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結婚的規定有哪些,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2022-09-24 11:10:18 字數 5546 閱讀 4627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問題:我是湘西一偏僻山村的婦女主任,我們這裡受封建思想的影響,出現了「親上加親」、「娃娃親」等情況。在做工作時,一些人還說:

「親上加親」有什麼不好,它會使親戚關係拉得更近、更密切。為了做好他們的工作,我急切想知道,法律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哪些親屬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它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大類。

直系血親是與己身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如從自身而上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上輩,從自身而下的親生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晚輩。旁系血親是指具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如,己身同親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以及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姑表、舅表、姨表之間;己身同叔伯姑媽、舅父、姨母等之間均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婚姻法》第7條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其目的是從優生學、遺傳學的角度考慮,達到優生優育,防止一些基因缺陷通過遺傳(有的是隔代遺傳)給下一代,給家庭和民族帶來不幸。

2樓:

很多遺傳性的隱性基因,近親很可能都有,如果結婚的話會導致下一代患有這種基因導致的遺傳性疾病。不利於優生優育。 另外一方面就是傳統文化問題了,國人把倫理道德看的比較重。

在很多國家,旁系血支是可以通婚的,只有直系親屬不可以。

3樓:安陽山老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

4樓:華律網

1、禁止與反革命、壞分子結婚;2、學員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3、一般不得在部隊內部和駐地找物件;4、未服滿現役期間不得結婚;5、現役軍人一律不準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員結婚;6、漢族軍人一般不得和不與漢族通婚的少數民族結婚。

5樓:無訟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時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結婚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以上的直接長輩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以下的直接晚輩。

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有著折線型血緣聯絡之人,即與己身同出於一源的血親。如自己與兄弟姐妹同出於父母,即為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出於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

對於第二種情況,是否屬於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鑑定,不能任意解釋。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婚姻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或任何一方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則雙方的婚姻關係是無效的。

7樓:法律快車

一、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

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製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絡,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一)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

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8樓:愛理說法

根據現行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但是民法典刪除了患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情形,但是要將疾病情況如實告知對方。

9樓:平安山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0樓:普勝達律師事務所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男女禁止結婚的情形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未達到結婚年齡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結婚程式有哪些流程

1、結婚登記是建立婚姻關係的法定程式

我國民法典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男女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不論是否舉行結婚儀式,也不論是否同居,都為合法的夫妻關係。

2、結婚登記機關

結婚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

3、結婚登記的程式

結婚登記的程式大致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專案進行醫學上的鑑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瞭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法律規定禁止結婚有哪些情形

11樓:華律網

現在的年輕人,不再信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認為「我的婚姻我做主」。但是結婚是不是「愛情大過天」,僅僅互相喜歡就行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結婚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積極條件包括: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消極條件是指禁止結婚的條件,包括:(一)有配偶者;(二)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符合上述條件的,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完畢!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2樓:李律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3樓:法律快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情形禁止結婚?

14樓:匿名使用者

現行的《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 民代 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對禁止結婚的規定如下 :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上禁止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15樓:

由於法律有更新,我來普下法。

對於因相關疾病禁止結婚,現行的法律中仍有規定,《婚姻法》第二章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但民法典刪除了這一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但隱瞞重大疾病而結婚,基於自願原則,另一方可請求撤銷婚姻,這一點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有規定。

民法典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同時原《婚姻法》正式廢止,此前結婚仍受《婚姻法》規制,此後將不用再擔心因疾病而導致婚姻無效的問題,法律將維護人民的婚姻幸福,即使它有所缺憾。

如有錯漏之處,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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