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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21:25:27 字數 5089 閱讀 2448

1樓:磊森律師

很希望幫助您 如果你感覺以下回答的好 請 採納拘留合理,要求賠償三十萬不合理不合理

這屬於民事行為,既然造成損害就應當賠償,但是賠償的數額應該是實際遭受的損失。三十萬如果有依據的時候才賠償,我感覺他的賠償不需要配三十萬。如果他認為損失有三十萬,他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你現在可以先不用理他。

關於拘留,公安機關可能基於對其造成的傷害,只要你們一口否認就行。公安機關在拘留調查之後就會放了。沒批准逮捕就以為著他可能不構成不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的描述,應該是過失致人傷害。

索要30萬不是不合理,如果a覺得可以,那就可以。如果無力承擔,他要他的,能給得起嗎?

關鍵還是證據。

3樓:泠映爍山新

這屬於簡單的民事糾紛,賠償不至於這麼多,最好是協商處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根據我國《刑法》以及相關刑法解釋,故意傷害的判定要素是主觀故意和客觀傷害,本案是由於朋友間的玩耍打鬧,因把握不好尺度而引起的民事糾紛,不屬於《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所以是不會受到刑事制裁的。

第二、是否觸犯《刑法》故意傷害罪,另一條件是傷情鑑定,如果傷害達到輕傷以上才能構成刑事犯罪,不達輕傷則不構成刑事犯罪。

第三、索要30萬的賠償不合理。

其一、實際損失達不到賠償數額的要求;

其二、賠償主張應該有理賠依據,比如理療單據,醫療病例,付費單據等應該被認為是必要的花費,即使提供理賠依據不被認定為必要費用的也不用賠償。

第四、本案應該歸為民事糾紛,應該各自承擔各自責任,即a的傷害由b負責,b的損失由a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根據樓主所述情況來看,構不成犯罪那麼屬於行政拘留,拘留期限屆滿後即可恢復自由,另外只需要賠償和交罰款即可。

第五、受害人可以主張的理賠範圍:

醫療費(主要包括**費、檢查費、化驗費、、**費、藥費等),誤工費,****費,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必要的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補充回答:

本案就是否屬於主觀故意確實有些爭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達到法律規定的十八週歲的年齡,那麼「a和b開玩笑中間,a應該明知自己使用工具的行為會導致b受傷,而a卻沒有約束其行為,而是故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之說法確實也成立,照這麼說,又引伸出是否是故意還是過失問題了,因為糾紛是由於喝酒過多,不能對自己所做的行為完全自主正確的判斷,因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喝酒過多可能會導致事件發生而不停止應該為視為「放任」。

不過,主觀故意是否構成要看法庭上律師的辯護能力以及證據的證明,審判長如何認為了。

但可以肯定的是基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因為達不到輕傷以上。

以上是我所能想到的解答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查明當時是鬧著玩,沒有傷害的故意的話,這就是一般的民事糾紛,不夠成故意傷害罪。也不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為這應當不構成重傷。

賠償的話也就是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但是因為傷在臉上,應該還要陪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就是精神損失費。但30萬肯定是太多了,去個0應還多,不過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結婚的和沒結婚的有的判的還不一樣呢。

6樓:匿名使用者

醉酒的人仍然要負法律責任。用水果刀在別人的臉上「鬧著玩」,把人劃傷,應該算故意。按照輕傷標準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那麼b的面部縫了7針,可能達到輕傷,有可能要負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等物質賠償、精神損失撫慰金賠償兩方面。至於精神撫慰金賠償,沒有一個準確數字。如果是一名演員的話,面部損傷對職業都有影響。

一般人影響可能沒有那麼大。精神痛苦與雙方的態度也有關係,特別是a認識過錯的態度。在確定傷情的基礎上,雙方賠償數額經過協商如果有距離的話,可以通過調解、訴訟解決。

7樓:紫藤秋影

故意傷害罪吧 看和美喝酒 錯的是不是雙方了 不好說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 因為我國法律對犯罪從主客觀方面進行明確規定。a主觀不存在故意傷害,且縫7針最多屬於輕微傷,不構成犯罪,最多屬於治安處罰範疇,行政拘留是可以的,最多15天,賠償點醫療費、營養費罷了,最多1000-3000,30萬多了。

