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工資打8折違法嗎,試用期6個月工資打8折違法嗎

2022-04-11 05:39:47 字數 5713 閱讀 4936

1樓:圓圓滴緣緣

: 《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但是不能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樓:嘟嘟

工資應該至少按月足額發放,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該依法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也應依法支付。否則,勞動者可以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解決。比如通過調解、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等方式解決。

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工資不能少於轉正後工資的80%。

如果試用期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用人單位屬於拖欠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3個月,工資打8折。這樣的做法犯法嗎?

4樓:使用標註

看你能力和實際情況打分的,如果你表現好,不可能給你工資打8折的,因為這違反勞動法的,你最好問清楚打你8折的原因所在,不要蠻幹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北京李建成律師事務所-李建成律師

6樓:己非己

1、依據《勞動合同法》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很多單位都是這樣做的,你主要看看你的8折工資是否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北京最低月工資是1400元,每月工資不能低於這個!

以上請參考!

7樓:厚黑經典

當然違反勞動法拉。試用期可以,但打8折舊不行。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這樣做不違法。

9樓:

根據勞動法,這樣完全合法。

試用期被辭退,能拿多1個月工資嗎? 100

10樓:楠木a緣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11樓:牛律師9誠信

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即你沒有不適合的情況下公司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你能拿到1個月的工資。相關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海警

試用期內辭退你,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你,如果沒有就需要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依據《勞動合同法》,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你的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14樓:僪又琴

試用期辭退是沒有補償的。但是你的實際工資可以主張要求發放。

15樓:江戶川亂步語

你想錢想瘋了都......自己不能勝任工作,還想要賠償?

16樓:長沙金龍律師

三個月的工資。不能多拿一個月。

17樓:蒼洱白子

在試用期辭退,但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才能多拿一個月工資的。

法律依據: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8樓:諸葛亞嶺

如果你能證明你在試用期內符合錄用條件並且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沒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以及沒有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也就是說你能證明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可以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19樓:逍遙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但要提供證明!因此,如果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因此面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就是違法解約,可以得到經濟補償,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0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果勞動者有第39條情形的,單位是不會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你確實認為是自己幹這個工作不合適,

但是單位是否按照第40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去做了嗎?

就是看你工作不適合,為你培訓,調崗了嗎?

如果單位做了,你還是不行,單位是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第46條,第47條規定,給你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

如果單位沒有去做,是違反第40條的,是違法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87條,

向你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為你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賠償金的、

你也可以不要經濟賠償金,回去繼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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