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孩子歸我,但雙方自己寫協議女方不要孩子簽字生效嗎

2022-09-26 08:45:21 字數 5848 閱讀 1515

1樓:風吹海泫

既然是協議離婚,女方在哺乳期可以不要孩子,但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樓:一顆不會飛的蛋

本來離婚時候 籤的協議就是當事人自己寫的啊 說無效的前提是需要證明這份協議上存在了欺騙 就是一方對另一方隱瞞了什麼的 不然只要彼此簽字了就生效 法律才不管這協議誰寫的 他只認有沒有真實跟簽字

沒有結婚證,兩個人不過了因為孩子寫的協議女方簽字會不會生效?孩子才兩個月。

3樓:66殘若惜雨

你好!具體是什麼情況。

如果都沒有領取結婚證,民政局是不會辦理離婚登記的。只能向法院申請解除同居關係。

如果是結婚證遺失,婚姻登記機關是有檔案可查的。

但是,不可以一個人辦理的,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時,還需要簽署離婚宣告書和離婚登記表。

簽好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即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但是中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要通過登記來完成的,如果沒有登記離婚,協議簽好之後,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就是民法裡面所講的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為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

協議離婚還在在哺乳期女方不要孩子可以麼

4樓:李建成律師

既然是協議離婚,女方在哺乳期可以不要孩子,但需要支付孩子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孩子歸女方,法律生效後,女方又反悔,把孩子扔給男方,說不要就扔大街上怎麼辦?

5樓:徐志勇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我是女方。我提出離婚後我要了小的,然後啥也沒要,一分錢也沒有,但是離婚後四天我發現我懷孕了,他不要讓我流掉。但是不出費用,醫生說我流了以後可能懷不上孩子了。

他需要付法律責任嗎,我可以反悔把小的這個孩子也送給他嗎

回答協議離婚後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對方同意,那簡單,雙方簽訂變更協議即可,也不用去民政局或者法院辦什麼手續,雙方簽字就生效。如果不同意的話,可以提起訴訟。

不滿兩歲的由母親直接撫養,已滿兩歲的由父母協商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歲應當尊重小孩真實意願。

這個事情他是不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的,但如果這孩子生下來對方需要還相關的費用費用,而且你在離婚時已經承擔著孩子的撫養義務,如果你不想再承擔孩子的撫養,您就需要和對方相協商解決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果已經離婚,是以協議離婚的形式離婚的,女方起訴到法院要孩子,就撫養變更的問題,只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才會就更撫養,把孩子給她。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

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更多9條

6樓:風自由雲溫柔

她不要孩子,有她的苦中,沒有不要孩子的媽媽,你要是個父親,就把孩子管好,別動不動就用法律來解決問題,法律無情,人有情

7樓:匿名使用者

爸爸趕緊把孩子要回去啊,白撿一個親生孩子,你還不得高興的跳起來。你還想要怎麼辦?

8樓:下一站星光

雙方已經有法院判定,扶養權歸女方,現在,如果女方要放棄後悔了,也要雙方協商這件事,不然,女方不能放棄小孩的,要麼,協商處理,要麼,上法院告女方,解決事情。如果,女方真的不要小孩,男方是否可以考慮,畢竟,小孩是你們的骨肉,離婚小孩最痛苦,需要大人愛護,為小孩多想想,只是,建議罷了。望妥善解決問題。

夫妻雙方想離婚,孩子還在輔乳期,如果女方自願不要孩子,這樣子的話 法院是把孩子判給男方嗎?

9樓:蔣德順律師

孩子可以協商的,如果是在哺乳期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隨父親撫養為例外,但是如果女方不想撫養哺乳期孩子,孩子歸男方對孩子並無不利的,也可以由男方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因此,哺乳期內,女方提出離婚,才能進入離婚程式。

女方不願意帶孩子,考慮到特殊時期,一般還是會判給女方。至少哺乳期內一般隨母親生活。

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更多考慮的是嬰兒撫養的實際問題,而不會考慮女方有孩子比較難嫁的問題。

11樓:

您好,(1)哺乳期的孩子,為了孩子的成長一般歸女方。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歸男方

(2)我國不存在自動解除婚姻一說。必須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訴訟離婚

12樓:

離婚訴訟費一般是雙方分擔的,錢不多。夫妻就算分居時間再長,也沒有自動解除婚姻一說,領了離婚證才算是婚姻解除。其它問題樓上已經解答的很詳細。

13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生下了就有義務撫養,做父母的不能這樣自私吧,為了自己方便而不管孩子。那你們生他來到這個世上幹嘛啊?沒見過你們這樣做父母的。

14樓:柯斯柯

法盲,懷孕,哺乳期都是不能被解僱,離婚,關押

離婚起訴書女方寫不要孩子,但想要孩子能不能改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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