9樓:正氣長春

根據你的表述,a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a和b開玩笑中間,a應該明知自己使用工具的行為會導致b受傷,而a卻沒有約束其行為,而是故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b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無疑。

b被拘留,說明a的傷情構成輕傷以上了。

至於b向a索要30萬元是否合理,要結合實際支出和因傷害而減少的收入確定,在此無法進行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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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1、"英語培訓學校"應該不屬於事業單位,所以你和此學校之間就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不是聘用關係,你和此學校的爭議是勞動爭議,不是人事爭議。雙方簽訂的名為聘用合同,屬於勞動合同。適用 《勞動法》等法律的調整。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理由。注意要遞交書面的辭職通知,提前三天,為防止對方可能在日後訴訟中賴掉,同時以**信的方式寄一份辭職書給學校,儲存好郵寄單據。

3、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無效條款。約定違約金的前提法律規定只有二種: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即雙方約定了服務期或競業限制的,才可約定違約金。你和學校約定的是保密義務,而非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是指勞動者離開單位後幾年內不準從事相同或相近等有竟爭關係的行業等)。

4、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據此,可以看出違反保密義務賠償的前提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首先,哪些內容是祕密需要保密,雙方沒有約定。單位起訴要舉證證明,由法官判定而不是學校(一般而言,這類學校又不是什麼高科技行業,沒什麼算祕密的);二、退一步講,即使學校有商業祕密,你不存在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無須擔責的。(學校起訴先要證明這點,你有嗎?

學校是不可能拿出這方面的證據的。)。三、退一步講,即使你存在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因此給單位造成了多少損失呢?

有嗎?學校是很能證實存在損失的。

綜上,這樣的學校很差經,不值得你為它貢獻你的青春,放心地走人吧。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提前3天書面辭職,留好證據。

1.你們訂的還是屬於勞動合同,至於競業限制那個,我覺得只是嚇唬你們的,不必太在意,他們不屬於尖端技術類的企業,應該沒有資格。

2.不需要支付違約金,提前3天書面辭職,留好證據。

3.這個其實是屬於全國範圍的問題,坦白說,除了幾個特別的大城市,大多都存在這樣的現象,其實你也不需要在這些方面找理由辭職。

4.告不倒,也不會告,她們就是嚇唬別人,她們根本沒有依據。

5.告的話,就是勞動局,也可以去當地律師那諮詢,一般諮詢沒有多少錢的。

你就在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然後,3天后,就可以不去了。

做好這些,她們完全沒能力起訴你什麼的。

相關發條: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只有在以下條件下,勞動者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2樓:

小兄弟,有一點你要清楚,在這個國家,是有勞動法這一說的,既然有法,我們出問題的時候呢,就要依法辦事,甭管你們籤的什麼東西,都必須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

依照你的說法,我覺得你根本就不需要擔心什麼,直接走人就可以,根本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你校長要去告的話,你讓他去告,到時候,你可以反訴他.不過,事先你需要蒐集證據來證明學校違反制度的證據.包括影音證據以及書面證據.

你如果要舉報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舉報,不過,坦白說,這個社會就那麼回事,麻煩還是少惹為好,走人便可,無須多糾纏.

試用期,你光從字面意思就應該明白,在這個期間,老闆可以叫你隨時走人,同樣的,你也可以隨便炒老闆的魷魚.提前通知一個月的做法,是在試用期過後,如果要辭職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所以,試用期走人,不需要賠償.

放心好了,大膽的閃人吧!別把寶貴的時間浪費在這種垃圾學校裡.

13樓:匿名使用者

哥們 這個學校沒有資格和你籤競業限制的 也不能和你約定違約金 你可以直接走的 你手裡有這份合同就不怕他告 基本這個合同屬於無效的 好多內容都違反勞動法了 他告不倒第一個走的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最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不須負任何責任,你們單位都是恐嚇你們的!他跟你們籤的合同就是不合法的,什麼賠償6萬,其實你可以在試用其只接走人,讓他去告,告的倒你才怪!新的勞動合同法偏向保護勞動者的權利,你儘管放心!

你們單位跟你們籤的合同首先要通過稽核,所以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受保護,但你們單位跟你們籤的合同明顯就不合法,建議你可以去看下《勞動合同法》。

可以勞動局舉報,支援你們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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