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前月辭職,單位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和不辦理保險遷出,也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022-04-13 19:05:19 字數 5060 閱讀 7334

1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不辦理遷出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你的錯誤只需用在給單位造成損失時賠償。你的合同中要求你交代通知金的約定是無效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未提前一個月辭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但是,能夠拿出『但是辭職的時候是經理同意6月開始不去上班』的證明,就合法了。還是與單位協商,要求給你退工手續。

其實單位是辦理的,就是不給你而已。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情況有點複雜,首先是為什麼會辭職時未拿到當初的勞動合同呢?如果你手上沒有勞動合同,有些問題就難以說明。

其次,既然你的合同中要求提前一個月交辭職報告,那麼公司5.28收到你的辭職報告,即可認為你將於6.28正式離職。

在這期間你在經理允許的情況下不去上班,可以視為請假,而不是正式離職。

最後,就是你的訴求也不清楚,你是希望得到怎樣的一個結果,並沒有說得很清楚,你是想據此告公司違法?獲得賠償?還是你只是想順利離職?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單方更改合同,沒有經過你的確認,對你是有利的,而且他單方約定代通知金是不成立的。

未提前一個月辭職,單位不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和不辦理保險遷出,也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5樓:孟凡文律師

你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提前一個月辭職,如果給單位造成損失,單位可以要求你予以賠償,當然單位須具備證據。否則對於你來說沒有損失。用人單位應該為你辦理解除手續和保險手續等,否則你可以向勞動局仲裁或者投訴。

6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勞動仲裁,未提前30天提出辭職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你走司法程式,首先要經過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從勞動爭議6個月內提出,建議你儘快,避免時間上耽誤對你不利,你要求公司把你那份勞動合同拿出來,要是拿不出來,公司要承擔不利的後果,要是拿出來看看是否有修改或者對你有利的地方。要是你和公司任何一方不符可以向單位所在地法院進行起訴。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人會怎樣?

8樓:雪若鉛華

勞動者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走,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自離,勞動者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能沒有辦法辦理社保轉移等事宜,需要勞動者回原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9樓:清歡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

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常規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本人送辭職申請書至單位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審批同意後,人事部會通知本人,本人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將手頭上的工作交到人事部簽收並與相應人員進行交接工作。

5、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自己可以到人才中心或者勞動就業中心**交保險費,基數可以自己定。

6、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7、黨關係可以放在原工作單位,待找到新工作就可以轉到新的單位。

8、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主要注意事項有: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辦理辭職手續的流程: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0樓:太近寂寞土建

如果你是主動離職的,按照規定公司確實有資格要求你繼續工作的。所以最好和公司做好協商,站好最後一班崗嘛。如果是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的話,具體條文如下: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小兔子提問

你如果連辭職報告都沒有遞交單位就走人,那單位可以以曠工為由,開除你的,得不償失的,根據規定你單方面解除合同公司確實可以堅持你一個月後離司的,其實無論在哪個公司就職,有始有終好聚好散也是職業道德,確有急事可以和公司商量,至於手頭專案的經濟賠償問題就看你是否與公司簽過關於這方面的獎勵賠償的書面協議或合同,沒有就沒有依據要求你賠償了。

我已經遞交辭職報告一個月了,公司不給我辦理離職手續,也不給我發工資了,我該怎麼處理?

12樓:獨愛悔亭

可以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公司拒絕協商,可以相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因為只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遲遲不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勞動爭議解決方法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 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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