機所有權歸乙。甲付清貨款不意味所有權轉移,洗碗機的所有權在交付時才發生轉移,甲未收到之前,所有權歸乙。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甲,必然,可以,向乙主張權利。甲在簽收洗碗機之前,損毀、丟失的風險都由乙承擔,於甲而言,未收到貨即合同未履行完成,乙構成違約,甲可要求乙退款或者重寄一臺洗碗機。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甲不能向丁、戊、己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合同相對性,甲只與乙之間有合同法律關係,與丁、戊、己都沒有合同法律關係,而且此時甲沒有洗碗機所有權,丁、戊、己也不對甲構成侵權。

4、乙能向丁、戊請求損害賠償

乙在賠償甲之後,可以向丁、戊追償,也可以只起訴丁,讓丁自己處理與戊的追償問題。因為丁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可以看作是丁、戊的內部問題。

另外,關於追問中,「」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途標的物的風險承擔」是指你買東西之時,貨物就是在運輸過程中,立法含義是你明知在途有風險,但你還是決定購買,說明你明知且願意承擔此風險。不適用於購買之後,要求寄送的情況。你想想如果你網購付完錢,買家填了個假單號或者運輸過程中損毀,丟失了,讓你為此負責,會公平嗎?

不公平!

10樓:孔雀翎

所有權歸甲,因為雙方之間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

甲可以向乙公司要求賠償。因為甲和乙之間用以形成了一種新的合同關係。所以甲可以基於這種法律關係,相乙公司主張權利。

甲可以向丁物流公司主張權利。甲和丁之間雖然並沒有直接的法律關係,但是甲和丁之間形成的一種侵權法律責任關係。甲可以向丁物流公司主張權利。

甲不能笑戊主張權利,因為戊是行使的一種職務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公後果都由丁物流公司來承擔。

甲可以向己主張權利,理由和向丁物流公司主張權力的理由相同。

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組長權利,因為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間有合同關係。鼎公司沒有按照約定旅行義務,屬於違約。

乙公司不能向戊主張權利,因為戊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

合同法有關合同的履行問題

11樓:曾良軍

1. 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的2萬元運費由履行方承擔即乙方;

《合同法》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2.甲方未按期履行交付貨款義務,乙方無需退還20萬元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樓:

(1)在合同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這兩萬元的運輸費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因為乙公司作為賣方,有及時交貨的義務,並且也實際履行了其交貨義務,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沒有合同的情形下,一方實際履行,另一方接受,則視為合同成立。這種情形下,乙方應當承擔運費。

(2)在本案中,乙方不存在任何過錯,而甲方存在延遲付款的過錯,這種情況下,由於有合同明確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總金額10%的定金」,則應當適用定金罰則,乙方有權取得甲方支付的定金作為對甲方違約的懲罰。

(3)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為雙方在交易中沒有就運費問題達成協議,導致產生了2萬元的費用爭議,屬於合同中的重大誤解,這種情況下,合同屬於可撤銷可解除的合同。

(4)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合法,因為被告甲公司在a市,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a市有權管轄;又因為裝置運輸到了a市,因此根據最密切聯絡原則,a市有權管轄。

1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1、2、4同意第一個回答的觀點,但關於第三點乙方是否有權解除合同,說是重大誤解不能苟同。乙方是有權解除合同,但解除的原因是因為甲方不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因為買賣合同買方的主要義務就是支付貨款。

在甲方不履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乙方自能解除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1)運費由乙方負責。合同法規定:如果對於運費沒有約定的由附有履行義務一方即乙方負責。

(2)不退還。定金作為履約擔保,當給付定金一方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之後,由接受方退還或者抵作貨款。本案中乙方在履行主要義務後,甲方未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故乙方無需返還。

(3)有解除權。合同法規定,一方不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相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4)合法,但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的不恰當。合同糾紛如果沒有協議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轄。a市是被告住所地 故乙方向a市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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