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再審的,有沒有是時效限制,多久

2022-05-08 23:40:45 字數 4605 閱讀 2559

1樓:泠映爍山新

一般是兩年的訴訟時效。

請問已生效的行政判決,任何時候可以申請再審嗎還是有期限限制?

本院院長髮現生效判決錯誤提起再審有沒有訴訟時效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時效限制。

bai根據《民事訴du訟法》第zhi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各級dao人民回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

答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可以進行再審,在法律中並沒有提起再審和時間限制,只要發現錯誤的,隨時可以進行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樓:匿名使用者

按現行的法律規定,本院院長對案件提起再審是沒有時限的,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依法對相關的案件提起再審申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審判生效的案子發現有錯,院長是否有權指令再審或判?

關於再審的期限規定

5樓:蘇木槿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沒有截止時間限制。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6樓:_阿土伯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宣告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 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上訴是針對一審未生效的案件,而再審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行政再審審理期限是:如果再審的案件繼續按照第一審的程式處理,審理的期限是六個月;如果再審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的程式處理,審理的期限是三個月。

8樓:律問問

上訴和再審區別:

一、定義不同

1、上訴是對尚未生效的一審裁定、判決不服,而提出的請求上一及法院進行審理的程式。

2、再審是對已生效的裁定、判決不服,向同級或上級法院申請,或者本級法院、上級法院依職權決定再審,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進行再審。

二、性質不同

1、上訴權是被告人的法定權利。

2、申請再審作為一項訴訟性權利,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定條件。

三、提起方式不同

1、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四、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1、上訴期限較短,一般為5日以內。

2、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少

9樓: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也就是說當判決下來之後,在六個月的期限內可以提出申請再審。

當事人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申請再審。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8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9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10樓:明月高樓

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現在是六個月。

11樓:鴻鵠

你好,·請間再審的特殊情況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咋理解?追問:怎樣才算特殊情下不受六個月的限制?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多久,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12樓:愛的風信子

《民事訴訟法》修訂後,申請再

審期限改為六個月。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再審的條件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

民事訴訟法是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之一,民事訴訟法學與仲裁法學則是我國法學體系中重要學科。其內容豐富,涉及面廣,實用性強,在社會生活發揮著重要作用。

13樓:月光馨語

《民事訴訟法》修訂後,申請再審期限改為六個月。原《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期限為兩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民事訴訟的基本解釋: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得各種關係的總和。

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

根據2023年0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23年01月0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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