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合同法強點的幫幫忙

2022-06-30 06:25:26 字數 3418 閱讀 5005

1樓:檸檬的情緣

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煙、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依此說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是具有財產關係的民事合同,不包括身份關係的合同。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①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憑藉行政權力、經濟實力等優勢地位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②合同是多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主體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同的成立是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③合同是從法律上明確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檔案。

合同在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以實現當事人的特定經濟目的。④合同是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生效之後,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訂立的程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於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於違約責任,也有別於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損害事實是構成民事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損害事實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失是一種信賴利益的損失,即締約人信賴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發生,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等而造成的損失。

關於損失的範圍,筆者認為,《合同法》未作出明確規定,參照該法第七章違約責任關於賠償損失範圍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同樣應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得超過締約過錯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先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來說,直接損失應包括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上述費用的利息。間接損失(或稱可得利益)為喪失與第三方另訂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

2.另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所謂先合同義務,是指自締約人雙方為簽訂合同而互相接觸磋商開始,逐漸產生的注意義務(或稱附隨義務),包括協助、通知、照顧、保護、保密等義務。它自要約生效開始產生。

3.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這裡的過錯是指行為人未盡自己應盡和能盡的注意義務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過錯。

4.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即該損失是由違反先合同義務引起的。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範圍

違反合同並不一定會引起民事責任的承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違約當事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構成違約責任應具備以下條件:

1.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違約責任只有在存在違約事實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產生,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的客觀要件。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拒絕履行。

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又稱毀約,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的情況;(2)不完全履行,又稱部分履行,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規定義務一部分,對其餘部分不予履行;(3)遲延履行,又稱逾期履行,指當事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債權人要求履行後,債務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也構成遲延履行;(4)質量瑕疵,是指履行的合同標的達不到合同的質量要求。對質量瑕疵,權利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否則,後果自行承擔;(5)不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義務人未按合同規定的履行方式履行義務。

2.違約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即有可歸責於合同義務人的原因,違約當事人才能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且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違約當事人是否有過錯,適用過錯推定,即只要有違約的事實,即推定違約人有過錯。違約人要否認自己有過錯,必須舉證證明。

3.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都應賠償。

上述四個條件,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構成條件,缺一不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只要同時具備了以上四個條件,不管是否給對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違約方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你可以根據上面自己總結以下就可以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你也應該是學法學的,怎麼這麼簡單的問題還好意思問?!教材上應該都有.哎,現在的學生怎麼這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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