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有財產的問題,關於共有房產的財產問題

2022-07-31 06:05:24 字數 5015 閱讀 4811

1樓:儆櫟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3222王

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難道樓上不知道《婚姻法》已經在01年已經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嗎!

按照修改後的《婚姻法》以上沒一個選項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因為《婚姻法》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ab排除.

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c排除.

最後一個手稿,《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共有財產,根據《婚姻法》,最高法司法解釋(二)12條規定,智慧財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而這手稿還沒定稿,當然也就產生不了收益,因此當然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

迷濛濛霧茫茫 你怎麼改都是錯的,手稿是著作權,是有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可是你看了《婚姻法》怎麼不去看看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明確的說了,要有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才能算是共同財產,有財產性質就能說明他有收益嗎,沒有完成的手稿**來的收益!沒有收益又哪來的共同財產!

3樓:八三老人

屬於你太太的婚前個人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屬於共同財產,這屬於您太太的個人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算,結婚前的財產是個人所有

6樓:魯迅的投槍

如果你妻子同意,就算共有財產,如果沒有明確的表示,那就是她的個人財產。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太太婚後繼承的財產依法屬於你們的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共有房產的財產問題 20

8樓:南霸天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依據物權法規定,分割共有財產的基本原則有三:

一、依據共有人約定分割的原則。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依其約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例如,沒有經濟收入的某個共有人的父親病重,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獲得給父親看病的錢。在這種情形下,雖然共有人有不能分割共有財產的約定,但父親患病的共有人屬於本條規定的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財產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否可以分割,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份額享有相當於分別所有的權利。

因此,按份共有關係存續期間,按份共有人有權請求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屬於自己的份額。這種請求不需要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請求,就會產生分割的後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共有。在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確定的份額,無論在權利的享有上還是在義務的負擔上都無份額比例之分。

那麼,在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消滅時才能協商確定各自的財產份額,對共有財產予以分割。因此,本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礎喪失,如夫妻財產的共同共有,因婚姻關係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礎,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二人約定由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變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在這種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的財產。

三、損害賠償的原則。共有財產關係的客體為一項特定的統一的財產.如圖書館,其功能、作用、價值是確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財產,會使共有財產的功能喪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價值,有可能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因此本條規定,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9樓:康語彤

1、弟弟在外面做生意虧了,對該房產是否有影響,能否會被要求以房屋償還債務?

如果是個人做生意,不是以註冊的公司做生意欠債的話,應當是對該房產有影響的,能夠以該房屋中你弟弟的份額償還債務。

2、你們的比例只有雙方的協議,未做公證,但是並不能否認該協議的真實性。當然,如果能證明當時你們出錢也是按這個比例出的就更好了,除非經鑑定這份協議是你們後來補的,不會影響到你的份額。

3、如弟弟的債權人主張權益,對該房產應當會有影響,可以查封他的部分,但不能查封你的部分。但不可能拍賣,因為拍賣必須有你的同意。更何況,拍賣他的份額,也不會有人來買。

4、鑑於這是你們兄弟唯一的住房,要保護你們的基本居住權,就算對他的份額,也不能拍賣。

10樓:

既有(有房產證和共有人證),法院不會查封、拍賣之類的,對您的該房屋不會有什麼影響,說的不錯份額協議有時候還是有作用的,有共有人證任何一方都沒有自主處理房屋的權利,若有你弟弟用該房屋做抵押才會涉及的拍賣,查封,不過經過銀行什麼抵押的會對你的房產做細則評估,就會知道你為共有不會放款的,除非對於個人欠條的了,同樣對你不會有影響,你弟弟就涉及到欺詐了,因為房產不是他私有的

共有人對如何使用共有財產有爭議,如何處理

11樓:身邊處處有法律

你好,共有人如何利用共有財產,應當由全體共有人通過約定來決定;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共有人應當根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來行使權利,而不宜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當然,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

【適用解析】

《物權法》沒有規定共有物究竟應當如何利用。對此,法律實際上是授權當事人自由確定的。

如何管理共有財產,需要由各共有人達成協議,同樣,如何利用共有財產,也必須要由全體共有人通過約定來決定。問題在於,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協議,當事人是否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確定共有物的財產利用。

筆者認為,按照《物權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不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全體共有人都享有利用共有財產的權利。當然,對此要區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應當按照份額利用共有財產,而共同共有人應當平等地行使權利。

但是,對於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發生了爭議,當事人能否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

目前實務的傾向性意見認為,就如何利用共有財產發生爭議時,還是應當根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來行使權利,而不宜由法院來決定如何利用共有財產。

理由如下:

第一,如何利用共有財產,這是共有人的私人事務,法院不能隨意介入。

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資購買貨運車,有人主張將車用於貨運,也有人主張將該車出租。三人無法對車的使用達成協議。在此情況下,還是應當由共有人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各自的份額決定,不宜提請法院決定如何利用。

第二,法院事實上無法決定究竟哪一種利用方式對當事人最為有利。畢竟法院不是私人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如果法院決定採取某種利用方式導致虧損,法院也不可能承擔損失。

第三,共有關係的形成,就是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共同利用共有物。如果當事人無法就共同利用共有物達成協議,那麼,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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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處分共有財產的問題 50

12樓:棦神

如果離婚,可以主張

我國法律沒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一方不得擅自處分的具體法律規定,但夫妻共有作為共同共有一種形式,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權利義務,應受有關共同共有法律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分處共有財產的,一般應認定無效。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滿意請採納。

13樓:

1-不可能

2不可能

3可能4有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正處必須看你名下所有人有沒有同意 要是少一個都不行 除非你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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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加名字之後就變成是共有財產。房產證是指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在買房時購房合同可以寫上幾個人的名字沒有具體規定,但是辦理房產證時就有區別了,房地產權證是一人一證。第一業主即共同購買人的順序第一人名下是 房地產權證 在佔有房屋份額那欄填的是...

請問家庭共有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們區別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共同 生活期間所創造的,供全體家庭成員生活 生產的財產,該財產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 家庭共有財產的發生是以家 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創造的財 產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 的財富,不發生家庭財產關係。二 家庭共有財產 於全體家庭成員的共 同勞動所得和各自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