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開除我,明天就不讓我去上班了,違反勞動法嗎

2022-09-13 15:45:43 字數 6762 閱讀 6210

1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你確實是一點小小的質量問題,公司的行為違法您可以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除有重大過失(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否則屬違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工資。

5樓:生活vs煩惱

屬於違法的。你可以要求賠償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以直接開除,但只能是針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導致嚴重後果或員工犯罪被追究法律責任這一情況。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是因為工作原因的,,,他們給你工資了嗎?

公司口頭上開除我,我去上班,公司不給我安排工作,這違反了勞動法嗎?

8樓:欺日無窮

肯定是違反了勞動法,既然公司開除你,不能口頭上說說,應該拿出書面通知來。另外,公司辭退開除員工是要給補償的。

9樓:安陸

公司有權利開除你…

前提是你沒有犯錯誤、沒犯錯的情況下開除是要多給工資的……

10樓:武念之

如果你覺得你沒錯,公司開除你,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或者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在公司上班三年半,請假半天不批,讓我辦離職會除名,公司這樣做違反勞動法嗎

11樓:中兵勘察海外部

這是什麼狗屁公司哈,差個人就不成了麼,離職了不也少人來著。

他不知道事假本來就是扣工資的麼,又不虧。難道就是少剝削絕的虧麼。

12樓:魁魁總

違反。你就不離職,他如果自己要辭退你,需要給你補償金,你工作滿三年,應該要給你三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期間沒有按規定給你繳納社保和公積金的,你可以到社保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提供自己跟公司的勞工關係證明,比如打卡記錄,工資條什麼的,一般社保部門都會支援你。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自己不願意走他們強迫你走也就是開除你是需要支付你賠償金的,如果沒給你就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14樓:儒德律師

如果因為請假半天不批,公司強行要你離職,會涉嫌違反解除。

15樓:虹璃

違反的,你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為自己維權

公司強制上12小時,員工不想上就直接開除,公司是違反解除勞動合同嗎?

16樓:黛玉永遠

題主,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但如果是特殊行業,如鐵路航空、勘探等行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是可以調整時間。但一般行業是不可以強制規定上12個小時班的,而且延長工作時間必須支付加班費和調休。

公司辭退員工經濟補償是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你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年限套用一下。

17樓:

地鐵球如果還能轉五十億年,美國西方世界就應該關心中國人的人權五十五億年。

18樓:鹹莎

公司強制剩12個小時。員工不想上就直接開除。公司是違反《勞動法》嗎?

確實公司這麼做是肥仔《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加班的話是必須個人自願的。你們公司這樣不加班直接開除。

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至於說直接補償你三個月的工資。就看你能不能接受。現在很多私人企業都是這樣做的。

他們要求人工無條件服從加班。如果你接受不了,那麼你最好去找一個不是私企的工作。那樣的工作一般就正規很多。

19樓:意境深遠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工時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公司違法可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我在一公司上班,辭職未到期,公司提前辭退違反勞動法嗎?

20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1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這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讓你離開,並不違法。但超過30天后,則不需要任何人批准就可以離開。

22樓:劉昱律師

如沒有嚴重違法公司規定,則公司提前辭退違法,你可以選擇要求繼續上班或者按照工作一年(半年到1年按1年算)補償兩個月工資的標準要求賠償。

23樓:殳妞烏雅明煦

這需要看你有沒有違反勞動法規定,如無,則辭退屬於違法。

24樓:易生峰狂 易購

老闆會生氣,那也要看你的老闆是什麼樣的人

領導想把我調回公司,我不同意被開除,根據勞動法有賠償嗎?

25樓:112333束脩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和87條支付賠償金。

計算方式:工齡的二倍工資。

2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有補償的。

公司調您會去,是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員工同意,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補償金。

以下僅供參考: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開除、解僱、炒魷魚),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式,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總計n+1;

4、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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