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職員工賠償金標準,公司辭職員工如何賠償?

2022-08-27 19:15:27 字數 5119 閱讀 6417

1樓:華律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樓:

裁員,應該補償你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工作二年三個月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補償雙倍工資,有點困難,這個需要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如果你調到另一個很遠的地方上班,你可以拒絕。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3樓:一隻男神經

這種情況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得到每工作一年一個月的本人工資賠償,如果是15年4月入職的可以得到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4樓:土流集團

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辭職員工如何賠償?

5樓:弋鳶

你們有沒簽定合同,合同上規定的是多少,那你就是按照那個標準賠償;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正式員工要辭退你的話公司需要舉證,證明你不符合公司要求;

如果公司沒有充分證明你不符合崗位要求,又沒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本人,你可以獲得2個月工資賠償,也就是8000,如果提前一個月書面告訴了你,那就是4000;

社會保險買到你走為止。

6樓:

公司關閉解散員工應該如何賠償?

7樓:

裁員,應該補償你2.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工作二年三個月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補償雙倍工資,有點困難,這個需要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如果你調到另一個很遠的地方上班,你可以拒絕。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請問勞動法怎麼規定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的

8樓:香料魔法

1、辭退補償標準

如果公司辭退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根據員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劃分: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不滿一年而超過六個月的按一年計算,而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需向員工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2、非法辭退員工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同時員工不在勞動法規定的辭退範圍內,那麼該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法行為。那麼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額給員工作為經濟補償,即工作每滿一年需向員工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3、解除勞動和合同獲得經濟賠償的情況

①當用人單位何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②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給與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沒有按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

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和破產,用人單位需向員工支付賠償。

④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

9樓:姜威律師

注意:作為勞動者,2020,用以下方式離職走人,是可以拿一筆錢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原因有很多,員工自身原因離職沒有補償;合同到期給補償金,違法解除給賠償金等等等等

11樓:深圳張勇律師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搬到外地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若你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一、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沒補償。

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為工作滿一年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一個月計算。

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同意續簽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同上。

四、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即上面的標準乘以二。

辭職有補償金嗎,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

13樓:華律網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基於簽訂當時的各方面條件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說明工作地點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條件。

假設單位事先告知工作地點將發生重大變化,顯然會影響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決定。所以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明確說明將來工作地點會發生大變化的話,單位搬遷就應該遵循《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職有補償金嗎,公司搬遷員工賠償標準

勞動部 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若干條文的說明 指出 本條中的 客觀情況 指 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 被兼併 企業資產轉移等 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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