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工作中的作用?

2022-07-18 02:10:29 字數 4599 閱讀 8394

1樓:情畫一直在等

人民調解,作為一個悠久而又新鮮的制度,在當前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各種矛盾凸顯疊加的局面下,顯得尤為重要。說它古老,因之萌生於上一世紀20年代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而其新鮮,則是因為現在的人民調解制度是在繼承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一項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制度。

新時期,之所以格外強調人民調解,正如參與起草草案者之

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所說:「在轉型時期,矛盾糾紛大量增加,這無疑讓法院的壓力大增,這就需要如人民調解法這樣一部法律的出臺。」訴訟案件激增,法院壓力增大。

為了化解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必須重視訴訟外的糾紛解決機制 。把所有的糾紛都提交法院既不現實也無效率。

而《人民調解法》正是在這樣的一個背景下出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力推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大調解」,即在強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司法調解等相結合,法院與村委會、居委會、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等組織聯動的「大調解」,通過「大調解」來促進社會和諧,這是現代基本的一個司法理念,也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個方向。通過專門立法規制人民調解,目的在於提高人民調解的力度,讓人民調解發揮更大的功能與作用。

同時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法律制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別複製了,其實很簡單,重視人民調解工作就是為了化解社會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工作中的作用?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以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為載體,全面推進基層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開展

二、紮實做好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和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作用

三是放大「婁南經驗」,推進聯防聯調工作向縱深發展

人民法院如何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和支援

4樓:小毒

一、人民調解制度的概念

廣義的調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主持,對糾紛的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的活動。人民調解僅是調解體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輔助制度,也是人民群眾自己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其職責任務是以合理合法、自願平等和尊重訴權原則,調解民間糾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人民調解作為一種民間糾紛的平息方法,以其簡便快速的特點,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卓有成效,解決了大量的民間糾紛,為社會穩定,防止矛盾激化,減少訴訟,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緩解法院工作壓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為我國訴訟程式外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民事、商事糾紛也相應地與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案件受理能力畢竟有限,這樣,對包括人民調解在內的各種法庭外糾紛解決機制的社會需求也就日益凸顯。

二、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下,自願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人民調解協議完全具備民事合同的特徵和性質,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為法律所賦予。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合同真實地反映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條件。

依法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即使調解協議的內容確定了一方當事人對於某些權利或者利益的放棄,只要該種利益的放棄是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仍然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將人民調解協議確定為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同樣說明人民調解協議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在地方黨委和**的關心和支援下,人民調解委員會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規化的軌道。通過人民調解,化解了一大批社會矛盾,有力的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但根據筆者多年來的審判實踐,發現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不容忽視:

1、業務上培訓較少,相當一部分調解人員法律知識貧乏,對現行法律、法規廢止實施不能準確把握,調解案件時適用法律不準確,有時適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筆者曾經遇見過,2023年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還適用早已廢止的《人民公社條例》。

2、部分基層人民**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沒有認識到人民調解的重要性,對出現的矛盾糾紛過分依賴於法院處理。隨著鄉村改革的不斷深入,調解人員變動頻繁,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業務水平難以提高。

3、調解工作不規範,口頭調解者多,不製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案件無檔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進入到訴訟程式,收集證據較難。或者製作調解協議時,內容表述不準確、不規範、不完整,適用具體資料不統一,各隨其是,隨意性較大。

4、違法調解現象依然存在。調解協議內容明顯違法。調解時漏列、錯列權利義務人,權利義務混亂,責任不明,調解協議權利義務人與簽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協議無法維持。

強制調解、越權調解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調解人員採取威協、恐嚇等手段,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意見,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案件,被當作民間糾紛簡單調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調解現象仍然存在,調解人員受利益、關係、人情驅動,難以站在公正立場上公平調解。

近年來,最高法院非常重視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工作,及時出臺了《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及實施意見,為人民調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規化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根據筆者調研的結果看,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更多的是針對個案的指導,缺乏系統性和主動性,還沒有建立一套科學的指導機制。***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民法院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多種矛盾糾紛解決方式有效銜接、多種資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援的大調解工作機制的形成,進一步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援。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援分為非訴層面和訴訟層面兩個方面。

首先在非訴層面上:

1、向基層人民**提出司法建議,建議基層人民**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機構,保持人民調解隊伍的相對穩定,切實改變部分地方人民調解委員會形同虛設的局面。協助基層人民**制訂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細則、調解程式細則,從程式上、制度上確保調解公開、公平、公正。

2、試行實行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指定基層法院相關業務庭及人民法庭審判經驗豐富的業務骨幹擔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實行定人、定崗、定點。人民調解指導員與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正常的工作聯絡,以增長法律知識、強化調解技巧、提升調解藝術為主要內容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同時選聘作風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識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法院審理案件,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技能。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通過定期、不定期召開與司法行政機關、調處中心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席會議,基層人民調解員座談會等形式,瞭解人民調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共同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研究方案對策,提出指導意見,提高指導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和預警機制。通過院、庭長走訪基層聯絡點,人民調解指導員會同人民調解員、司法助理員定期到各鄉鎮、村組排查社會矛盾糾紛,研究民間矛盾糾紛產生的規律和特點,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要及時排查原因,分析對策,制定預警和防控方案,充分發揮大調解機制的防控功能。

5、推動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效銜接,完善參與大調解工作機制。成立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和計劃,定期就大調解工作進行業務研討和培訓,以人民法庭為依託,促進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形成良性互動格局。同時完善制度,形成規範、系統、經常的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其次在訴訟層面上:

嚴格依法及時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通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商案件來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並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法院調解,並將審理結果告知調解組織。對當事人就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要優先、及時予以處理,在訴訟過程中,仍應做好調解工作。

1、對此類糾紛,人民法院要積極受理,及時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應設立大調解糾紛立案綠色通道,以保證此類糾紛進入訴訟程式的暢通。同時積極探索實踐立案先行調解制度,在此類糾紛立案時,召集當事人及原人民調解員到場,根據自願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與人民調解員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解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當事人的訟累,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2、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調解協議內容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調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依法確認和支援調解協議的效力。同時就反悔調解協議的一方,課以其相應的舉證責任,以維護大調解的權威。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人民調解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並告知當地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

3、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的調解協議,因其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確定,可參照類似於支付令性質的督促程式,對符合支付令受理條件的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應及時、積極受理,並及時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債務人未提出實質異議,即可進入執行程式,否則則進入訴訟程式。這樣,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威信將大大增強,有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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