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提存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2021-03-22 02:43:35 字數 3291 閱讀 8533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提存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標的物提存後,不論債權人是否提取,都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後果。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提存視為標的物的交付,因此,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作為提存標的物的所有者,該標的物上的權利由其享有,義務和風險由其承擔。

標的物提存後,因不可抗力、標的物的自然變化、第三人的原因或者提存人保管不當,都可能引起標的物的毀壞、損失、甚至標的物不復存在。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一方面指由債權人承擔因不可抗力、標的物自身性質而產生的毀損、滅失的後果;另一方面指由債權人負責對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責任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索賠。

標的物的孳息,指由標的物產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指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比如金錢所產生的利息,有價**產生的股息、紅利。債權人作為提存物的所有者,對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包括:公告費、郵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作為標的物的所有者,債權人應當支付提存費用,不支付提存費的,提存人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物。

二、提存會產生哪些法律後果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提存均產生下列法律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消滅,債權人不得再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合同。此為清償提存主要法律效力之所在。

(2)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但債權人下落不明的除外。

(3)提存人不承擔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

提存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

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於消滅。《提存公證規則》第17條後段規定:「提存之債從提存之日即告清償」。

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合同法》第103條、《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1款)。

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於維護費用外,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4款)。

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債權人負擔(《合同法》第103條)。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2款)。

(二)提存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提存部門有保管提存標的物的權利和義務。提存部門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標的物,以防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不宜儲存的,提存受領人到期不領取或超過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門可以拍賣,儲存其價款。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為6個月:(1)不適於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其價值的;(2)6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提存公證規則》第19條、第20條)。

提存的存款單、有價**、獎券需要領息、承兌、領獎的,提存部門應當代為承兌或領取,所獲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損害提存受領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無法按原用途使用的,應以貨幣形式存入提存帳戶。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則上按原期限將本金和利息一併轉存。

股息紅利除用於支付有關的費用,剩餘部分應當存入提存專用賬戶(《提存公證規則》第22條第2款、第3款)。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

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提存公證規則》第26條)。

(三)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合同法》第104條)。

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並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委託他人代領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授權委託書。

由其繼承人領取的,應當提交繼承公證書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提存公證規則》第23條)。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合同法》第103條後段)。提存費用包括:提存公證費、公告費、郵電費、保管費、評估鑑定費、代管費、拍賣變賣費、保險費以及為保管、處理所花費用、運輸提存標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費用。

提存受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公證處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公證規則》第25條)。提存部門不得挪用提存標的,提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提存標的,除應負擔相應的責任外,對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提存公證規則》第27條第1款)。

提存部門未按法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提存部門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提存對債權人的效力有哪些,提存對債務人的效

什麼是提存公證,辦理提存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

4樓:華律網

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對交付的提存物進行寄託、保管,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動。公證處是接受和轉交提存物的部門;提存公證的原因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提存公證的結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證處,債權人或擔保人即失去了對提存物的控制權,當給付條件成就時由公證處將提存標的物交付債權人;提存公證的法律效力為:一是債之消滅及債之標的物風險責任轉移;二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擔保形式。

有下列情況之一使債務人無法按時給付的,債務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提存公證: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延遲受領債之標的;2、債權人不在債務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領;3、債權人不清、地址不詳,或失蹤、死亡,其繼承人不清,或無行為能力其法定**人不清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提存公證:

1、債的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3、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人、抵押人或質權人請求將擔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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